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設立及軍戶制度
元朝戶部尚書
張昶最早提出
衛所。
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國的各軍事要地,設立軍衛。一衛有軍隊五千六百人,其下依序有
千戶所、
百戶所、總旗及小旗等單位,各衛所都隸屬於
五軍都督府,亦隸屬於
兵部,有事調發從征,無事則還歸
衛所。此法的實行,須有一套能保障軍隊數目的戶籍制度配合,來維持衛所制的運行。
明代的
衛所兵制,實乃吸取中國歷史
屯田經驗,是一種寓兵於農,守屯結合的建軍制度。
朱元璋說:“吾養兵百萬,不費百姓一粒米。”
軍戶即戶籍種類屬軍籍之戶,初期的來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軍戶,二是現役軍人之戶,這在
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
黃冊編造之後更加以確立。軍戶為
世襲,且管理頗嚴格,除籍十分困難,大致上除非丁盡
戶絕、家中有人成為高官或是皇帝
敕免,是無法除軍籍的。儘管如此,日久
軍戶仍日漸減少,
龐尚鵬主張:“清查隱佔,均平糧額,開墾拋荒最為目前急務”,因此後來有使因犯罪而
充軍者入軍籍之方法,被稱作
恩軍或
長生軍。
軍戶的負擔及軍人的生活
軍戶的主要的義務,便是出一丁男赴衛所當兵,稱作
正軍,其他的子弟稱作
餘丁或
軍餘,正軍赴衛所,至少要有一名餘丁隨行,以助其生活,由於軍戶負擔沉重,故多給有田地,且正軍免全部
差役,而在營餘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並供給正軍之生活。如影響所有民間秘密宗教的
羅教創始人羅思孚,本是一名戍軍,後來找人頂替之後,才離開軍伍。
軍丁的分發地點,多以距離原籍地遙遠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長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給役卒帶來不少痛苦。正軍服役於衛所,必須帶妻同行,以安定生活並生兒育女,每一軍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糧,但實際情形則常分配不足,
行軍時則發給口糧,衣裝則須自備,武器則由國家以工匠生產。軍士在營,分成守備和
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時輪流,屯田固定上交糧食,以供給守備軍及官吏,其目標在養兵而不耗國家財力,但
明宣宗以後,
衛所官侵占
軍屯田地、私役軍士耕種之事,已經常發生,這個目標漸難以達到。
一般正軍身死,即以戶中壯丁補充,但由於軍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即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計47986人,因此有“根補”、“勾補”等方法。根補即抓回逃軍,勾補則由其戶中以丁補,但此舉既擾民又擾官,亦有軍官藉此貪污,迫害人民,使鄉裡間痛苦不堪。而且逃兵有增無減。
正統三年(1438年),逃亡官軍竟達1633664人這時開始有募兵之舉。
正德十四年吏部尚書
王瓊上疏:“天下
都司衛所每歲差去勾軍官旗不下一萬六七千名,計所勾之軍,百無一二到衛。有自洪武、永樂年間差出,到今三十餘年,在外娶妻生子,住成家業,通同
軍戶,窩藏不回。”
嘉靖八年,
桂萼公布天下兵籍,僅有兵士九十七萬。軍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與其社會位的低落亦有關,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較重視軍人,其後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軍人地位就大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軍,使的軍人的形象更為低下。嘉靖年間,有些衛所逃亡軍士達到在籍軍士70%左右。至16世紀初,一些衛所的逃亡軍士已達其總數的80%,許多邊地駐軍只剩下一半。
嘉靖時期,邊患嚴重,急需兵力,朝廷改採
募兵制。募兵不同於
衛所軍,不
世襲,來去相對自由。但由於募兵制破壞了早期衛守制“兵帥分離”的構想,
內閣必須將兵權下放於將領,明朝無法完全掌控兵權,尤以
戚繼光的“
戚家軍”更為有名,
中央集權逐漸轉變成為個別軍官所擁有的勢力。
職能管理
衛所制度所管理
都指揮使司大抵5600名軍人為一衛,1120人為一所,一般每衛設左、右、中、前、後5個千戶所;120人為一個
百戶所,百戶所設總旗2個(每總旗轄50人)、小旗10個(每小旗轄10人)。此外,還有一種單獨駐紮一個地方,直接歸都指揮使司管轄指揮的千戶所,叫做
守御千戶所;還有一種稱為“御”(設定數量不多)的軍事機構,管2到3個千戶所。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時,全國共有內、外衛547個,所2563個。
分布區域
衛所軍隊都有固定的戍所。衛所由朝廷根據各地的防衛、戰略需要而設定,或數府一衛,或一府數衛,或一府、一州一個千戶所,視各地戰略地位之重要與否而定,固定駐屯戍守。從雲南來說,明代雲南都司所統領的衛所數量,各個時期有所不同,最多時有20衛、3御、18(
守御)所,共有133個千戶所,衛軍約148960人。這些
衛所遍布全省各地,指揮和鎮撫大都駐在城裡。如雲
南府為都司城,曲靖、
臨安、
楚雄、蒙化為衛城,陸涼、
平夷、越州也是衛城,宜良、安寧、易門、楊林、
武定、
馬隆、木密、鳳梧為千戶所城,通海為御城。其餘瀓江、廣西(今瀘西)等府、州、縣的城裡亦有衛所兵分駐,負責城防,所謂的“以武衛文”。近城的壩區分千戶、
百戶、總旗、小旗,屯戍墾殖,散為村落。交通沿線也有
軍戶屯田,在驛站衝要之地,設堡軍屯田。而哨戍大都在山區,撥軍駐守。
級別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