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關於印發《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程式》等檔案的通知
為了規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保證資質審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開,進一步強化評價機構依法開展評價工作,提升對評價機構技術人員及評價能力的要求,我部組織對《衛生部關於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309號)和《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程式〉的通知》(衛辦法監發[2003]55號)等2個檔案進行了修訂,並依據審定條件制定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機構資質(甲級)審定標準》。現將《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程式》、《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條件》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機構資質(甲級)審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的領導,保證資質審定工作的有序開展,要明確資質審定程式及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衛生部指定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負責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甲級)的受理、資料審查、評審意見匯總上報工作。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和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分別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資質和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資質申請的受理、現場考核和評審意見匯總上報工作,並作為技術評估單位承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甲級)的技術審查和現場技術考核工作。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程式〉的通知》(衛辦法監發[2003]55號)和《衛生部關於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309號)同時廢止。
二OO五年八月十日
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程式
申報與受理
第一條 申請單位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時,應向衛生部指定的受理單位提交下列資料:
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附錄1);
2、法人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
3、申請單位簡介;
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檔案;
5、主要技術人員名單及簡介;
6、實驗室有關資料;
7、相關儀器設備清單;
8、曾經完成的相關工作總結報告;
9、曾經完成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
10、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承諾書。
第二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可向衛生部指定的受理單位索取或從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網站下載。所有申請資料應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複印件1份、電子版1份。
第三條 申請資料應使用A4規格紙張列印(中文使用宋體小4號字,英文使用12號字)。申報的各項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塗改。所有申請資料原件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申請資料的複印件應當清楚並與原件一致。
第四條 受理單位對申請資料核對無誤後,由資料接收人和呈遞人雙方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資料接收單》(附錄2)簽字,一式兩份並加蓋公章,一份交申請單位,另一份存檔備查。
第五條 受理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資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規範性進行審核,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由審核人和覆核人簽字。
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單位在5日內向申請單位出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申請受理通知書》,並告知專家評審期限。受理通知書一式四份,一份交申請單位,一份報衛生部,一份交技術評估單位,一份歸入檔案備查。受理通知書應加蓋受理單位公章。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單位應向申請單位出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附錄3)。不予受理通知書應寫明不受理原因,並加蓋公章。不予受理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請單位,一份報衛生部,一份歸入檔案備查。
第六條 受理單位應在受理之日起的5日內,將申請資料(複印件)及受理通知書轉送衛生部指定的技術評估單位。
技術評估
第七條 技術評估包括申請資料的技術審查和現場技術考核。
第八條 技術評估單位在收到受理單位轉送的申請資料後,應在15天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與受理單位聯繫。
第九條 技術評估單位對申請資料進行技術審查後,應及時與申請單位聯繫,確定現場技術考核日期。
第十條 技術評估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在60日內完成對申請單位的資料技術審查和現場考核,並完成技術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現場考核時間一般為2~3天。技術評估單位應當制定現場技術考核計畫,備齊現場考核所需考核樣品、有關資料和表格。現場考核盲樣應經過實驗室比對或人員比對,或採用標準物質,並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於考核前交接給專家組成員。
第十二條 現場考核專家組由5~7名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由衛生部從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員的專業應當滿足現場技術考核工作的需要。衛生部指定專家組組長,專家組組長對現場技術考核工作技術上負總責。
