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為預防電動車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河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衡水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衡水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的電動車(含電動車蓄電池)生產、銷售、使用、管理、改裝、停放、回收等影響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動車是指除電動汽車外,以蓄電池作能源的電動腳踏車、機車、平衡車、滑板車、三(四)輪車等。
第三條 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區和濱湖新區管委全面負責本轄區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電動車治理聯合行動;
(二)推動老舊居民樓院、城中村出租屋等集中區域建設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
(三)嚴格把關並推動新建住宅小區按照標準規劃建設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推動本轄區住宅小區新建改建電動車停放場所;
(四)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電動車消防安全工作的督導。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嚴格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電動車治理工作;
(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加強防火檢查,引導公民規範電動車停放和充電行為;
(三)負責協調確定無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的住宅小區(樓院)的安全管理主體單位,確定管理人員,明確管理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制定防火安全公約,落實消防宣傳教育,加強住宅小區(樓院)公共區域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檢查,及時勸阻和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動車消防囑櫻棄安全工作,就電動車違法行為查處、聯合執法、案件線索移交等工作建立協調機制。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落實電動車及配件生產、流通環節的管理職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戰朽辯標準要求,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生產企業嚴格落實電動車相關技術標準,從源頭杜絕不合格的電動車生產,嚴厲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無廠名廠址電動車及配件等違法行為;
(二)公安部門應加大對電動車產品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按照上級部署逐步實行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制度;
公安派出所應將電動車消防安全納入對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內容;
(三)消防救援機構應加強對電動車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監督、指導,督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將電動車消防安全納入監督檢查內容,依法查處電動車火災事故;
(四)行政審批部門應在新建居住項目的規劃建設管理中,將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作為重要內容,在核發項目許可和進行項目驗收等環節嚴格把關,確保按規劃要求同步設定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和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燈等功能的智慧型充電控制設施;對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築、商業多戶雄判街區、住宅小區(樓院)等區域科學規劃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在新建、改建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項目審批上,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新建改建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及相應設施設備;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加強物業服務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管理及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並納入工程驗收內容;督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按照法定流程申請使用維修基金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並進行統一維護管理;
(六)應急管理部門應將電動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範疇,加強電動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七)生態環境部門應負責電動車廢棄蓄電池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八)交通運輸部門應負責電動車廢棄蓄電池的運輸環節監督管理;
(九)櫻譽腿人民防空部門應加強對人防工程場所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的監督管理;
(十)供電企業應定期對所屬資產的電動車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姜歸,消除供電隱患,對用電單位和個人違規拉線充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
(十一)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有關新聞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開展電動車消防安全公益宣傳,曝光電動車火災隱患、典型火災事故和電動車消防違法違規行為;
(企束剃十二)牛剃永宙其他具有行政審批、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結合本部門職責為電動車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負責本單位內的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及時制止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應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加強住宅小區(樓院)公共區域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檢查,及時勸阻和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對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等報告,按照市場化運行模式,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腳踏車庫(棚)增建或改建電動車充電場所,推廣加裝電動車禁入電梯智慧型管控系統。
第八條 公民應選購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充電器和蓄電池,電動車的使用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違規改裝電動車蓄電池及線路;
(二)私拉亂接充電電線為電動車充電;
(三)在建築內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電梯前室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其充電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四)在未作防火隔牆的群租屋、集體宿舍和人員密集場所等建築內停放電動車或為其充電;
(五)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其他行為。
提倡在電動車公共停放充電場所、使用原廠配置充電器規範充電。
第九條 電動車廢棄鉛蓄電池屬於危險廢物,應當依法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和利用。
(一)電動車鉛蓄電池的製造企業、委託其他蓄電池製造企業使用自己擁有的商標的企業、電動車的生產企業應承擔回收電動車廢棄鉛蓄電池的責任,並提供廢舊鉛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
(二)鼓勵消費者將電動車廢棄鉛蓄電池交由電動車銷售商、電動車鉛蓄電池銷售商回收,或者交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回收處置;
(三)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電動車廢舊鉛蓄電池。
