西北工業大學章程

西北工業大學章程

《西北工業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0月20號核准,2014年10月11日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5號發布。

《西北工業大學章程》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生、教職員工、學校治理結構、財務與資產管理、學校與社會、校訓校風學校標識、附則等9章,總計83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北工業大學章程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5號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7月29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10月1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 學 生,第四章 教職員工,第五章 學校治理結構,第六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第八章 校訓 校風 學校標識,第九章 附 則,

制定過程

2012年3月,西北工業大學正式啟動大學章程制定工作,成立了大學章程建設領導小組、工作小組以及章程建設辦公室,按照認真學習、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深入調研、認真擬定工作方案,求真務實、紮實推進章程編制工作的思路開展工作,按照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程式要求,完成了成立章程專門起草組、廣泛公開徵求和聽取意見、章程草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審議、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審定、形成《西北工業大學章程》(核准稿)等各階段工作,十二易其稿之後提交工信部審核、教育部核准。
2014年10月11日,教育部下發《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5號》,稱《西北工業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核准。
2014年10月11日,教育部發布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5號,發布《西北工業大學章程》。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5號(西北工業大學)
西北工業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報我部核准的《西北工業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西北工業大學由西北工學院西安航空學院於1957年10月在西安合併成立;1970年原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工程學院空軍工程系整建制併入。西北工學院的前身為1938年國立北洋工學院、國立北平大學工學院、國立東北大學工學院、私立焦作工學院在漢中組建而成的國立西北工學院;西安航空學院的前身為1952年交通大學浙江大學南京大學航空工程系合併成立的華東航空學院
西北工業大學1960年被國務院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七五”、“八五”均被國務院列為重點建設的全國15所大學之一,1995年首批被列入國家“211工程”立項建設,2001年被確定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西北工業大學致力於建設成為一所學科特色鮮明、在航空、航天、航海等領域具有重大影響的多科性、研究型、開放式的世界一流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西北工業大學,中文簡稱為西工大或西北工大,英文全稱為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NPU
第三條 學校校址設在陝西省西安市,分為友誼校區(地址: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友誼西路127號)和長安校區(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東祥路1號)。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自主運營和管理。
第五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經國務院確定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主管,並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陝西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重點共同建設。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著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提升科學研究水平,增強社會服務能力,推進文化傳承創新。
第七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適當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第八條 學校堅持“以學生為根、以育人為本、以學者為要、以學術為魂、以責任為重”的辦學理念,秉承“公誠勇毅”校訓,弘揚 “三實一新”校風,堅持“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優良傳統。
第九條 學校牢固確立人才培養在各項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堅持立德樹人,促進學生全面成長,凸顯厚基礎、寬口徑、重實踐、求創新的人才培養特色,致力於培養基礎紮實、專業能力強、有社會責任感和國際視野、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拔尖創新人才。
第十條 學校堅持人才強校戰略,重視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致力於引進與培育一批活躍在國際學術前沿和國家重大戰略領域的學術大師、領軍人物及青年學者。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頂天、立地、育人的科技發展理念,聚焦國際學術前沿和國家重大戰略需求,不斷拓展科研的深度與廣度,致力於產生一批高水平、原創性的重大科研成果。
第十二條 學校積極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提升學校國際化水平。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對學校的辦學行為進行指導、監督和規範;任命學校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與辦學質量;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為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配置;核准學校章程,審查批准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糾正或處罰等。
第十四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支持學校的改革與發展。
第十五條 學校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國家規定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統籌規劃學科布局,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招生比例;
(二)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三)根據學校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四)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校、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五)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決定其職權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確定內部收入分配方案;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資產和經費;
(七)根據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或者其他有關分支機構;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保護學校的資產和經費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依法接受舉辦者、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 生

