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
衢州市人民檢察院設有11個職能部門(包括兩個派出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秘書事務、機要文電處理、文印打字工作;負責調研、工作簡報、檢察信息、收發、檢察統計、密碼傳真、檔案管理工作;負責財務、武器裝備、基本建設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檢察院機關辦公秩序管理。
(二)政治處 負責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本院機關的理論學習和教育培訓;負責《
檢察官法》及配套規定的組織實施;負責檢察宣傳工作;負責機關黨務、組織、人事、工會、勞動工資和年度考核、表彰獎勵等工作;負責司法警察的警銜、檢察官等級評定、變動審核審批的呈報審批工作;負責本院離、退休老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有關任免事項。
(三)偵查監督科 負責全區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及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工作;承辦由衢江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和本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並負責立案和偵查監督。 (四)公訴科 負責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和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主要承辦由衢江區公安分局和本院自偵部門移送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在案件提起公訴後,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五)反
貪污賄賂局 負責辦理
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並結合辦案向有關部門提出預防或減少犯罪的司法建議。
(六)瀆職侵權檢察科 負責辦理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 (七)監所檢察科 負責全區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監督工作。
(八)駐十里豐監獄檢察室(派出機構) 負責對十里豐監獄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審查起訴罪犯加刑案件,受理被監管人員及其親屬的控告、申訴等工作。
(九)駐浙江省第一監獄檢察室(派出機構) 負責對浙江省第一監獄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審查起訴罪犯加刑案件,受理被監管人員及其親屬的控告、申訴工作。
(十)、民事行政檢察科 負責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辦理管轄範圍內的有關民事、經濟、行政的提請抗訴案件,並承擔有關抗訴案件的出庭工作。
(十一)控告申訴檢察科(含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 負責控告申訴、舉報和刑事賠償工作;其中受理公民和單位的舉報、控告、申訴,統一管理本院受理的舉報線索;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辦理不服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訴和不服人民法院雖經複查但仍有錯誤可能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複查的案件;辦理刑事錯案的賠償案件。
主要職責
(一)對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衢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
(二)依法向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和衢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依法對
衢州市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負責轄區內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對全區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預防對策。
(四)對全市的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起訴由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和本院自偵部門移送的自偵案件,並代表國家進行公訴。掌握社會治安動態,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五)依法對刑事訴訟活動及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訴。
(七)依法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八)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受理公民和單位的控告、申訴。
(九)負責和完成區委、上級檢察院交辦的各項任務。
舉報工作有關制度
(一)、受理舉報電話。
(二)、接待工作制度 1、接待人員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嚴格依法辦案。 2、接待人員接待時,應積極主動舉止文明,耐心聽取陳述,回答解釋準確、明了。 3、接待人員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投訴,應及時登記,填寫齊全,做到事事有記錄。 4、接待人員在接待中,遇到重大的情況應及時反映,對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來訪,應進行疏導、宣傳法制,防止事態擴大,矛盾激化。
(三)、答覆舉報人制度 1、對每件舉報,除匿名或化名無法答覆外,都要答覆舉報人。答覆採用電話、書面或面談形式。 2、對不屬檢察機關管轄,而轉請有關部門處理的舉報,如果電話或當面舉報的,可以當即給予答覆;如果信函舉報的,在收到信函十日內給予答覆,並說明轉辦的理由、轉往的部門和時間。 3、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舉報案件,立案與否均通知舉報人並告知不立案的理由。舉報人如有異議可要求複議。對辦結的舉報案件要將查處結果通知舉報人。
(四)、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制度 1、受理舉報應在固定場所進行,專人接待,無關人員不得接待、旁聽和詢問。 2、對舉報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必須嚴格保密,舉報材料不準私自摘抄和複製。 3、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轉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 4、向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調查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複印件。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公民的舉報進行阻攔、壓制、刁難,如以各種藉口和手段侵害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的報復者依法予以查處。
(五)、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制度 1、為進一步依靠、發動和鼓勵人民民眾舉報,深入開展反貪污賄賂鬥爭,根據高檢院有關規定,我院對舉報有功人員實施物質獎勵制度。 2、對公民個人獎勵,根據舉報案件已查明的數額大小和追贓多少,以及提供舉報線索的詳略而定。 3、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實行一案一獎。 4、舉報獎勵,一般不公開獎勵,如舉報人同意,也可以公開獎勵。 5、發給獎勵金的地點,要尊重舉報人的意願,選擇舉報人認為安全、方便的地方,要注意保護好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