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實施細則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實施細則》是2010年5月18日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協會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實施細則
  • 檔案批號:中定協〔2010〕5號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 發布單位: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協會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省、部級獎)已經國家測繪局同意並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形式審查通過,將於近期獲準正式設立。根據國家科技獎勵的有關規定,我會制定了《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見附屬檔案一)及《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實施細則》(見附屬檔案二),並已經協會四屆五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告發布試行。
附屬檔案一:《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
附屬檔案二:《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實施細則》
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協會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獎勵工作,保證該獎的評審質量和獎勵效果,根據《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並參考國家科技獎勵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貫徹“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方針,堅持落實科學發展觀,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推進衛星導航定位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三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授予在我國衛星導航定位領域的科學研究、技術自主創新與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科技管理、標準建設、科學普及、高新技術產業化、重大工程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在國家測繪局與國家科學技術部指導下,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負責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其下設的評審委員會和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分別負責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五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的推薦、申報、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是授予有關單位及個人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獎勵範圍
第七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設衛星導航定位科技進步獎和衛星導航定位優秀工程和產品獎兩類。
衛星導航定位科技進步獎主要授予我國衛星導航定位領域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開發、科技管理、標準建設、科學普及、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在理論上、方法上有新創見,在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上,取得能促進衛星導航定位技術進步和生產的發展,經推廣套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
衛星導航定位優秀工程和產品獎主要授予在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套用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解決了套用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技術水平達到行業以至國內外先進水平,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工程、產品,在推動我國導航定位技術套用和產業發展方面,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衛星導航定位優秀工程和產品獎的授獎項目,應是通過鑑定、驗收或取得了專利等相關成果證明,用戶使用證明及效益證明的項目。
第八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的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三章 評審標準
第九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應當總體符合下列條件:
(一) 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套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先進水平。
(二) 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項目經過一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套用,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做出了較大的貢獻。
(三) 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共三個等級。具體授獎項數可根據當年的報獎情況確定,原則上一等獎不超過報獎項數的5%,二等獎不超過15%, 三等獎不超過30%
第十一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的授獎等級,通過對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科技成果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後確定,評價的要點如下:
(一)衛星導航定位科技進步獎
1、自主創新的成果相對於原有技術的進步程度和自有核心技術的難易難度;
2、整體的創新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與國內外同類技術相比達到的先進程度;
3、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的成熟程度及其已經和可能產生的經濟與社會效益;
4、對推動產業發展和向相鄰產業滲透所展示出的示範作用。
(二) 衛星導航定位優秀工程和產品獎
1、採用國內外先進技術所形成的工程和產品在集成套用技術上的創新程度和實現難度;
2、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與國內外同類工程產品相比達到的先進程度;
3、對套用行業的貢獻程度;
4、推動產業發展和擴散、轉移到相鄰產業的推廣套用能力。
第十二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的評價指標體系,採用自主創新、經濟與社會效益、產業帶動與示範效應等3個一級評價指標,並設有10個二級評價指標,其中:
(一) “自主創新”指標包括技術創新程度、自有核心技術水平、技術性能先進程度和商業化成熟程度、整體創新水平等4個二級指標。
(二) “經濟與社會效益”指標包括已獲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發展前景和潛在效益等3個二級指標。
(三)“產業帶動與示範效應”指標包括推動產業發展、相鄰產業滲透力、示範效應等3個二級指標。
第十三條 按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記分的規則是:對每項評價指標分四個檔次;分別對應於一、二、三等獎和不授獎,其累計分值範圍相應為100-90、89-70、69-50、49-0。與此同時,各項評價指標將按“衛星導航定位科技進步獎”和“衛星導航定位優秀工程和產品獎”賦予不同的權值。據此設計“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評價指標分值表,從中選擇指標分值,累加後可得綜合評價記分值。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十四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二)向獎勵委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評審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完善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獎勵工作提供諮詢意見。
第十五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書長1人、委員若干人。評審委員會正副主任和秘書長由獎勵委確定,其他委員由獎勵辦從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中提出,經評審委員會正副主任批准。評審委員會成員每年要進行一定比例的輪換。
第十六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專家庫成員範圍是:相關領域的院士、專家和學者,本會理事及各專業委員會正副主任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以及在衛星導航定位領域做出突出成績的專家等。
第十七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專業評審組,對相關專業的推薦項目進行初評工作。各專業評審組組長由評審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十八條 各評審組設正副組長各一人,成員若干人,評審組成員由獎勵辦根據當年推薦的具體情況從專家庫中提出,報評審委員會主任批准。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以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薦、申報辦法
第二十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採取推薦與申報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申報應是項目、工程或產品的主要完成單位,推薦單位如下:
(一)行業主管部門
(二)協會各專業委員會
(三)協會團體會員單位
推薦與申報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項目材料。
