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衛星導航定位協會

中國衛星導航定位協會

中國衛星導航定位協會(簡稱:中國位協或中位協、中定協,英文:GNSS and LBS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GLAC”)是我國衛星導航與位置服務領域的全國性行業協會,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的非營利性、全國性的社團組織。

中國衛星導航定位協會原名為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協會,成立於1995 年9月,於2012 年9 月正式更名為中國衛星導航定位協會,隸屬於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衛星導航定位協會
  • 外文名:China Technical Application Association for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 成立時間:1995年
  • 原名: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協會
  • 法定代表人:張全德 
理事成員,組織章程,自律公約,

理事成員

第一屆理事會(1996-1999年)
會 長 張 挺 電子工業部原部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常務副會長 馮孟華 國家測繪局副局長
副 會 長 陳毓川 地質礦產部總工程師
王小牧 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局副局長
楊文鶴 國家海洋局副局長
王志剛 電子工業部司長
葛治洲 國家地震局副局長
艾長春國防科工委科技部五局局長
宋春華 原建設部總規劃師
楊燕生 航空工業總公司機載局局長
鄭立中 國家遙感中心副主任
何福祺 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第二屆理事會(2000-2003年)
名 譽 會 長胡啟立 全國政協副主席
會 長 王志剛 電子工業出版社社長
副 會 長 張洪濤 中國地質調查局副局長
錢榮鈞 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局副局長
倪岳峰 國家海洋局司長
岳明生 中國地震局副局長
王兆耀 總裝備部電子信息部航天科技裝備局副局長
劉祥林 中航總公司設備系統工程局局長
陳如明 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副局長
鄭立中 國家遙感中心副主任
張志凱 中國長城計算機集團公司副董事長
第三屆理事會(2004-2007年度)
名譽會長 胡啟立 全國政協副主席
會 長 王志剛 電子工業出版社社長
副 會 長 王兆耀 總裝備部電子信息基礎部航天科技裝備局副局長
錢榮鈞 中國石油集團東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責任公司總工
邵建平 首信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張洪濤 中國地質調查局副局長
岳明生 中國地震局副局長
朱三保 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副局長
王 殿 國家海洋局科學技術司副司長
陳品祥 北京市測繪設計研究院副院長
鄭立中 國家遙感中心副主任
黃雲康 國家測繪局原副局長
(第四屆)理事會(2008-2011年)
名譽會長: 徐冠華 科技部原部長、中科院院士
會 長 常志海 國家測繪局原副局長
副 會 長 陰朝民 中國地震局副局長
張洪濤 國土資源部總工程師、中國地質調查局副局長
楊長風 總裝備部電子信息部副部長、中國衛星導航工程中心主任
邱志高 國家海洋局科技司副司長
郝會民 中國石油集團東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責任公司總工
高 衛 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七○四研究所副所長
陳品祥 北京市測繪設計研究院副院長
薛貴江 總參謀部測繪局副局長
第五屆理事會(2012-2015)
名譽會長:
徐冠華 科技部原部長、中科院院士
孫家棟 原航空航天部副部長、中科院院士、國家兩彈一星元勛
徐德明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黨組書記、局長
會 長:
張榮久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常務副會長:
苗前軍 中國衛星導航定位協會 博士
副會長:
陰朝民 中國地震局 副局長/研究員
范藝華 總參謀部測繪導航局 副局長
蔡蘭波 中國衛星導航系統管理辦公室 總工程師/副主任
李金髮 中國地質調查局 副局長
康 健 國家海洋局海洋科學技術司 副司長
景貴飛 國家遙感中心 副主任/博士
孫承志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衛星測繪套用中心 副主任
徐 楓 國家信息中心空間地理中心 主任
溫宗勇 北京市測繪設計研究院 院長
程鵬飛 中國測繪科學研究院 副院長/研究員
高 衛 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九院七零四研究所 副所長/研究員
敖 然 電子工業出版社 社長兼黨委書記
閆忠文 中國東方紅衛星股份有限公司 總裁
李京偉 天地圖有限公司 副總裁
成從武 高德軟體有限公司  總裁
孫玉國 北京四維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總裁
郭信平 北京合眾思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宋關福 北京超圖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總裁/博士
高建波 北京天安信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總裁
張全升 北京星通聯華(集團)公司 總裁
譚超 吉林普華科貿有限公司
周儒欣 北京北斗星通導航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韓紹偉 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總裁/教授
周建輝 黑龍江省地理信息產業園有限公司 管委辦主任
尤 源 嘉興佳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高工
李建成 武漢大學測繪學院 院長/院士
廖定海 廣州市中海達測繪儀器有限公司 總經理
張家同 深圳市賽格導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總經理
張文星 深圳市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教授
何占國 西安煤航信息產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教高
胡 莘 西安測繪研究所 副所長兼總工

