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工信部無〔2013〕29號印發《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3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3年7月1日
- 發文字號:工信部無〔2013〕29號
- 通知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暫行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無〔2013〕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對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的管理,避免和減少移動平台地球站對相鄰衛星以及地面無線電台(站)的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7號),我部制定了《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
工信部無〔2013〕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對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的管理,避免和減少移動平台地球站對相鄰衛星以及地面無線電台(站)的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7號),我部制定了《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3年1月21日
2013年1月21日
暫行辦法
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在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定使用裝載在移動平台上的地球站(以下簡稱移動平台地球站),避免和減少移動平台地球站對相鄰衛星以及地面無線電台(站)的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和相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移動平台地球站是指使用衛星固定業務C頻段或Ku頻段,安裝在機動車、列車、船舶、航空器等可移動平台上,可在移動中或在停止狀態下與衛星進行無線電通信的地球站。移動平台地球站可分為車載、船載、機載、可搬移式或攜帶型地球站等類型。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適用本辦法。
在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岸線(以下簡稱海岸線)300千米範圍內使用船載移動平台地球站的,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
第四條 移動平台地球站是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的一類特殊套用。只有在特定環境中,並滿足本辦法的相關條件和要求下方可設定使用。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應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不得對其他依法設定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同時應提高自身抗干擾能力,避免和降低來自其他合法無線電台(站)的干擾影響。
第五條 建立含移動平台地球站的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應當依照《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辦理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地球站的相關審批手續,並取得無線電台執照。擬設定使用的移動平台地球站的技術特性應滿足下列規定:
(一)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應遵守該衛星網路與其他衛星網路達成的協調協定。在指向對地靜止衛星軌道3度之內的任何方向偏軸角ψ上的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譜密度不得超出下面的限值: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移動平台地球站是指使用衛星固定業務C頻段或Ku頻段,安裝在機動車、列車、船舶、航空器等可移動平台上,可在移動中或在停止狀態下與衛星進行無線電通信的地球站。移動平台地球站可分為車載、船載、機載、可搬移式或攜帶型地球站等類型。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適用本辦法。
在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岸線(以下簡稱海岸線)300千米範圍內使用船載移動平台地球站的,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
第四條 移動平台地球站是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的一類特殊套用。只有在特定環境中,並滿足本辦法的相關條件和要求下方可設定使用。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應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不得對其他依法設定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同時應提高自身抗干擾能力,避免和降低來自其他合法無線電台(站)的干擾影響。
第五條 建立含移動平台地球站的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應當依照《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辦理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地球站的相關審批手續,並取得無線電台執照。擬設定使用的移動平台地球站的技術特性應滿足下列規定:
(一)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應遵守該衛星網路與其他衛星網路達成的協調協定。在指向對地靜止衛星軌道3度之內的任何方向偏軸角ψ上的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譜密度不得超出下面的限值:
C頻段 | ||
偏軸角ψ | 每4kHz頻寬最大EIRP譜密度(dB(W/4kHz)) | |
2.5°≤ψ≤7° | 32-25logψ | |
7°<ψ≤9.2° | 11 | |
9.2°<ψ≤48° | 35-25logψ | |
48°<ψ≤180° | -7 | |
Ku頻段 | ||
偏軸角ψ | 每40kHz頻寬最大EIRP譜密度(dB (W/40kHz)) | |
2°≤ψ≤7° | 33-25logψ | |
7°<ψ≤9.2° | 12 | |
9.2°<ψ≤48° | 36-25logψ | |
48°<ψ≤180° | -6 | |
(二)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在水平方向發射的最大EIRP和EIRP譜密度不得超出下列限值:
C頻段 | Ku頻段 | |
水平方向發射的最大EIRP值 | 20.8dBW | 16.3dBW |
水平方向發射的最大EIRP譜密度 | 17dB(W/MHz) | 12.5dB(W/MHz) |
(三)移動平台地球站工作時,天線的主瓣軸向與水平方向夾角應大於10度,天線的交叉極化隔離度應始終大於30dB。
(四)車載、機載、可搬移式或攜帶型移動平台地球站僅允許使用Ku頻段低端(頻率範圍為14.0-14.25 GHz,下同)發射信號。
車載、可搬移式或攜帶型移動平台地球站所使用的拋物面天線口徑不得小於0.8米(非拋物面天線的電性能等效口徑不得小於0.6米),極化方式為線性極化。
(五)船載移動平台地球站在內陸水域以及距海岸線125千米範圍內設定使用的,僅允許使用Ku頻段低端發射信號;在距海岸線125千米至300千米內設定使用的,允許使用Ku頻段全頻段(頻率範圍為14.0-14.5 GHz,下同)發射信號,但不得使用C頻段(頻率範圍為5925-6425 MHz,下同)發射信號;在距海岸線300千米之外設定使用的,可使用C頻段或Ku頻段發射信號。
船載移動平台地球站使用Ku頻段發射信號時,所使用的拋物面天線口徑不得小於0.8米(非拋物面天線的電性能等效口徑不得小於0.6米);使用C頻段發射信號時,天線口徑不得小於2.4米。
(六)移動平台地球站指向目標衛星天線主瓣軸的指向誤差應小於0.2度。在工作中,一旦指向目標衛星的天線主瓣軸誤差大於0.5度,應該在100毫秒內自動停止一切信號發射,直至誤差恢復至小於0.2度時,方可繼續發射信號。
(七)車載、機載和船載移動平台地球站應具有自動關閉發射信號的功能,且該功能可以由車載、機載、船載移動平台地球站所在衛星通信網的控制中心控制或者在車載、機載、船載移動平台地球站上自動控制,一旦EIRP或EIRP譜密度超出限值能夠自動停止發射。
第六條 衛星操作者是指衛星轉發器資源的提供者,其所運營的衛星已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或者取得空間電台執照。衛星操作者只有在其空間電台完成與國內相關衛星網路空間電台和地面電台頻率協調後方可向用戶提供衛星轉發器資源,並應在與用戶的契約或協定中明確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及建立所屬衛星通信網的具體要求和限制條件。
衛星操作者應於每年1月底之前將衛星轉發器頻率使用情況以及具體用戶等相關信息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七條 建立含移動平台地球站的衛星通信網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網單位)所使用的衛星應與具有重疊頻段和覆蓋區的相鄰衛星有3度以上的軌道位置間隔,或遵守與衛星操作者簽訂的契約或達成的協定中有關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的具體要求和限制條件。建網單位應對衛星通信網內的移動平台地球站進行有效管理,一旦發現違規使用的,應對其提醒、警告直至關閉發射信號。
建網單位在境內設立的控制中心應能記錄衛星通信網內任一移動平台地球站的位置(經度和緯度)、所使用衛星、運行軌跡、發射頻率、信道頻寬等載波參數,數據記錄不得小於每20分鐘一次,數據保存期不短於一年。根據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要求,建網單位應能在24小時內提供相關數據。
第八條 移動平台地球站設定使用人應加強自律,按照本辦法及相關技術要求,妥善操作、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一旦產生有害干擾,移動平台地球站設定使用人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擾,必要時關閉發射信號。
第九條 在無線電管制區、電磁環境保護區等特殊區域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除遵守本辦法外,還應當遵守無線電管制、電磁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遇有危及國家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的,可臨時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但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臨時設定使用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緊急情況解除後,應當撤銷該臨時移動平台地球站;需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設台審批手續,並取得無線電台執照。
第十一條 外國領導人訪華、各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和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國際組織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機構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應當通過外交途徑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
其他駐華代表機構、來華團體、客商等外籍用戶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攜帶、郵遞或者運載移動平台地球站設備入境,事先由業務主管部門或者接待單位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和《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