第二十一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實行限額推薦制度,行業主管部門、協會各專業委員會每年可推薦3-4項,本會團體會員單位根據規模每年可推薦1-2項。
第二十二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推薦單位在推薦候選人、候選單位時,應當徵得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同意;推薦或申報時,應當填寫由獎勵辦製作的統一格式的《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推薦書》,並提供完整、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評價材料主要是:工作報告和研究報告,科技成果鑑定證書或驗收報告、評估報告、套用證明,發明專利以及套用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證明等檔案。
推薦書及附屬檔案材料的份數由協會獎勵辦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於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主要牽頭完成單位填寫《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推薦書》,其餘參與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按照作出貢獻的大小排列,必須經過所有完成單位加蓋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簽名確認。推薦表由推薦單位簽署意見加蓋印章,並提出推薦等級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 推薦與申報單位認為有關專家、學者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迴避,並在推薦、申報時書面提出理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凡存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申報參加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評審。凡是涉及保密類項目,在未獲得有權審定保密的機構準許之前,不得推薦、申報參加評審。
第二十六條 經評定未授獎的候選項目,如在此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取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推薦或申報。連續兩年參加評審未能獲獎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條 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不得在同一年度推薦、申報參加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時,又推薦、申報參加其他獎項的評審。
第五章 形式審查
第二十八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的受理和形式審查工作有獎勵辦負責。
第二十九條 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推薦、申報單位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2、推薦、申報的項目是否符合規定的獎勵範圍和完成年限;
3、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單位的列名、排序和數額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4、推薦書中有關內容的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5、項目的工作報告和技術報告、技術評價證明、效益證明等附屬檔案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6、是否符合當年推薦、申報通知中所作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獎勵辦對每個被審項目應填寫《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形式審查表》,作出是否合格的結論並明確需要補正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經形式審查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推薦申報材料,由獎勵辦通知其完成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作為不予受理處理。對形式審查合格或經完成單位補正通過的推薦申報材料,由獎勵辦提交衛星導航定位科技獎評審委員會進行後續的評審程式。
第六章 初評工作
第三十二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的初評工作由各專業評審組負責,由主審員評審和整體記分排序兩個環節組成,通過通訊評審和打分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各專業評審組對每一推薦、申報項目應安排3位主審員評審。主審員應對所評審的項目材料(推薦書和全部附屬檔案材料)進行全面的綜合評審,填寫《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主審表》,其中包括文字性評價意見、依照《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評價指標分值表》予以記分,並提出建議授獎等級。
第三十四條 評審委員除對本人所承擔的主審項目進行評審外,還應對參加當年評獎的其它所有(或本專業)的推薦申報項目,在閱讀推薦、申報表和主審員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建議等級性的總體記分。
第三十五條 獎勵辦對初評結果進行匯總和統計,作為評審會議正式評審的基礎性材料。根據初評結果,由獎勵委和評審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提出當年各等級授獎項目的額數和提名預案。
第七章 評審
第三十六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評審會議由評審委員會主任主持。會議的內容和程式是:聽取獎勵辦報告形式審查和初評結果;可邀請經初評提名一等獎的候選項目完成人作項目報告和答辯;全體評審委員審查所有評獎項目推薦、申報材料和初評結果;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確定評審結果。
第三十七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評審會議,應當有2/3以上多數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有效。
(二)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的一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2/3以上多數通過,二、三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1/2以上多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與被評審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或項目有利害關係的評審應當迴避。
第八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九條 獎勵辦通過《中國測繪報》和國家測繪局、本協會網站等媒體上公布評審會議提出的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及項目名稱和等級。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協會獎勵委或上級科技獎勵主管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四十一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的監督,其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評審結果之日起的30日內向獎勵辦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推薦、申報表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推薦、申報單位及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四十三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條 為維護異議者的合法權益,獎勵辦、推薦、申報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徵求異議者的意見。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於實質性異議,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予受理。推薦、申報單位接到異議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情況報送獎勵辦審核。
第四十六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四十七條 獎勵辦應向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獎勵委決定,並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申報單位。
第四十八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將異議材料直接提交評審委員會或其委員;委員收到異議材料的,應當及時轉交獎勵辦,不得轉發其他委員。
第九章 授獎工作
第四十九條 獎勵委根據評審會議結果,以及獎勵辦報告的異議處理情況,提出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授獎項目、等級和獲獎單位及獲獎人,上報國家測繪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十條 獎勵委在當年召開的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協會全體理事會議或全國年會期間,對獲得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的人員頒發獲獎證書,並發布《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獎勵公報》。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的推薦、申報、評審、授獎等的工作費用和活動經費,由獎勵辦專項管理和使用,接受獎勵委及經費資助者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經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五次常務理事會審定通過,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實施中遇有需修改的問題,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由協會獎勵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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