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則

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則

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則,是指為了保護當事人的知情權和防衛權,行政許可機關作出的影響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利義務的決定所根據的證據,原則上必須是該決定作出前,行政案卷中已經記載的,並經過當事人口頭或書面質辯的事實材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則
  • 國籍:中國
  • 性質:法律法規
  • 適用範圍:經過聽證程式作出的許可決定。
它是正當行政程式的基本要求,主要適用於經過聽證程式作出的許可決定。這一規則本身不僅包含行政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循“先取證、後裁決”的規則,而且也包含在行政許可程式中,許可決定只能根據行政案卷中記載的經過當事人質證的材料為依據,不能在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所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尤其是聽證結束以後行政許可機關調查蒐集的證據)作為根據的規則。也就是說,行政許可機關不能在聽證以外接納證據,否則,行政許可機關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二)...(三)..(四)...(五)...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2、請注意法條:“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這就是案卷排他,意思就根據案卷(筆錄)作出決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3、舉個不是案卷排他的例子: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2款,不列出條文,大概意義是說處罰聽證後要形成筆錄,但不一定按筆錄內容作出處罰也可以根據其他調查結果作出處罰,也就是說“案卷”在行政處罰法中不具有排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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