第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科技創新、勤工助學、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照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就學業評價、評獎評優、紀律處分和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愛國愛校,誠實守信,尊敬師長,友愛同學;
(五)弘揚校訓、校風,踏實勤奮,刻苦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及其有關其他費用;
(七)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設施;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學校以育人為本,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二十一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積極創造條件,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學校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組織按照各自章程獨立開展活動。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實行崗位聘任制,對教職員工實行分類管理:
(一)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和崗位聘任制度;
(二)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三)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任制度。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公平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依照規定領取相應薪酬;
(三)公平獲得國內外交流、進修、訪問和學習的機會;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務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
(二)弘揚校訓、校風,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恪盡職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職員工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成立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學校支持和保障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學校治理結構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北工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依法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西北工業大學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校穩定,構建和諧校園;
(五)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七)其他需要黨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和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分別依照《西北工業大學黨委全委會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和《西北工業大學黨委常委會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西北工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組織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紀委全體會議依照《西北工業大學紀委全委會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節 校 長
第三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活動;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根據任免許可權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根據工作需要,可授權其他校領導分管或協管有關工作,或組織專門領導小組或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召集和主持,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由黨委書記或校長指定的副校長召集和主持。校長辦公會形成的決議由相關部門執行,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向校長報告。
校長辦公會依照《西北工業大學校長辦公會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有關專家,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三十九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四十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四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複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並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學術委員會依照《西北工業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在院系(學部)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節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聘任。
第四十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查通過申請學位的名單,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二)審批研究生指導教師增列與認定名單;
(三)制定、修改學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導教師任職的有關規定;
(四)作出撤消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五)研究和處理學位工作中的申訴、異議和導師增列認定工作中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六)審查通過增設和撤銷學位授予點;
(七)通過申請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八)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西北工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科設定若干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或部門工會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重大決策的落實與執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西北工業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認真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作出說明。
第五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的領導機構是教代會大會主席團。閉會期間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六節 學 院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若干學院,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在法律規定和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開展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學院發展規劃;
(二)組織開展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活動;
(三)制定工作規則和管理辦法,負責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服務與管理;
(四)設定、調整學院的內部機構;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以及自主籌措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四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負責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等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費,支持院長履行職責。
第五十五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議事決策的基本形式,承擔學院重要事項通報、研究、審議和決策的職能,在討論決定學院管理職權範圍內的主要事項上具有最高決策權。
第五十七條 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是學院教授治學和參與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八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是學院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根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開展工作。
第五十九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院要尊重和支持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學院重大事項須經過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

第六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對外投融資等重大經濟事項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決策。學校重要經濟事項由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研究和審議,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經濟責任制、財務控制和審計監察制度,保證資金規範、安全、有效使用,接受國家相關部門的財務監督。
學校出資設立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財務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監督,財務主管由學校統一委派。
第六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學校經費主要用於教學、科研和基本建設等支出,依法進行投融資活動。
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合法取得辦學經費。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學校重大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決策。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資產配置和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以及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保護併合理使用學校無形資產,充分保護標誌性歷史文化雕塑、景觀和建築物等。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六十八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九條 學校加強與其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的合作,共建人才培養基地、研究中心、實驗室等,積極推動協同創新。
第七十條 西北工業大學校友包括:
(一)在西北工業大學學習過的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進修生等,以及工作過的教職工;
(二)西北工業大學授予和聘請的名譽博士、名譽教授、兼職教授、顧問教授、客座教授,以及其他兼職人員。
第七十一條 學校設立西北工業大學校友會。西北工業大學校友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認可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別、行業和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學校通過校友會以及其他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學校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支持校友事業發展。
第七十二條 學校設立西北工業大學教育基金會。西北工業大學教育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致力於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吸引社會捐贈,籌措資金,推動學校事業發展。

第八章 校訓 校風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訓為“公誠勇毅”——公為天下,報效祖國;誠實守信,襟懷坦蕩;勇猛精進,敢為人先;毅然果決,堅韌不拔。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風為“三實一新”——基礎紮實、工作踏實、作風樸實、開拓創新。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標為圓形,中間主體部分兩個三角代表航行器,示意航空、航天、航海特色,三角下浪花示意海洋,點狀圓環示意大氣層。航行器的三個尖角分別延伸到點狀圓環、圓環外以及浪花之中,分別代表“航空、航天、航海”三航領域。標誌中“1938”字樣表明學校的建校時間,標誌中還有學校的中文標準字及標準譯文。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徽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為紅底白字,本科生為白底紅字,研究生為桔紅底白字。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旗由學校校名的中文標準字、標準英語譯文及校標組合而成,色彩為學校標準色(C100 M70),校旗旗面長寬比例為1.5:1。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歌為《西北工業大學校歌》,厲汝尚作詞,閻紹華作曲。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8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討論審議通過,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後,經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同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與本章程相牴觸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由學校黨委會授權學校黨委常委會行使。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