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行為,維護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及《水利部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長江幹流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3年10月20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20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鄂政辦發〔2023〕35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政辦發〔2023〕35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10月20日

辦法全文

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為規範我省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行為,維護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及《水利部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長江幹流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河道疏浚砂(以下簡稱疏浚砂),系指在河流、湖泊、水庫、人工水道等管理範圍內實施涉水工程建設或維護性清淤疏浚項目(以下簡稱疏浚項目)所產生的砂、石和土的總稱。
第二條 在本省河流、湖泊、水庫、人工水道等管理範圍內實施涉水工程建設或維護性清淤疏浚項目,產生的疏浚砂需綜合利用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是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內容,應嚴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長負責制要求,充分發揮河湖長製作用,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資源國有、統一處置,重點保障、統籌利用,嚴格監管、規範實施的原則。疏浚砂綜合利用應保證防洪安全、航道與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態安全和河勢穩定。疏浚砂套用於申報主體範圍重點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建設。
實施疏浚砂綜合利用的地方人民政府應將利用收益主要用於河道治理保護,加強采砂管理能力建設,提升采砂監管水平,依規落實采砂一線管理人員執法保障補助等。
第四條 市(州)或縣(市、區)人民政府為疏浚砂綜合利用項目組織實施和現場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結合本地重點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建設年度河道砂石需求總量,在優先使用並規範實施規劃可採區的基礎上,組織編制疏浚砂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疏浚砂綜合利用申請。
市(州)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或者按照政企分開原則依法實行統一經營,確定疏浚砂綜合利用項目實施單位,履行報批手續。
疏浚項目主管部門應對疏浚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及實施規模嚴格把關,確保疏浚項目的真實性,並徵求水利部門及可能涉及的交通運輸、航道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公安、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意見。
第五條 申報疏浚砂綜合利用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航道日常維護性疏浚,需取得相關主管部門批覆的包含疏浚範圍、工程量等內容的正式養護計畫和項目施工契約。
(二)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涉及疏浚的,需取得相關基建項目批覆檔案。
(三)水閘、取水口、港池、錨地、渡口及湖(庫)等疏浚及清淤類項目需取得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及實施範圍和規模的批覆檔案。
(四)項目疏浚砂綜合利用實施方案。
第六條 省和設區的市(州)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疏浚砂綜合利用實施方案的審查和批准。
下列疏浚砂綜合利用實施方案需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和批准:
(一)長江幹流(含三峽庫區)疏浚砂綜合利用實施方案。
(二)疏浚砂綜合利用項目組織實施責任主體為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的。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和批准長江幹流疏浚砂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後,應將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和審批檔案等報長江水利委員會備案。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長江鄂贛邊界重點河段範圍內的疏浚砂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前應徵得長江水利委員會同意。
其他疏浚砂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報設區的市(州)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和批准。
第七條 疏浚砂綜合利用申報和審批程式:
(一)編制方案。市(州)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疏浚項目確定的疏浚砂量,結合本地規劃採區開採情況和砂石供應保障需求,編制疏浚砂綜合利用實施方案,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僅限於:實施疏浚砂綜合利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疏浚施工、接駁、轉運、上岸堆放、出庫利用;綜合利用監管;綜合利用效益評估等。綜合利用實施方案應不超過疏浚項目相關部門批覆的疏浚範圍、規模等,並明確用砂項目、用砂地點、航運路線、上岸碼頭。疏浚砂綜合利用應符合該河道采砂規劃相關要求。