第十條 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符合有關規定、標準和下列要求。
(一)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設定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對不具備室外設定條件,毗鄰建築設定或設定在建築內部的停放充電場所,應採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獨立設定防火分區與其他部分完全分隔;
(二)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與其他建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所,不應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車道、室外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使用,並按消防技術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三)電動車充電設備線路應當設定專用的充電配電箱、符合安全用電要求。充電裝置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
鼓勵有條件的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安裝視頻監控或火災報警系統。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公共消防安全的義務,發現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的,向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反映,情況嚴重或制止無效的,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等反映處理,鼓勵通過“96119”電話舉報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查處。
(一)存在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二)對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等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三)私拉亂接充電電線為電動車充電,電動車充電線路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
(四)未及時制止在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電梯前室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其充電行為的;
(五)其他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因過失導致電動車及其配件引發火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河北省消防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導致電動車及其配件引發火災或者火災損失擴大的;
(二)存有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導致電動車及其配件引發火災或者火災損失擴大的。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建設管理單位應當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加強電動車消防安全常識性、警示性教育。各行政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並根據有關規定納入信用記錄,聯合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曝光。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履行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
(二)準予建設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的;
(三)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
(四)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

印發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水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區和濱湖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衡水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政策解讀

近年來,電動車火災頻發且呈逐年增長趨勢,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嚴重財產損失,事故暴露出電動車產品質量、流通銷售、維修改裝、停放充電、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為解決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諸多問題,明確各級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建立健全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結合我市實際,市消防支隊起草了《衡水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一、起草背景
(一)必要性分析
據統計,2013年至2017年,全國範圍內電動車引發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災事故累計達34起,共造成158人死亡,暴露出社會管理中的一系列漏洞。電動車從生產、銷售到存放、充電、使用、回收、改裝等環節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消防安全隱患,必須通過法治的方式對這些主體的行為和流程的相關標準進行規範。近年來,我市隨著電動車使用數量的增多,隨之帶來了大量火災隱患,諸如在建築內公共區域停放充電、私拉亂接充電電線、物業服務企業在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上履職不到位、住宅小區內未建設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等問題。需從立法的角度解決上述突出問題,因此,我市出台《辦法》顯得迫在眉睫。
(二)可行性分析
1.上級檔案提供政策導向。2018年5月起,國務院安委辦、省安委辦、市安委辦相繼印發《關於開展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層層部署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從影響消防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責任劃分,明確了各級各部門在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上的具體職責。2019年3月,河北省發布《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範》,明確了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設定要求、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器材、電氣要求、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標準。在各級各部門職責分工和消防安全管理規範標準上,上述相關檔案給《辦法》的制定提供了政策導向。
2.我市專項整治積累工作經驗。全市開展電動車消防安全專項治理行動以來,公安、消防、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廣泛參與其中,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為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經驗探索。
二、起草過程
2019年5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雁山區西龍村一自建民房內電動腳踏車電氣故障引發火災,導致5人死亡,38人受傷,此火災事故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映,市政府領導第一時間對做好我市電動車火災事故防治工作進行了部署。按照全市有關工作安排,結合我市實際,消防支隊起草了《辦法》。
我支隊就《辦法》向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管理對象徵求意見。其中,市公安局等9個部門共提出13條修改意見,我們結合衡水實際,予以採納;通過“衡水消防”“衡水廣播電視台”“河北黨員網衡水頻道”等微信公眾平台和《衡水晚報》向社會公眾廣泛徵求意見,採納8條意見;6月10日,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向管理對象徵求意見,9家物業服務企業、5個街道、社區和2家事業單位等16名管理對象負責人參加了會議進行座談交流,對未採納意見逐一說明原因,參會人員均對《辦法》表示認可。
起草過程中,王偉常務副市長、程蔚青副市長親自指導和調度,多次聽取《辦法》起草情況匯報,並提出明確修改意見。6月20日,程蔚青副市長召集公安、消防、司法等三個部門專題研究《辦法》中公安、消防部門的職責分工相關條款內容。我支隊在多次徵求各級各部門、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反覆修改完善。該《辦法》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並按市司法局提出的修改意見作了相應修改。
