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達自由

表達自由又有人稱“言論自由”。但現代學術界認為,“表達自由”比“言論自由”更加能涵蓋這種以表現個人觀點和態度為目的的個人自由。除了言論外,個人還可以通過行為,暗示和其他行動形式,來表達他自己的觀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表達自由
  • 外文名:freedom of expression
  • 別稱:言論自由
  • 理論:促進民主、發現真理、提升自主性
  • 涵蓋:表現個人觀點和態度為目的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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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自由

又有人稱“言論自由”。但現代學術界認為,“表達自由”比“言論自由”更加能涵蓋這種以表現個人觀點和態度為目的的個人自由。除了言論外,個人還可以通過行為,暗示和其他行動形式,來表達他自己的觀點。

表達自由的理論

促進民主

一種理論認為:表達自由是民主制度的關鍵,因為候選人的公開討論是使競選期間選民知道如何選擇的根本要素。藉由言論,人民得以影響政府決策,而且,足以使政府官員下台的批評能確保政府官員對其行為負責。在紐約時報與蘇利文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批評政府及政府官員的權利是該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意義”。然而“縱使對一個健全政府的政治性表達或對公共事務評論是重要的,對言論及新聞的保障非指政治性表達及對公共事務的評論是不可加以限制、碰觸的。”(時報企業與希爾案) 論者以為:當公民因懼於反擊而不去表達其不滿時,政府對公民即不會有所反應,從而,政府對於其行為所應負起之全部責任即隨之減少。表達自由的擁護者通常斷言政府壓制表達自由的主要原因就是為了規避責任。 另外,有人立論:對表達自由施加的某些限制,在保護民主制度來講是不衝突的或必要的,例如,在戰後的德國,對支持納粹的思想加以限制即使前述立論合理化。

發現真理

保障表達自由作為一種基本權最經典的立論為:其是發現真理的根本。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荷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曾在判決中寫道:“對一個念頭是否為真理最好的測試,即憑其力量在競爭市場中為人接受,並且惟有基於這樣發現的真理,才能穩固地達成他們的願望。”(阿布拉姆與美國聯邦政府案)荷姆斯大法官是以很高明的比方-“想法的市場”來解釋他的說法。 以想法的市場來闡述表達自由招致學者的批評,他們立論:以為各種想法都會進入想法的市場是錯的,縱使各種想法都出現在想法的市場上,某些因有較佳資源以響亮宣傳使每個人都能聽見的想法也會掩蓋過其他想法。 另一個論點是:假設真理必然贏過謬誤是錯的,我們透過歷史可知人們可能會受情緒的左右而非受理性的控制。就算真理終將被維護,過渡期間內可能會發生巨大的傷害。總歸來說,對上述批評的回應是-承認“想法的市場”這個論點是有問題的;然而堅持把決定真相及審查謬誤的決定權交給政府可能更糟。

提升自主性

另一個基本理論是:表達自由是人格及自主性最必要的方面。貝克教授說:“自願地從事發言行為即從事自我定義或表達。一個反越戰人士可能解釋:當她在示威行動中反覆地呼喊口號“立即停戰”時,她這么做並沒有期望她的言論會影響戰爭的持續。倒不如說她參加及呼喊口號吟誦是為公開地定義她自己對這場戰爭的反對。反戰者提供了一個生動的例子來說明:用於自我表達的言論,不依賴於與他人的有效的交流、為自我成就及自我實現的重要性”。 保障言論因其有助於政治進程或推進真理強調錶達的工具性價值之搜尋。美國大法官塗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寫道:“憲法第一修正案不僅服務政治的需求,並且服務人類需要自我表達的靈魂之需求”。(普羅康尼珥與馬丁尼茲案) 崇尚自主性的激烈表達者認為,表達自由做為基本權利才能彰顯人的自我,並認為這是建立秩序的必要。常用的說法是“錯誤的言論也有表達的自由”,有人反對表達自由是為了尋求真理,在他們看來表達自由促成真理的發現只是額外長出的果實。並確定表達自由的原則之一是:言論的內容是中性的,與真理無關。 批評本觀點者爭論,比起無數其他可被認為屬自我的一部分或能促進自我滿足的活動,並沒有內在的理由判定言論是一個基本權利。

發揚容忍

另一個解釋是:表達自由是構成我們社會的基本價值“容忍”所不可或缺的。李寶靈(Lee Bollinger)教授是本觀點的支持者,並且主張“自由言論原則涉及一種特別的行動即:為傑出的自製開拓出一個社會互動的領域,其目的是以發展及證明社會對控制被許多社會遭遇所喚起感覺的容納度”。自由言論原則被留下與關於幫助形成“社會的智識性格”一模一樣。 這個主張是在說:容忍就算不是必要的價值,也是一個值得嚮往的價值,而保障不受歡迎的言論本身就是一個容忍的行動。這樣的容忍作為一個典範可激發更多的容忍遍布在社會每一個角落。批評者主張:社會對於別人的不寬容是不必寬容的,例如那些鼓吹大規模的傷害、甚至鼓吹種族滅絕者。防止前述的災害比起容忍那些為他們辯護者,應被認為更重要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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