(二)申報。市(州)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疏浚砂綜合利用實施方案隨申報檔案逐級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相關部門要提出明確意見。
(三)受理。具有審批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疏浚砂綜合利用申報檔案及相關材料後,應及時提出受理意見。材料不全需要補正的,應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不具備受理條件或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的,告知不予受理。
(四)審查。具有審批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行政審批相關要求組織專家和相關部門開展技術審查,嚴格覆核疏浚項目的合法性,重點審核疏浚項目審批及相關要件、砂石利用必要性、砂石利用計畫方案以及砂石料接駁、轉運、上岸堆放、出庫利用等全過程監管方案,形成審查意見。
(五)批准。具有審批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專家審查意見作出審批決定,並向社會公開。
若申報主體範圍砂石供應保障充足,可暫停綜合利用工作,或將疏浚砂調劑到其他地方進行綜合利用。單個疏浚砂綜合利用項目綜合利用量在300萬噸(含)以下,可調劑到省內其他地方進行綜合利用。單個疏浚砂綜合利用項目綜合利用量在300萬噸以上,施工期內省內調劑確有困難的,由該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在徵求其他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用砂需求意見的基礎上,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超過300萬噸的部分可調劑到省外綜合利用,可探索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以公開轉讓的方式市場化調劑。
需調劑到省內其他地方綜合利用的,調出的申報主體人民政府在疏浚砂綜合利用實施方案申報時需出具相關意見,調入的市(州)或縣(市、區)人民政府需出具需砂項目情況,並編制監管方案,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屬市(州)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應將審批檔案報省水利廳備案。
疏浚砂綜合利用實施方案中,地方政府采砂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用砂項目或用砂地點不明確、上岸碼頭不固定、部門監管職責不明晰、現場監管措施缺乏操作性可行性的,應不予批准。
第八條 除長江、漢江外,其他河道單個疏浚砂綜合利用項目綜合利用量在3萬噸(含)以內,且用砂項目明確的,不需編制疏浚砂綜合利用實施方案,由市(州)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填報疏浚砂綜合利用審批表(見附表),按審批程式報批及備案。具有審批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審批表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疏浚砂綜合利用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綜合利用實施方案組織實施。
(一)準備。疏浚砂綜合利用項目實施單位應在項目所在地顯著位置設立標誌牌,向社會公示項目名稱、實施單位、實施範圍、實施方式、實施時間、綜合利用總量及現場監管單位、現場監管責任人、舉報受理電話等。疏浚砂綜合利用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相關規定繳納河道砂石礦業權出讓收益,征繳方式按湖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二)實施。疏浚砂綜合利用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疏浚砂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實施,不影響所在河流的河勢穩定,保證其防洪、生態、供水、通航和涉水工程安全。強化施工人員、船舶(機具)全過程安全管理,按照確定的疏浚船舶(機具)數量、綜合利用總量、運輸路線、上岸碼頭及用砂項目嚴密組織實施。嚴格落實河道砂石採運管理單等制度。不得擅自改變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內容,嚴禁違規轉賣疏浚砂。
(三)監管。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疏浚砂綜合利用工作協調機制,根據利用項目實際需要,明確水利、交通、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單位)的具體管理職責,明確疏浚砂綜合利用現場監管責任單位及具體職責,制定監管方案,組織專班現場監管或聘請第三方監管,構建完整的綜合利用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維護正常管理秩序。
(四)評估。疏浚砂綜合利用項目結束後,負責組織疏浚砂綜合利用的市(州)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項目綜合利用實施、重點工程保障、施工組織、現場監管、水下地形監測分析等情況形成疏浚砂綜合利用書面總結材料,報審批單位備案。
第十條 疏浚砂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審批後原則上不再辦理變更或延續手續。
疏浚項目變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綜合利用,確需變更或延續疏浚砂綜合利用期限的,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區域疏浚砂綜合利用項目事中、事後監督檢查,堅決防止假借疏浚清淤之名規避河道采砂許可等管理制度,以工程之名行采砂之實。
第十二條 對在疏浚砂綜合利用工作中不嚴格履行相關程式、不嚴格落實監管措施的,責令停止疏浚砂綜合利用,對情節嚴重、導致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混亂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同時停止受理該地疏浚砂綜合利用申請。必要時向相關河湖長通報有關情況。涉嫌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湖北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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