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辦公用地

“行政辦公用地”將原國標“行政辦公用地”縮小範圍,僅包括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眾自治組織等非營利性設施用地,市場經濟體制下轉軌為商務辦公的設施用地則歸入本標準分類的“商務設施用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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