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範圍內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積分申請人的積分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本市市區,是指柯城區、衢江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居住證積分是指通過設定積分指標體系,將居住證持有人的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
第四條 居住證積分管理與積分套用堅持自願申請、動態調整、屬地申辦、公開公正、有序可控、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五條 市公安局負責統籌市區積分管理實施,推進各部門流動人口信息資源整合、共享,牽頭開發建設積分管理信息平台,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積分管理工作。
公安、教育、住建、資源規劃、人力社保、醫保、衛健、團委、紅十字會、稅務、市場監管、營商辦、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居住證積分材料審核以及積分套用等相關工作。
柯城區、
衢江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本轄區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積分申請受理、積分認定、積分調整、異議核查、積分套用等工作,並設立相應的積分受理視窗,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務。
第六條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分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基礎分指標包含年齡、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況等指標。加分指標包括獎項榮譽、社會服務、投資納稅等情況。減分指標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一票否決指標是指有危害國家安全及其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等。
積分分值以申請人提交的各類有效證件及相關材料為依據,按照《衢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試行)》規定的相應分值進行累計。根據本市市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市公安局可會同相關部門對積分管理指標體系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納入居住證積分管理套用的公共服務項目包括子女入讀義務段(含學前)學校、職業技能(學歷)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文化旅遊和其他特定公共服務等。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公共服務資源制定具體的配套實施細則逐步推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申請人可以向本市市區任一積分受理視窗提出積分申請,也可通過網際網路、手機客戶端等登錄積分管理信息平台提出積分申請和預約辦理,並遞交相應材料。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請。材料通過部門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
第九條 積分受理視窗負責做好積分申請受理和信息錄入,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對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
積分受理視窗受理申請後,同步將相關材料錄入居住證積分管理套用服務平台,並推送至相應的職能部門進行材料審核。職能部門在接收受理視窗推送的材料信息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積分審核並反饋。因不能通過信息共享核查或需異地核查的,可延長至7個工作日內完成。積分核定後,由積分受理視窗將積分情況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及時向積分受理視窗提交證明材料,通過審核後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 積分申請受理後,申請人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手機客戶端等登錄積分管理信息平台,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積分受理視窗查詢本人的積分情況。
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可登錄積分管理信息平台或到積分受理視窗申請核查,並提供相關依據材料。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出具核查結果。申請人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積分受理視窗申請覆核;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積分受理視窗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提出的覆核申請予以答覆。
第十一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審核流動人口的居住證積分申報材料。
共青團組織負責對志願服務進行核查;
教育部門負責對學歷證書進行核查;
公安部門負責對居民身份證、居住證、駕駛證、違法犯罪記錄等進行核查,其中違法犯罪涉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的,由涉及的法務部門配合核查;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個人自主創業登記註冊信息進行核查;
稅務部門負責對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進行核查;
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對《國家職業資格清單目錄》列出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能力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養老保險情況進行核查,其中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涉及其他部門行業頒發的,由相關的行業部門配合核查;
醫保部門負責對參加醫療保險情況進行核查;
住建部門負責對公租房、直管公房及房屋交易備案情況進行核查;
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對不動產權登記情況進行核查;
衛健部門負責對無償獻血情況進行核查;
營商辦負責對個人信用記錄進行核查;
紅十字會負責對捐獻
造血幹細胞和器官捐獻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相關職能部門套用積分為申請人提供公共服務等權益前,應當將申請人積分情況通過網際網路、手機客戶端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建立居住證積分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在積分公示之前,發現已納入積分排名的申請人有規定的加分、減分情形或一票否決情形的,應及時調整申請人的積分分值,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申請人因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導致持有的居住證功能中止的,其積分暫時失效,核定的積分不作排名。申請人在居住證功能恢復後,積分重新生效。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證使用功能終止,其積分永久失效:
1.不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不予簽注的;
2.已遷入本市市區戶籍;
3.居住證持有人死亡。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據此所得積分無效,因積分獲取的相關權益一併取消,且5年內不受理其積分申請。
第十六條 負責積分管理的相關職能部門和積分受理視窗的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相關部門按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積分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在人、財、物方面給予充分保障。
第十八條 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試行。國家或本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衢州市市區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解讀
近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並結合本地實際,我市印發並公布了《衢州市市區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制定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和創新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激發流動人口參與我市經濟社會建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經濟社會轉型升級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該《辦法》所稱的居住證積分,是指通過設定積分指標體系,將《浙江省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持有人的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一定分值,就可按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
納入居住證積分管理套用的公共服務項目,包括子女入讀義務段(含學前)學校、職業技能(學歷)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文化旅遊和其他特定公共服務等。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分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積分分值以申請人提交的各類有效證件及相關材料為依據,按《衢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試行)》規定的相應分值進行累計。
根據《辦法》規定,居住證的基礎分指標包含年齡、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況等指標。
居住證的加分指標包括獎項榮譽、社會服務、投資納稅等情況。
居住證的減分指標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
居住證的一票否決指標是指有危害國家安全及其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等。
據了解,該《辦法》將於2020年2月1日起開始試行(國家或本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屆時,在衢州市市區範圍內(指柯城區、衢江區)持有效居住證的人員,可向本市市區任一積分受理視窗提出積分申請,也可通過網際網路、手機客戶端等登錄積分管理信息平台提出積分申請和預約辦理,並遞交相應材料。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請。
申請受理後,申請人可通過網際網路、手機客戶端等登錄積分管理信息平台,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積分受理視窗查詢本人的積分情況。申請人若對積分有異議,可登錄積分管理信息平台或到積分受理視窗申請核查,並提供相關依據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若申請材料存在偽造、變造情況,申請人據此所得積分無效,所獲取的相關權益一併取消,且5年內不受理其積分申請,同時將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若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若因不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被不予簽注,或已遷入本市市區戶籍,或居住證持有人死亡的,由於申請人居住證使用功能終止,其積分也將永久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