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行洪道內妨礙行洪的障礙物,以維持其原有行洪斷面泄洪能力的措施。由於洪水在年內和年際間大小不均,以致有些灘地,有的年份行洪,有的年份不行洪。這些不經常行洪地區,在人口增加、工農業迅速發展的情況下,因管理不嚴或管理不善,往往被盲目開發或被任意侵占,形成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清除行洪道上的各項障礙,保持足夠行洪斷面,對維護和恢復行洪道的正常泄洪條件,防止洪水泛濫,確保防洪安全有著重要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洪道清障
- 作用:防止洪水泛濫,確保防洪安全
- 對象:障礙物
- 原因:因管理不嚴或管理不善
基本含義
障礙物類型
危害
為保證行洪道的泄洪能力,世界各國對行洪道管理都比較重視,如建立健全河流管理法或有關法規、條例,嚴禁設障。中國政府在1988年6月3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河道內設定阻水障礙物;對已有的阻水障礙物,要求“誰設障,誰清除”,如不按要求清除,則由防汛部門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對行洪道內行洪機遇較少的河灘地,根據具體情況,可通過全面規劃,進行合理利用,一般限以農牧、遊覽和其他不阻礙泄洪的方式使用,對區內人口增長及建築物必須嚴加限制,對農業則實行調整種植結構,適應汛期行洪、汛後種植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