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蘭州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是一個政府機構,隸屬蘭州市,屬於非盈利性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蘭州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地理位置:蘭州市政府
  • 主管部門:流動人口管理處
  • 醫院類型:計畫生育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增加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市人口發展戰略研究,綜合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2.加強全市人口和育齡婦女信息化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救助計畫生育困難家庭和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工作。
3.加強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穩定低生育水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政策、規定;擬訂全市人口發展規劃草案;研究全市人口發展戰略,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落實推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綜合治理。
(二)擬訂全市人口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全市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實施;對執行人口和計畫生育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三)檢測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四)研究提出全市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擬訂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負責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擬訂計畫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的總體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和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布有關計畫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制定優生優育、生殖保健服務和出生缺陷、避孕節育、優質服務、婦女生殖道感染干預工程的規劃和規範,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做好出生缺陷干預和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研究和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計畫生育藥具和性保健品市場的監管工作。
(六)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七)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綜合協調,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在推進人口事業發展方面的作用,促進人口問題的綜合治理;負責建立有利於計畫生育家庭的獎勵、特別扶助、救助機制和保障制度。
(八)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
(九)編報市級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經費、避孕節育技術服務免費經費和基本建設支出的預、決算及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監管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
(十) 負責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社會團體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內設5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管理委機關政務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協助委領導組織機關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文秘、檔案、政務信息、信訪、保密、督辦、對外接待等工作;承辦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建議、議案;編制全市計畫生育事業費、專項經費的年度和中長期需求計畫;編報市級計畫生育事業費、專項經費的預決算;負責全市計畫生育服務網路基本建設規劃的擬訂和省、市投入經費的安排;編制並組織實施系統內政府採購計畫;對省、市撥付的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費、基本建設經費的使用情況、社會撫養費和行政事業性經費收支兩條線的管理進行監督;負責委機關的財務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擬訂全市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規劃;負責擬定人口和計畫生育專業教育、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委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普法教育及職業教育工作;負責委系統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委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及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車輛管理及後勤服務工作。
(二)宣傳教育處(科學技術處)
負責擬訂蘭州地區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全民性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負責全市計畫生育對外宣傳和重要新聞的發布、報導工作;指導媒體辦好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欄目;規範對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品的管理,負責計畫生育宣傳品約製作和宣教設備的配置;指導縣區、鄉鎮婚育學校的規範化管理;負責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的組織協調和深入開展工作;協調做好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指導各級黨政人口理論學習和各類學校人口理論課開設工作;負責全市縣區計生服務站、鄉鎮服務所的規範化建設;承擔全市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機構資格評審工作;負責協調全市計畫生育科學技術和藥具服務,指導各縣區計畫生育科學技術工作、科研規劃、項目的審定和申報工作;負責協調新藥具、新技術推廣及全市各級計畫生育技術、藥具機構發展規劃、崗位職責、規章制度的制定和檢查工作;負責對全市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後遺症、病殘兒醫學鑑定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負責指導全市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工作,擬定配合衛生部門共同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的計畫、方案;負責全市縣、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培訓工作;配合藥監部門做好避孕藥具市場的清理清查工作;配合衛生部門做好個體醫療診所的清理清查工作;負責協調全市計畫生育藥具發放計畫編制,指導蘭州市計畫生育服務中心(蘭州市生殖健康指導中心)的業務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綜合協調處)
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人口與計畫生育的方針、政策,負責擬定貫徹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政策、法規、規章的規劃和實施意見,制定全市計畫生育依法行政的規範、程式、法律文書等;負責依法管理計畫生育工作的調查研究,提出執法工作建議;負責計畫生育政策、法規、規章的解答、諮詢工作;負責指導計畫生育行政複議和行政案件的應訴工作;負責指導、檢查、督促、落實全市城市計畫生育管理,研究、制定對下崗職工等“特殊人群體”的計畫生育管理對策、辦法;負責計畫生育“三結合”工作及扶貧開發與計畫生育相結合工作;負責計畫生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全市非農業人口再生育審批工作;負責《生育保健服務證》的發放工作;負責研究有關部門可用於計畫生育的資源,協調有關部門和非政府組織出台並落實人口和計畫生育的政策、措施;負責救助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和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項目落實工作;負責人口與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制定和督促落實相關部門目標責任書和計畫生育領導成員單位職責。
(四)流動人口管理處
負責擬定貫徹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制定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範、制度;具體負責蘭州地區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並對全市各有關單位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流動人口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公告、數據共享、協作協管制度;負責開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調研工作,抓好流出、流入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的指導、檢查、督促、落實工作,負責各級各單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五)發展規劃處
負責制定全市近遠期人口規劃,協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年度人口計畫;負責全市未來人口發展預測與基本對策工作;指導、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信息化建設,負責蘭州地區(含中央、省級在蘭單位)城市、農村人口中育齡對象婚、孕、育、節育情況數據的微機錄入、匯總、分析、統計工作;負責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台帳的管理、套用、建設等工作;負責鄉街以上計畫生育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業務指導工作;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並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負責統計人口和計畫生育相關數據;組織實施計畫生育人口抽樣調查;負責各縣區育齡婦女信息系統技術指導、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基層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的檢查、督促、指導;開展基層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好經常性的計畫生育工作。
機關黨支部、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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