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職業病防治技術機構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批覆

《衛生部關於職業病防治技術機構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批覆》是《關於〈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實施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晉衛請[2006]202號)所作批覆。

山西省衛生廳:
你廳《關於〈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實施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晉衛請[2006]20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3號)第五條規定:“職業健康檢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凡具備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不論機構性質、級別、規模大小以及隸屬關係等,均可申請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批准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批准的檢查項目範圍內從事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二、申請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不論機構性質、級別、規模大小以及隸屬關係等,只要符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31號)、《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程式〉等檔案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318號)等規定的各項資質審定條件和標準,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都可以根據需要認定其為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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