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紅古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局

蘭州市紅古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局

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蘭辦發〔2010〕45號)和《中共蘭州市紅古區委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區委發〔2010〕23號)精神,設立蘭州市紅古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紅古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局
  • 內設部門 :辦公室等
  • 地區:蘭州市紅古區
  • 類型:職能機構
簡介,主要職責,

簡介

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蘭辦發〔2010〕45號)和《中共蘭州市紅古區委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區委發〔2010〕23號)精神,設立蘭州市紅古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增加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區人口發展戰略研究,綜合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2、加強全區人口和育齡婦女信息化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救助計畫生育困難家庭和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工作。
3、加強全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穩定低生育水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政策、規定;擬訂全區人口發展規劃草案;做好人口和發展戰略研究,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推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綜合治理。
(二)擬訂全區人口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全區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實施;對執行人口和計畫生育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三)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抽樣調查,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並對執行情況考核評估。
(四)指導、督促鄉鎮、街道計生部門完成計畫生育項目任務,對其階段性、重點項目進行檢查評價,配合省市人口計生部門對其實施年度考核,組織對各鄉鎮、街道、村、社區日常工作的檢查指導和年度工作情況的考核評比。
(五)負責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綜合協調,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在推進人口實業發展方面的作用,促進人口問題綜合治理;負責推進人口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做好全區人口和育齡婦女信息化管理,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負責建立完善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救助機制和保障機制。
(六)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全民性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七)負責全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擬訂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規劃;負責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八)擬訂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總體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和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指導區計畫生育服務站工作;制定優生優育、生殖保健服務和出生缺陷干預、避孕節育、優質服務、婦女生殖道感染干預工程的規劃和規範,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做好出生缺陷干預和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研究和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計畫生育藥具和性保健品市場的監管工作。
(九)編報區級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費、避孕節育技術服務免費經費和基本建設支出、決算及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監管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
(十)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計畫,負責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
(十一)指導全區計畫生育協會工作,督促指導鄉鎮、街道計畫生育辦公室、服務所和婚育學校的工作。
(十二)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計畫生育優惠政策的落實,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計畫生育獎勵扶助、特別扶助和特困救助工作。
(十三)負責向全區城市、農村依法生育一孩的育齡夫婦發放《生育保健服務證》,負責全區農村二孩生育指標的審批和全區城市二孩生育指標的審核上報;負責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二女結紮光榮證的審批發放,向全區當年出生嬰兒出具報戶證明。
(十四)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的解答諮詢,來信來訪、舉報的查證處理及行政複議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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