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離婚

被離婚是一種比較被動的現象,在一方未有意願或主動提出離婚的前提下,另一方強迫的一種手段,而導致離婚的現象。還指網路暴力的一種,是網路上毫無根據的瘋言瘋語,盛傳某某人已經離婚的瞎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被離婚
  • 導致因素:生育孩子、結婚後兩年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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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顯示

上海《市民信箱》分別針對“80後離婚率攀升的社會現象”和“父母摻和80後婚姻”兩個話題展開調查,共有3000餘名市民參與。結果顯示:七成父母對子女婚姻“放不下心”,八成子女希望“我的婚姻我做主”,父母不要“過分摻和”。

導致因素

①結婚後兩年之內。這就是所謂的“閃離”現象,主要原因就是雙方在結婚前沒有了解透徹對方。結婚之後才發現許多對方的缺點,無法忍受,最後憤然離婚。
②生育孩子的兩年之內。因為生育孩子及照顧嬰兒期間,家務繁重。而雙方事業又都處於上升期,兩人常常會產生摩擦。剛為人父母又不懂得處理壓力,自己也尚未成熟,所以容易導致離婚。
結婚後5-8年,即所謂的“七年之癢”。工作後雙方的心理需求與性需求都進一步提升,而“審美疲勞”或由於激情消退後雙方對彼此的忍耐到了限度,因此離婚。
④結婚後15年左右。“中年危機”導致的“剪刀差”現象,一方的心理與性需求高過了另一方所能給予的。以及“421家庭結構”,造成壓力極其繁重,雙方心理都比較容易崩潰。女方的“更年期”導致男方不能忍受,以及“第三者”現象。

避免招數

①結婚前可先“試婚”,同居半年到一年以上的時間,再決定結婚。結婚要慎重,對對方的身份背景性格等了解透徹。
②離婚也可採用“試離婚”,分居半年到一年以上的時間,確定雙方都不適合再離婚。
③修改現行婚姻法,在結婚和離婚中都給出緩衝期。領了結婚證或辦理離婚手續後,隔一段時間再生效,給雙方都留出充足的思考時間。
④夫妻雙方應對彼此的心理和生理都給出足夠的關懷。如果遇到婚姻問題,應該有耐心去共同解決,求助心理醫生等。要用積極的態度去解決問題,而不是把問題越拖越久,最終演變成更為嚴重的問題,以離婚收場。
⑤80後的夫妻應該在婚姻中學會忍讓與包容,少以自我為中心,多為他人考慮。中年夫妻則應該紓解壓力,莫讓工作壓力演變成為家庭壓力,最終壓力加倍,導致離婚。

心理諮詢

年輕夫妻的家庭觀念來源於各自原生家庭,他們對另一半的要求往往以各自父母為原型,配偶父母間的差異,很容易引發夫妻矛盾。這時,缺少生活經驗的年輕人會向父母求助,如果父母解決矛盾的方式不當,很容易讓小夫妻關係走進“死胡同”。
不少市民提出,社會和家庭不要給“獨生子女”印上特殊群體印記,應多幫助他們正確面對家庭、承擔責任,補上“情商教育”這一課。

現實映射

事件起源

江蘇省靖江市的一位妻子“被離婚”後,將民政局告上法庭。經過法院二審判決,這名妻子的離婚關係終於被確認為不成立。
江海與妻子季敏於1998年結婚。婚後,季敏在家持家育兒,江海到江陰市租屋開店,每月回家兩三次,夫妻間並無什麼矛盾。
一個叫張瑩的女人給家中打來電話說,江海在深圳意外受傷正在搶救。因季敏要照顧女兒,經家人商量,由江海父親趕到深圳處理。江父趕到深圳,江海已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死亡,張瑩正以江海妻子的名義處理其後事,江父感到蹊蹺。回到江蘇後,江父和季敏分別在靖江市民政局以及江海在江陰的店內,找到了江海和季敏的離婚手續,以及張瑩與江海的結婚證。
季敏頓時如雷轟頂,她納悶:離婚雙方要到場,在她未到場的情況下,民政局怎可以辦理離婚手續呢?在要求民政局撤銷離婚證未果的情況下,季敏聘請律師將靖江市民政局告上法庭。

審判結果

據法庭調查:2008年6月的一天,江海與一個自稱是“季敏”的女人來到民政局要求離婚,兩人帶了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原件,還提供了離婚協定書。民政局將這些證件與本人進行比對,確認無誤後,發放了離婚證。
民政局認為,對前來辦理離婚的夫妻,只能目視比對,至於到底是否是本人,他們沒有技術手段來確認。他們在辦理這起離婚過程中,是規範操作的,不存在過錯。
靖江市法院審理認為,與江海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是一自稱是原告的冒名女子,原告並未到場,也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及離婚協定書上籤字,很顯然離婚並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民政局的發證行為缺乏事實依據且違反法定程式。法院判決靖江市民政局頒發江海與季敏離婚證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一審判決後,民政局不服,以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並未違反法定程式,已盡形式審查職責為由提起抗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
泰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應予支持。遂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離婚的夫妻倆需共同到場,雙方應對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本案中,江海離婚時的“妻子”是冒名女子,真正的季敏並沒有到場,更不可能在離婚協定書上籤字。很顯然,離婚並不是季敏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民政局在登記審查時,對申請離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未盡審查職責,即發放了離婚證,因此,民政局的行為缺乏事實依據,理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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