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如何確定職業病診斷機構許可權範圍的批覆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你廳《關於如何確定職業病診斷機構許可權範圍的請示》(浙衛[2006]2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等規定,凡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批准的職業病診斷項目範圍內依法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
二、職業病診斷是技術行為,不是行政行為,沒有行政級別區分,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具有同等效力。
三、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首選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以下簡稱本地)的縣(區)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如本地縣(區)行政區域內沒有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選擇本地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如本地市行政區域內沒有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選擇本地省級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