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責任性原則

行政責任性原則是法律術語,所謂行政責任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公務人員對其所實施的行政活動應承擔法律責任,不允許存在只行使行政權力而無相對應的法律責任的現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責任性原則
  • 外文名:The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簡介,特點,

簡介

行政責任性原則中的責任,在理論和實踐上有廣義狹義兩種不同的理解:一是指既包括依法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又包括因違反法定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廣義);二是僅指因違反法定義務而承擔的法律後果(狹義)。在行政法學理論上人們多持狹義的觀點,但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則將責任視為一種廣義的責任。我們認為理論來自於實踐,理論是為實踐服務的,脫離實踐的理論是不具生命力的。因此,我們主張行政責任性原則中的責任,應是種廣義的責任(這是詞義上的責任概念),即它不僅指法律責任形式,還應包括法律責任關係即法律義務。而且,作為法律義務的行政責任,除指法定義務即法律確定行政機關(或被授權組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外,還應當包括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公務人員因特定的職能或職業,職務要求應當履行的義務。另外,行政責任性除包括上述兩個方面的責任外,可涵攝責任感。

特點

行政責任性的特點在於:責任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被授權組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責任的範圍包括職責和義務以及因不履行義務而承擔的法律後果。行政責任性原則的具體要求主要表現在:
其一,行政機關有責任依法行使職權。行政機關(或被授權組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對於法定的職權必須予以行使,即必須履行法定的義務以及特定的義務。在行政活動中,有職權必須有職責,不存在無責任的權力。否則,行政權力的行使就會出現任意性。因此,法律在授予行使機關以行政職權時,也必須同時明確其相應的責任。
其二,行為主體必須也是責任主體。在行政活動中,行政機關是名義上行使行政權的主體,而任何行政活動又都必須通過具體的行政公務人員來實際完成,行政公務人員是實際行使行政權的主體。為此,必須分別明確它們的責任。在對外關係上(與行政相對人而言),行政機關即是行政主體又是責任主體;在對內關係上(即行政機關與其內部機構,受委託組織或行政公務人員的關係),分清內部的責任,明確各內部機構或受委託組織以及行政公務人員崗位責任(對於受委託組織及其人員來說則是委託機關與它們的責任關係)。
其三,對違法、不當行為及其他造成公民(或組織)權益損害的行為應承擔懲罰責任或補償責任。對違背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的行政行為,不僅要使之無效或撤銷,而且還要制裁違法者,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因違法或不當造成行政相對人權益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包括內部追償責任及行政懲戒責任);對於因合法性行為而致公民或組織權益損害的(如土地證用)應負補償責任。
其四,具有責任感。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是人民的公僕,在行政活動中,他們應時刻為國家利益、人民利益著想,應懷著一種強烈的責任感(猶如承諾一樣)從事行政活動,這樣行政才會高效、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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