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有關內容的通知

衛生部關於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有關內容的通知在2006.11.01由衛生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部關於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有關內容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6年11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6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衛生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畫單列市衛生局,衛生部直屬有關單位,有關部委: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精神,推動社區衛生髮展,經研究決定,在醫療機構類別中增加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將《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修改為:
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
(四)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五)療養院;
(六)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七)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八)村衛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臨床檢驗中心;
(十一)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護理院、護理站;
(十三)其他診療機構。
此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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