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本亮

胡本亮

胡本亮,男,漢族,1952年4月出生,浙江溫州人,研究生學歷,工商管理碩士。1969年3月參加工作,1970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浙江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5年8月18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2016年4月,被提起公訴。

2016年11月,以受賄罪一審判處被告人胡本亮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宣判後,原審被告人不服,提出抗訴。

2017年4月13日,二審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胡本亮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2年4月
  • 信仰:共產主義
  • 主要成就:正廳級幹部
  •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立案偵查,依法被逮,提起公訴,一審宣判,終審裁定,

人物履歷

歷任浙江省溫州市委組織部幹事;
浙江省委組織部幹部一處幹事、副處長、處長;
浙江省湖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浙江省湖州市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2002年4月至2012年5月, 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04年3月至2012年5月,浙江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 浙江省第十屆、第十一屆政協常委。
此外,還擔任浙江大學兼職教授。浙江省抗擊非典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5年8月18日,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浙江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原局長鬍本亮(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被逮

2015年8月18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2016年4月11日,據最高檢官網訊息,浙江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原局長鬍本亮(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衢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衢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本亮利用擔任浙江省政府副秘書長、浙江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浙江省第十屆、第十一屆政協常委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衢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胡本亮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浙08刑初10號刑事判決,並於次日公開宣判: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本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主動交代偵查機關事先未掌握的收受吳定酒400萬元等犯罪事實,家屬代為退繳部分贓款,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定,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胡本亮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隨案移送的吳某2“茶香候客圖”一幅、卓鶴君山水畫一幅、周昌谷墨筆花卉圖及書法“放翁詩句”各一幅、王某2書法“李某詩”及“厚德載物”各一幅、“壽星”及“天女散花”象牙雕件各一件,以及衢州市人民檢察院接收、未隨案移送的退繳贓款50萬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胡本亮的違法所得。宣判後,原審被告人胡本亮不服,提出抗訴。

終審裁定

2017年11月15日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站、落款日期是2017年4月13日的《胡本亮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抗訴人胡本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還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胡本亮及其辯護人提出胡本亮的部分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要求定罪免刑等意見,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採信。胡本亮主動交代偵查機關事先未掌握的收受吳定酒400萬元等部分犯罪事實,家屬代為退繳部分贓款,原判已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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