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市河道砂石經營管理,保障砂石供應,保護堤防安全、維護漢江岸線及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7日
  • 發布單位: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河道砂石資源統一經營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是指對我市行政區域內河道砂石資源按政企分開原則,以政府決定的形式對其保護、開採和利用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第三條 漢江襄陽段及唐河、白河、唐白河襄州段各類采砂經營權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相關單位(以下簡稱被授權單位)實行統一經營。
第四條 河道采砂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健全部門、區域聯動協作機制,推進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將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納入河湖長制管理,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查、通報、考核、問責制度。
第五條 被授權單位是河道采砂經營主體,按已批覆的年度采砂實施方案辦理開採許可證。取得河道砂石開採權的被授權單位應當依法繳納河道砂石礦業權出讓收益。河道砂石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徵收和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因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涉水工程等產生的棄砂需要綜合利用的,應當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報上一級河道采砂主管部門審批後依法處置。
第七條 采、運砂安全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河道砂石開採監管主體。采砂船、運砂船的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人是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應急管理、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承擔監管責任。
第八條 禁采期內所有采砂船應停止作業,集中停靠。
第九條 從事河道采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許可確定的時間、地點、采砂控制量、開採範圍、開採高程和作業方式等進行開採;(二)設定採區邊界標識,提供有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三)及時清運砂石、平整棄料堆體或者采砂坑槽;(四)不得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擅自設定砂場、堆積砂石或者棄料;(五)不得違反有關通航安全規定,不得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拋棄廢棄物,不得妨礙航道暢通、損害通航條件;(六)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橋樑、隧道、管線、環境保護等設施以及岸坡安全;(七)法律、法規有關河道采砂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實行砂石採運管理單制度。砂石採運管理單使用《湖北省河道砂石採運管理單》,一式四聯,第一聯由監管單位收執,作為控制采砂總量的依據;第二聯由采砂船舶業主收執,作為核對采砂量的依據;第三聯由運砂船舶業主收執,作為其運輸砂石的證明;第四聯由許可審批主管部門留存。
第十一條 被授權單位通過公開採購運輸服務或通過其他方式組建標準化砂石運輸車隊,實行密閉式運輸、杜絕超限超載。
第十二條 被授權單位按照信息化監控平台監管要求,加強砂石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道采砂預警應急聯動以及聯合執法機制,組織水利、公安、交通、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發改等主管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對采砂現場的生產、交易、運輸和水上交通、社會治安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襄陽市水利和湖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襄陽市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7月7日

解讀

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檔案解讀實施方案》要求,現對《襄陽市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2019年5月14日省政府在孝感召開的“全省重大項目建設砂石料供應保障會議”精神,有效緩解我市砂石供應緊缺問題,市政府於2019年9月29日制定並印發《襄陽市砂石資源供應管理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市政府採取政府決定的形式將漢江襄陽段及唐河、白河、唐白河襄州段可採區采砂經營權依法交由漢江國有資本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江國投”)實行統一經營,漢江國投負責對各地國有砂石公司進行整合,逐步實現我市漢江河道砂石資源統一管理、科學調配,對於重點工程項目採取定量開採、定向供應,巨觀控制價格,優先保障我市砂石市場供應。按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砂石資源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依法實行統一經營,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為切實加強漢江河道砂石資源規範管理,扭轉砂石資源管理混亂現象,需我市加快開展砂石統一經營管理工作,並出台《襄陽市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關於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的適用範圍。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河道砂石資源統一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二)關於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的範圍和模式。根據《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砂石資源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依法實行統一經營,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了由市政府將漢江襄陽段及唐河、白河、唐白河襄州段各類采砂經營權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相關單位實行統一經營,明確河道采砂經營主體為被授權單位。
(三)關於被授權單位應當遵守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參考湖南懷化、江西撫州的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本《辦法》在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中,細化了被授權單位應遵守采砂作業相關參數、採運清理、棄料處理方式、環境修復、信息化建設、礦業出讓收益繳納等規定,規定了《湖北省河道砂石採運管理單》的具體運用。
(四)關於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的監管和落實。根據《安全生產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三條中,要求落實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長負責制,將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納入河湖長制管理,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確定了采、運砂安全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健全部門、區域聯動協作機制,推進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設和信息化建設,明確了各相關部門具體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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