三、主要內容
《辦法》明確了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職權;細化了相關部門職責;規範了電動車停放充電行為;專門就電動車廢棄鉛蓄電池的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和利用做了規定;對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防火規範和電氣技術提出了明確要求;就單位和個人的消防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進行明確;就各責任部門的失職瀆職、行政不作為等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進行了明確。
(一)突出了對電動車消防安全的源頭管理。《辦法》改變以往緊盯存放、充電和使用環節的管理方式,明確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生產、流通環節的責任,從而避免大批不合格電動車產品流入市場,從源頭上減少了電動車火災發生的幾率。
(二)突出了對電動車消防安全的全過程管理。《辦法》明確了從生產、流通到存放、充電、使用再到改裝、回收環節的責任主體,規定了各個環節責任主體應當履行的職責,實現了電動車從出廠到報廢全過程消防安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突出電動車火災人防和技防相結合的方法。《辦法》在壓實各級各部門、各環節責任的同時,也對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規劃設計、消防設施配備、電氣線路設定等進行了設定,要求配建具有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的智慧型充電設備,鼓勵安裝視頻監控或火災報警系統,從人防和技防上提出了要求。
(四)突出相關責任主體權責一致的執法原則。《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當履行的電動車管理工作職責,對因違反電動車管理和使用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等原因導致事故發生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新建改建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及相應設施設備;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加強物業服務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管理及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並納入工程驗收內容;督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按照法定流程申請使用維修基金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並進行統一維護管理;
(六)應急管理部門應將電動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範疇,加強電動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七)生態環境部門應負責電動車廢棄蓄電池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八)交通運輸部門應負責電動車廢棄蓄電池的運輸環節監督管理;
(九)人民防空部門應加強對人防工程場所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的監督管理;
(十)供電企業應定期對所屬資產的電動車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消除供電隱患,對用電單位和個人違規拉線充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
(十一)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有關新聞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開展電動車消防安全公益宣傳,曝光電動車火災隱患、典型火災事故和電動車消防違法違規行為;
(十二)其他具有行政審批、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結合本部門職責為電動車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負責本單位內的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及時制止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應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加強住宅小區(樓院)公共區域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檢查,及時勸阻和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對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等報告,按照市場化運行模式,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腳踏車庫(棚)增建或改建電動車充電場所,推廣加裝電動車禁入電梯智慧型管控系統。
第八條 公民應選購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充電器和蓄電池,電動車的使用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違規改裝電動車蓄電池及線路;
(二)私拉亂接充電電線為電動車充電;
(三)在建築內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電梯前室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其充電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四)在未作防火隔牆的群租屋、集體宿舍和人員密集場所等建築內停放電動車或為其充電;
(五)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其他行為。
提倡在電動車公共停放充電場所、使用原廠配置充電器規範充電。
第九條 電動車廢棄鉛蓄電池屬於危險廢物,應當依法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和利用。
(一)電動車鉛蓄電池的製造企業、委託其他蓄電池製造企業使用自己擁有的商標的企業、電動車的生產企業應承擔回收電動車廢棄鉛蓄電池的責任,並提供廢舊鉛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
(二)鼓勵消費者將電動車廢棄鉛蓄電池交由電動車銷售商、電動車鉛蓄電池銷售商回收,或者交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回收處置;
(三)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電動車廢舊鉛蓄電池。
第十條 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符合有關規定、標準和下列要求。
(一)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設定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對不具備室外設定條件,毗鄰建築設定或設定在建築內部的停放充電場所,應採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獨立設定防火分區與其他部分完全分隔;
(二)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與其他建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所,不應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車道、室外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使用,並按消防技術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三)電動車充電設備線路應當設定專用的充電配電箱、符合安全用電要求。充電裝置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
鼓勵有條件的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安裝視頻監控或火災報警系統。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公共消防安全的義務,發現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的,向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反映,情況嚴重或制止無效的,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等反映處理,鼓勵通過“96119”電話舉報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查處。
(一)存在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二)對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等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三)私拉亂接充電電線為電動車充電,電動車充電線路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