組織章程

(2011年11月8日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協會第五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衛星導航定位協會 (原名為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為GNSS & LBS Association of China ,縮寫為GLAC。其中:GNSS是“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全球導航衛星系統)”的縮寫;LBS是“Location Based Service(基於位置服務)”的縮寫。
第二條 本協會由我國從事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技術套用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是依法登記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會員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以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宗旨,充分發揮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作用。積極推進我國自主民用北斗導航產業發展,努力提高我國衛星導航定位領域的套用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促進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技術在我國的套用和產業化,為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位於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發展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調查研究,為政府加強巨觀調控和管理提供諮詢建議,向政府反映行業、會員訴求和爭取政策支持。
(二)接受委託參與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標準、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的研究、制定與修訂,承擔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評價、技術職稱資格評審。
(三)組織開展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技術套用和發展方面的學術交流、成果推廣、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宣傳具有自主創新和產業化前景的技術與產品。
(四)推動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的社會化套用和產業化發展,開展技術服務,提供科技諮詢,舉辦科技成果和成就展覽,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開展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的評定以及行業產品的測評、認證。
(五)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協調組織跨行業重大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技術科學研究、生產工程的計畫實施以及技術和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
(六)大力開展導航定位文化建設,創新科技文化結合產品的推廣套用。
(七)加強自律性管理制度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標準,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協調會員關係,緊密會員交流,規範市場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八)促進企業間的溝通、協調與合作。積極組織行業內的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建立與國外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組織、企業和團體的聯繫,開展國際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技術合作和交流;
(九)編輯出版會刊、科普讀物、論文集及有關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科技資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支持協會工作,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在本行業和相關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具體條件:
1. 單位會員: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技術套用的生產、經營、套用、管理、科研和教學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2. 個人會員:從事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及相關領域工作,熱心參與和支持本協會工作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進行入會資格審查;
(三)個人會員由協會辦公會討論通過,報常務理事會備案通過,單位會員經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報理事會備案;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協會辦公室代表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享受在本協會參加會議、獲取信息、資料,承擔有關項目和接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由本協會在一定範圍內公告。
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增補部分理事,但增加的比例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5%。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辦理調整手續。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規章和相關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委託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其他副會長主要從與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技術套用相關的管理人員、有較大影響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企業的現職負責人中推選。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支持和熱心協會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經理事會批准通過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研究並提出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建議和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責任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承辦會長委託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並依法履行登記手續。
分支機構接受協會的領導、監督,制定明確的活動計畫,依照本協會章程積極開展活動。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和授權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協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協會的資產。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 月8 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自律公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導航定位產業的市場秩序,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中國導航定位行業自律公約》。
第二條 行業自律的宗旨是:保證我國導航定位行業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健康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共同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推進行業誠信建設,促進我國導航定位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三條 行業自律的基本原則是:依法合規、誠實守信、公平公正、團結協作、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促進發展。
第四條 本公約適用於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全體會員單位。
第二章:自律條款
第五條 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支持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反對採用一切不正當的手段來進行市場競爭。
第六條 遵守國家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嚴格產品質量控制,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
第七條 提倡同業間的團結協作,相互幫助,共同發展。反對損害行業形象,和貶損他人抬高自己的行為。
第八條 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以任何方式侵害消費者的利益與合法權益。
第九條 要強化產權意識,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反對以任何形式和方法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第十條 自覺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和批評,對於用戶舉報要認真對待,提倡同行之間互相監督,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一條 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協會負責本公約的組織實施。負責向會員單位傳遞行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成員單位的意願和要求,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利益,並對成員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二條 本協會各成員單位應自覺履行本公約確立的各項準則。
第十三條 協會各成員單位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也可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自覺維護行業團結,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有會員單位違反本公約時,其他會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舉報,要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查;公約執行機構也可以直接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向全體會員單位公布。
第十五條 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由公約執行機構視不同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和後果極為嚴重者,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也可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本公約所有成員單位均有權對公約執行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執行機構的主管部門舉報公約執行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十七條 本公約執行機構及會員單位在實施和履行本公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公約經徵求協會各會員單位的意見,並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並在生效後的30日內由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協會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單位提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條 我國導航定位產業的從業者接受本公約的自律規則,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公約。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由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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