技術評估單位應當在現場考核前2日將專家組人員組成情況告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如對專家組成員有異議,應當在接到通知後提出需迴避的專家名單並說明理由。
技術評估單位應安排1名工作人員具體承擔考核專家組與申請單位有關現場考核的聯絡工作,協助專家組做好現場考核的組織工作。
第十三條 考核專家組應按照審定標準,依據現場考核計畫,對與申請項目相關的業務活動進行考核。申請單位應積極配合,並提供相應支持。
第十四條 現場技術考核程式和內容
(一)模擬評價試題、考核樣品的交接。考核組成員到達申請單位後,及時與申請單位進行考核樣品及職業病危害評價模擬試題的交接工作,辦理交接手續。
(二)召開現場考核會議。參加會議人員包括現場考核專家組成員、技術評估單位工作人員和申請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會議由現場考核專家組組長主持,會議程式及內容如下:
1、介紹考核專家組成員和分工;
2、宣布現場考核日程安排和應遵循的原則;
3、申請單位負責人報告申請單位基本情況;
4、申請單位介紹資質審定準備工作情況。
(三)書面考試。考試方式為開卷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參加書面考試的專業技術人員不應少於申請人數的80%,管理人員、評價人員、檢測人員分別答卷。60分以上(含60分)者為合格。
(四)模擬評價。申請單位組織評價人員寫出模擬評價報告。模擬評價報告應在48小時內提交。
(五)考核樣品。申請單位應組織檢驗檢測人員獨立完成樣品的檢測,並在48小時內提交檢測報告。
(六)口試。由考核組從參加書面考試的專業技術人員中抽取兩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口試。
(七)資料審查。由考核專家按照分工分別對以下資料進行審查,並對審查情況進行記錄:
1、申請單位的法人資格,專業技術人員聘用資格證明;
2、職業衛生質量管理體系檔案;
3、原始記錄及檢測(監測)報告;
4、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書;申請放射防護評價資質的,還應審
查衛生部規定的對大型輻射裝置的審查意見;
5、教育培訓證明檔案或記錄;
6、現場考核應審查的其他資料。
(八)實驗室考核內容
1、儀器設備種類、數量、運行狀態;
2、儀器設備計量檢定、放置、標識、使用記錄;
3、實驗室環境及警示標識設定;
4、樣品保管;
5、人員操作技能;
6、現場考核專家認為需要考核的其他內容。
(九)召開現場考核專家組會議。參加會議的人員包括現場考核專家組成員和技術評估單位工作人員。會議由現場考核專家組組長主持,會議程式及內容如下:
1、現場考核專家分別報告書面考試、資料審查、實驗室考核、樣品分析等結果,提出評估意見;
2、填寫現場考核表;
3、起草技術評估報告;
4、按照審定標準給出評估結論。
評估結論分為“建議通過”、“建議整改後通過”、“建議整改後現場覆核”和“建議不通過”。
(十)召開現場考核反饋意見會議。參加會議的人員包括考核專家組成員、技術評估單位工作人員和申請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會議由考核專家組組長主持,會議程式及內容如下:
1、考核專家組組長宣讀技術評估報告和評估結論;
2、考核專家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3、申請單位負責人發言。
第十五條 技術評估單位應在結束現場考核之日起5日內將考核原始記錄、技術評估報告及有關資料移交受理單位。技術評估報告應由考核專家組全體專家簽字,經技術評估單位認可後加蓋技術評估單位公章。
報批和批准
第十六條 受理單位對技術評估單位移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對於評估結論為“建議通過”和“建議不通過”的,受理單位在接到資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核結論,並將資料上報衛生部批准。審核結論分為“建議批准”、“建議不批准”。
對於評估結論為“建議整改後通過”和“建議整改後現場覆核”的,受理單位應在接到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單位整改意見通知書》(附錄4)通知申請單位,並註明是否需要進行現場覆核及現場覆核時間。
申請單位應在接到《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整改意見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對要求整改的應按照要求進行整改,並向受理單位提交整改報告。
第十七條 受理單位在接到整改報告之日起的20日內完成資料覆核或現場覆核。資料覆核和現場覆核由原現場技術考核組成員完成,並提出覆核意見。
受理單位應在接到覆核意見之日起5日內做出審核結論,並將有關資料上報衛生部。
第十八條 衛生部在收到上報資料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九條 對於通過衛生部資質審定的申請單位,受理單位在接到衛生部批覆意見之日起10日內,完成證書印製工作,並通知申請單位領取證書,有關檔案歸入檔案備查。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憑“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單位介紹信、領取人身份證到受理單位領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領取證書時,申請單位應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受理通知書”交回受理單位,並在資質證書發放登記表上籤字。
第二十一條 對於未通過衛生部資質審定的申請單位,受理單位應在接到衛生部的批覆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不予批准通知書”通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對衛生部不予批准結論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書面向受理單位提出覆核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未通過資質審定的申請單位,1年之後可以重新申請。
其他
第二十二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變更資質證書的,應向受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原件。申請資料具體要求如下:
單位名稱、地址變更(包括自身變更、合併等):憑當地機構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
法定代表人變更:憑單位主管(上級)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即任命決定(複印件)。
第二十三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變更資質證書期間,應暫停相關技術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受理單位申請續展,填寫《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續展申請表》(附錄5)。
第二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申請資質審定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