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程式

行政立法程式

行政立法程式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制定、修改和廢止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方式和步驟。按照中國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權制定規章。西方國家的行政立法程式一般由行政程式法加以規範,中國法律對此沒有統一規定。1987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暫行條例》,地方政府也有一些類似規定。

行政立法程式: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定許可權制定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
行政立法的程式主要包括:①立項 ②起草 ③聽取公眾意見 ④審查 ⑤決定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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