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內容
蚌埠市人民政府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蚌埠市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有償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蚌埠市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通知
蚌埠市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規範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有償使用活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蚌埠市建立招標投標統一市場的若干規定》和《蚌埠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是指利用建(構)築物、依託物、附著物等載體及場地、空間位置,設定面積在4平方米以上或長(高)在10米以上戶外廣告的權利, 或者雖沒有達到前述面積(長度或高度),但在一個地方連續設定5個以上戶外廣告的權利。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有償使用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屬於城市公共資源,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運作原則,應當通過競價方式有償出讓。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競價出讓工作,並作為出讓人開展各項工作。
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財政、國土、環保、住建、交通、規劃、法制、招標、工商、供電等相關部門、單位及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做好本辦法實施工作。
第六條 利用下列位置設定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應當通過競價方式取得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
(一)城市道路及道路垂直上方空間;
(二)城市廣場、公園;
(三)公共建(構)築物及橋樑(含過街天橋、引橋、地下通道)、人行護欄;
(四)公共汽車、計程車停靠的站亭、站台、停車場;
(五)汽車站、火車站的公共服務設施;
(六)全市性公示欄、公示牌、閱報欄等;
(七)建(構)築物、設施、場地及外部空間;
(八)其他公用設施、公共場地及外部空間。
第七條 國家機關、政府部門產權的辦公場所,不得設定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
第八條 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國土、環保、住建、交通、規劃、安監、工商等部門負責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的規劃定點,按照道路、地段、節點、類別制定競價出讓方案,經聯席會議研究報市政府批准後,與相關部門共同組織競價出讓。
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蚌埠市招標採購交易中心具體實施競價出讓工作。
第九條 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的規劃定點,涉及非公共產權的,應徵得非公共建(構)築物、設施、場地產權人的同意。
第十條 產權人利用自有建(構)築物、設施、場地及外部空間設定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的,先向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劃定點要求和有關規定的,納入競價出讓方案,統一競價。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與廣告公司簽訂了使用協定、辦理了戶外廣告設定審批手續,且正常發布戶外廣告的,在廣告設定批准手續到期前為過渡期。如符合規劃定點,過渡期滿後,按照產權歸屬,經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可以納入統一競價出讓範圍。
第十二條 具備合法戶外廣告經營資格的廣告企業,均可參加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的競買。競買人應當向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檔案(有效複印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並取得戶外廣告發布經營權;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委託他人的須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四)經辦人身份證件;
(五)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組織實施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的競價出讓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程式執行:
(一)出讓人(委託人)委託蚌埠市招標採購交易中心(受託人)進行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競價出讓,雙方簽訂《委託契約》;
(二)委託人、受託人編制競價出讓檔案,發布競價公告;
(三)競買人報名並索取有關競價出讓檔案;
(四)受託人組織競買人進行現場踏勘或參觀展示;
(五)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提交經委託人審查合格的競買人資格證明檔案;
(六)競買人交納競價保證金;
(七)在約定的時間、地點按程式公開競價;
(八)拍賣成交後,受託人和受讓人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十四條 競價出讓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及下列要求:
(一)《委託契約》中有關出讓標的情況、各方權利與義務等內容的條款由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確定。
(二)競價公告時間不得少於7日。競價公告應當載明所出讓的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出讓年限、競價出讓的時間和地點、現場踏勘或參觀展示時間、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有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三)主持人應當於競價前宣布競價規則和注意事項。出讓標的無保留價的,應當在競價出讓前予以說明。出讓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主持人應當停止競價活動。受讓人應當為最高應價的競買人。
(四)競價過程中,應當製作競價筆錄。筆錄應當有主持人、記錄人簽名;競價成交的,還應當由受讓人簽名。
(五)競價成交的,受讓人須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
第十五條 受讓人應於成交10日內,持《成交確認書》與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簽訂《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有償使用契約》(以下簡稱《有償使用契約》),並於契約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全部價款;逾期未支付的,出讓人有權要求解除契約,並追償違約賠償金。
《有償使用契約》採用格式文本,由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契約文本應當作為競價的必備檔案,事先提供給競買人。
第十六條 受讓人應當在簽訂《有償使用契約》並支付全部價款後,30日內辦理戶外廣告設定審批手續;逾期未辦理設定批准手續或違反契約約定的,按《有償使用契約》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人應當在取得批准檔案90日內,完成廣告設施的設定工作。超過90日未建設、設定的,由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收回設定權重新競價出讓,原受讓人所交納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第十八條 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人應當根據《有償使用契約》承擔公益廣告發布義務,並服從全市公益廣告的發布計畫。對拒不履行公益廣告發布義務的,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終止契約,所造成的損失由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人承擔。
第十九條 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人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範的要求,建設、設定廣告設施並進行定期維護,確保廣告設施的安全性。
第二十條 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期限在競價出讓檔案及《有償使用契約》中明確規定,最長期限不得超過《蚌埠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期滿後,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競價出讓。在同等條件下,原受讓人享有優先受讓權。如廣告設施仍有使用價值的,原設定權人通過競價出讓取得下期設定權時可保留使用。原設定權人未取得下期設定權的,可以與下期設定權人就廣告設施協商轉讓,協商不成的,原設定權人應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 競買人參加競價未成交的,競價保證金在競價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退還;競價成交的,競價保證金用於沖抵成交價款。
第二十三條 競價成交後,受讓人不簽訂契約或逾期未繳付標的轉讓價款的,競價保證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有償出讓所得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應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屬於非公有產權的,扣除相關費用後,按照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支付產權人收益。
第二十五條 競價出讓過程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活動的競買人,經調查核實,3年內不得參加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競價活動。
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取得的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無效,並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參與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有償出讓活動的工作人員,應當嚴守紀律、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