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厘加稅是指裁撤厘金增加關稅稅率的簡稱。民國時期進行的稅制改革。反映著中國政府爭取關稅主權的過程和帝國主義列強幹涉中國財政的行為。19世紀50年代以後,中國關稅為西方列強所控制,中國政府逐漸喪失其主權。為此,辛亥革命後的民國政府迫於國內輿論的壓力,一直力圖收回關稅主權。
1917年,中國又以第一次世界大戰戰勝國身份提出關稅自主的要求,並於12月發布《國定關稅條例》,分類調高關稅稅率,又集合海關聯合委員會各委員國委員商議,雖得到對關稅自主的承諾,但未達成協定。而且對提高關稅,英國同意在裁撤厘金的前提下提高5%。厘金雖專課中國商人,但它限制了中國市場的發展,勢必影響外國商品的傾銷、故外國列強同樣反對厘金。在1919年凡爾賽和會上,中國再次提出的關稅自主要求仍未獲通過。1921年的華盛頓國際會議上,對中國提出的關稅自主要求作出了兩項決定,一是同意將關稅稅率提高到12.5% (原稅率7.5%),要求中國政府組成裁厘特別委員會;二是在實行12.5% 稅率之前,增課2.5%的關稅附加,對奢侈品加倍增稅。此決定實際未能執行。1922年中,曾召英、美、日、法等14國代表在上海討論中國關稅問題,時間長達半年,竟無任何結果。直到1925年在北京召開的特別關稅會議,就關稅自主和裁厘加稅問題,又費時半年協商,才取得三項協定:其一,各國答應中國關稅自主;其二,撤除中外條約中有關關稅限制的內容;其三,1929年元月始行中國國定關稅七級稅率,同時廢除厘金和常關稅。但國民政府在1929年只實行了總稅率稍有增高的七級稅率,厘金和常關稅到1930年才予裁撤。裁厘後財政短收部分實際也沒有加在關稅的征課上,而是新增了統稅、鹽稅和各種地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