(四)未及時制止在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電梯前室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其充電行為的;
(五)其他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因過失導致電動車及其配件引發火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河北省消防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導致電動車及其配件引發火災或者火災損失擴大的;
(二)存有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導致電動車及其配件引發火災或者火災損失擴大的。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建設管理單位應當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加強電動車消防安全常識性、警示性教育。各行政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並根據有關規定納入信用記錄,聯合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曝光。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履行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
(二)準予建設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的;
(三)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
(四)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

印發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水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區和濱湖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衡水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近年來,電動車火災頻發且呈逐年增長趨勢,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嚴重財產損失,事故暴露出電動車產品質量、流通銷售、維修改裝、停放充電、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為解決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諸多問題,明確各級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建立健全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結合我市實際,市消防支隊起草了《衡水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一、起草背景
(一)必要性分析
據統計,2013年至2017年,全國範圍內電動車引發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災事故累計達34起,共造成158人死亡,暴露出社會管理中的一系列漏洞。電動車從生產、銷售到存放、充電、使用、回收、改裝等環節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消防安全隱患,必須通過法治的方式對這些主體的行為和流程的相關標準進行規範。近年來,我市隨著電動車使用數量的增多,隨之帶來了大量火災隱患,諸如在建築內公共區域停放充電、私拉亂接充電電線、物業服務企業在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上履職不到位、住宅小區內未建設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等問題。需從立法的角度解決上述突出問題,因此,我市出台《辦法》顯得迫在眉睫。
(二)可行性分析
1.上級檔案提供政策導向。2018年5月起,國務院安委辦、省安委辦、市安委辦相繼印發《關於開展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層層部署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從影響消防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責任劃分,明確了各級各部門在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上的具體職責。2019年3月,河北省發布《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範》,明確了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設定要求、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器材、電氣要求、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標準。在各級各部門職責分工和消防安全管理規範標準上,上述相關檔案給《辦法》的制定提供了政策導向。
2.我市專項整治積累工作經驗。全市開展電動車消防安全專項治理行動以來,公安、消防、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廣泛參與其中,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為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經驗探索。
二、起草過程
2019年5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雁山區西龍村一自建民房內電動腳踏車電氣故障引發火災,導致5人死亡,38人受傷,此火災事故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映,市政府領導第一時間對做好我市電動車火災事故防治工作進行了部署。按照全市有關工作安排,結合我市實際,消防支隊起草了《辦法》。
我支隊就《辦法》向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管理對象徵求意見。其中,市公安局等9個部門共提出13條修改意見,我們結合衡水實際,予以採納;通過“衡水消防”“衡水廣播電視台”“河北黨員網衡水頻道”等微信公眾平台和《衡水晚報》向社會公眾廣泛徵求意見,採納8條意見;6月10日,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向管理對象徵求意見,9家物業服務企業、5個街道、社區和2家事業單位等16名管理對象負責人參加了會議進行座談交流,對未採納意見逐一說明原因,參會人員均對《辦法》表示認可。
起草過程中,王偉常務副市長、程蔚青副市長親自指導和調度,多次聽取《辦法》起草情況匯報,並提出明確修改意見。6月20日,程蔚青副市長召集公安、消防、司法等三個部門專題研究《辦法》中公安、消防部門的職責分工相關條款內容。我支隊在多次徵求各級各部門、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反覆修改完善。該《辦法》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並按市司法局提出的修改意見作了相應修改。
三、主要內容
《辦法》明確了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職權;細化了相關部門職責;規範了電動車停放充電行為;專門就電動車廢棄鉛蓄電池的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和利用做了規定;對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防火規範和電氣技術提出了明確要求;就單位和個人的消防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進行明確;就各責任部門的失職瀆職、行政不作為等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進行了明確。
(一)突出了對電動車消防安全的源頭管理。《辦法》改變以往緊盯存放、充電和使用環節的管理方式,明確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生產、流通環節的責任,從而避免大批不合格電動車產品流入市場,從源頭上減少了電動車火災發生的幾率。
(二)突出了對電動車消防安全的全過程管理。《辦法》明確了從生產、流通到存放、充電、使用再到改裝、回收環節的責任主體,規定了各個環節責任主體應當履行的職責,實現了電動車從出廠到報廢全過程消防安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突出電動車火災人防和技防相結合的方法。《辦法》在壓實各級各部門、各環節責任的同時,也對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規劃設計、消防設施配備、電氣線路設定等進行了設定,要求配建具有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的智慧型充電設備,鼓勵安裝視頻監控或火災報警系統,從人防和技防上提出了要求。
(四)突出相關責任主體權責一致的執法原則。《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當履行的電動車管理工作職責,對因違反電動車管理和使用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等原因導致事故發生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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