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補救方式

行政法的精神在於維護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服務與合作關係,違法行政行為破壞了這種服務與合作關係,因而對違法行政行為及其法律效果必須予以補救。對各種不同的違法行政行為,必須採用相應的補救方式。其中,對程式上的違法行政行為,應採用補正的方式予以補救;對實質上違法的行政行為,應分別採用履行、宣告無效、撤銷和確認違法的方式予以補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補救方式
  • 對應:維護行政主體
  • 對象:服務與合作關係
  • 屬性:予以補救
違法行政行為,確認違法,

違法行政行為

行政補救方式
撤銷是中國目前最為重要的一種行政補救方式。憲法典、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 <行政複議條例>等法規都規定了撤銷這一行政補救方式。撤銷與宣告無效一樣可分為全部撤銷和部分撤銷。根據中國現行行政法規範的規定基於相對人申請的撤銷只能在法定期限內適用依職權的撤銷不受時間期限的限制。 從理論上說撤銷的適用是有條件的這就是第一行政行為已構成實質性違法即意思表示本身是違法的第二該行政行為屬於明示的違法行政行為第三該行政行為是基於行政主體的主觀過錯並且不能用無效宣告予以補救的違法行政行為第四基於公共利益有必要予以撤銷的行政行為無論是授益行政行為還是負擔行政行為都應予以撤銷而不能對授益行政行為以保護相對人對行政主體所作意思表示承諾的信任和法安定性為理由不予撤銷。

確認違法

對默示違法行政行為除可適用宣告無效外不能適用撤銷和變更而只能適用確認違法的方式予以補救。這種補救方式是有意義的。它宣告了行政行為的違法性為行政行為法律效果的法律補救提供了前提。正因為如此 <國家賠償法>第9條規定了這一補救方式。但這一補救方式還沒有得到普遍採用我們建議在今後的立法中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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