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訴書

行政申訴書

行政申訴書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時所製作的文書。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申訴屬於審判監督程式,當事人的申訴不受時間限制。只要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隨時可以提出。但審判監督程式並非是獨立的審判程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屬於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由原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屬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由原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因此,當事人遞送申訴書,雖然向哪一級人民法院遞送無明確規定,但在一般情況下,哪一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生效的,即向哪一級法院遞送為好。

當事人通過行政申訴書,不但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在客觀上能及時地糾正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中可能出現的失誤,因此,可以對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起到監督作用,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達到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的目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申訴書
  • 闡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時所作的文書
  • 相關:《行政訴訟法》
  • 類別:相關辭彙
組成,注意的問題,使用,

組成

1.首部
寫明標題、申訴人基本情況、案由。
(1)標題。寫明“行政申訴書”。有的寫為“行政申訴狀”,也可以。
(2)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在申訴人之後,套用括弧註明申訴人在原審中的訴訟地位。原審屬一審程式的,註明是原告或者被告;原審屬二審程式的,註明是抗訴人或者被抗訴人。在基本情況部分:申訴人是行政機關的,寫明其全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公民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住址。
如果申訴人不只一個,則應依次將基本情況列明。
(3)案由。寫明申訴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哪一個判決(或裁定)而提出申訴。具體行文可表述為:“申訴人×××(姓名)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理由如下:”
2.正文
寫明申訴請求和理由。
(1)申訴請求。即訴訟請求,也就是說提起審判監督程式後,經過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再次審理,申訴人對所申訴的問題要求怎樣解決。怎樣解決?無非是要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以維護國家法制的尊嚴。
這部分應寫得簡明扼要,怎么要求的即怎么寫,至於為什麼這樣要求,那是在理由部分闡述的內容,在此不必詳述。
(2)申訴理由。申訴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即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無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認為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是沒有證據,還是證據不足;是偏聽偏信、袒護一方,還是工作上的疏忽大意造成,是對方當事人賄賂、引誘證人作偽證造成,還是執法人員徇私枉法、濫用職權所造成。總之,要用清楚的事實,確鑿的證據,來推翻原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千萬不要用“想當然”來代替事實,更不能以“莫須有”的錯誤來指責人民法院,否則,申訴就會石沉大海,不會有結果。
②適用法律有錯誤。一般地講,“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上不正確,不全面,則肯定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但有時也會出現其他情況,如錯誤地引用了法律條文,或者錯誤地理解了法律規定的原意,等。不過,這樣的情況很少出現,多數是因錯誤地認定了事實,引起錯誤地適用法律。在批駁人民法院錯誤地適用法律的時候,一般要首先駁正事實,然後引用有關法律、法規的全文,用立法的原意和有關這方面的司法解釋,來說明怎樣適用法律方為準確、恰當。
③違反了法定的訴訟程式。就司法實踐中的情況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違反法定訴訟程式的情況,有以下幾種:①剝奪了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比如,對當事人申請迴避不予理睬;當事人出示的證據不予接受;當事人要求傳喚的證人不予傳喚;不讓當事人充分地陳述有關事實,等等。②當事人申請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不予批准。③出於袒護被訴方的目的,應當立案審理的案件而駁回起訴。④在審理過程中,對一方當事人喋喋不休的發言不予制止,言聽計從,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發言,不斷詰責,甚至終止其發言。⑤對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全部接受,視為“鐵的證據”,面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證據,一概不予接受,視為“虛假的材料”,等等。人民法院如果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違反了訴訟程式,就會導致出現錯誤的判決、裁定。在批駁人民法院違反訴訟程式問題時,也要根據事實,依據法律。不過,筆者認為,在這一方面,困難較多。因為有些違反程式的事實,不好取證。首先,法院的審噦Ⅱ人員不會作證;其次,對方當事人也不可能作證。唯一的辦法是從行政訴訟的全卷宗中反映。有心機的當事人,為了下步提出申訴,在對庭審筆錄簽字時,將有關違反程式的問題記載於人民法院的筆錄上。這就是申訴的根據。
申訴理由部分的寫法,有兩種:一種是將事實和理由分開寫;一種是夾敘夾議的方法。即一邊敘述行政糾紛的事實.一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說理。不論是分開寫還是合起來寫,都應抓住關鍵,突出重點,具有針對性。
3.尾部
寫明申訴書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註明製作時間。附項部分的內容,一般應註明本書副本×份;書證一般指原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書等。如果有新的證據,應一併附送。如果有證人,也應註明其姓名、住址等。

注意的問題

1.在具體製作行政申訴書之前,首要的是弄清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錯在哪裡,為什麼錯。在記述事實時,一定要實事求是,言之鑿鑿。在闡述理由時,一定要緊扣案件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絕不能把道聽途說或者未經查證的傳聞寫進申訴書。
2.當事人的稱謂要規範、準確。應註明在原生效判決、裁定中的訴訟地位。不服判決、裁定是告法院,不需要把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寫入申訴書的首部。當然,在行政申訴書中肯定要牽涉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告法院審理不公,實際也是說對方勝訴不當。這些在申訴理由中說明即可。
3.有的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採取“兩頭壓”的方法,不要作為違反訴訟程式提出申訴。行政訴訟案件屬人民內部糾紛,往往訴訟雙方都有一定過錯,審判人員既批評這方,又批評那方是正確的。只要不是故意偏袒一方,就不是違反訴訟程式。

使用

1.必須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才可以提出申訴。
2.既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以上的任何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3.行政申訴書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4.提出行政申訴書不受時間限制,只要發現新的事實、證據,隨時可以提出。
5.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書的同時,應附上原判決或者裁定書。一般應當提交原件,沒有原件的,也可提交複印本。
6.在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訴書之後,如果發現申訴不當,也可以自行撤回。
7.在提交行政申訴書的同時,可以同時提出暫行停止執行的申請書,經人民法院審查後,如果認為申請有理,可以裁定暫停對已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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