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2012年,蘭州大學啟動章程修訂工作。章程修訂工作以2007年制訂的《蘭州大學章程(草案)》為基礎,分“調研啟動、徵求意見、形成文本、論證諮詢、審定上報”五個階段進行。學校專門成立了章程修訂工作小組,出台了章程修訂工作方案。在廣泛徵求校內外師生員工、專家學者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蘭州大學章程》草案。
2013年11月,《蘭州大學章程》草案提交學校教代會專題會議討論。2013年12月,學校召開校務委員會和黨委常委會分別對章程草案進行了審議和審定。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蘭州大學章程》核准稿,並上報教育部申請核准。
2014年6月17日章程草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學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經法定代表人簽發,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2014年7月21日《蘭州大學章程》經教育部核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7號》正式頒布,章程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7號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7月21日
章程內容
蘭州大學章程
序言
蘭州大學創建於1909年,始為清末設立的
甘肅法政學堂。1945年12月經調整設立國立蘭州大學。1953年12月被確定為直屬高等教育部的綜合性大學。1960年10月被中共中央確定為重點綜合性大學。1996年被確定為國家“
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1年被確定為國家“
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2002年4月與2004年11月,原
甘肅省草原生態研究所、
蘭州醫學院先後併入蘭州大學。
學校堅持在長期的辦學實踐中凝練形成的“做西部文章,創一流大學”的辦學理念,堅持“立足西部、面向全國、走向世界”的辦學方針,秉承以“自強不息、獨樹一幟”校訓為核心的蘭大精神,弘揚“勤奮、求實、進取”的優良學風,著力把蘭州大學建設成為國際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成為國家特別是西部地區人才造就和匯聚的高地、國家與區域創新體系中具有活力和創造力的創新基地、國家高等教育格局中更為突出的戰略要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和行政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蘭州大學(中文簡稱為蘭大),英文譯名為LanzhouUniversity(英文譯名縮寫為LZU)。
學校網際網路官方網址為(請詳見參考資料)。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甘肅省蘭州市天水南路222號。學校實行多校區辦學,辦學地點包括:校本部、榆中校區、醫學校區、一分部、二分部、三分部等。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求和環境變化,在取得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適時調整辦學場所及其功能。
第四條 學校是國家設立的從事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推進文化傳承創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
第六條 學校統籌規劃學科布局,促進各學科協調發展。
學校圍繞國家、地方發展目標和社會需求進行重點建設和結構調整。
第七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生教育為基礎,以研究生教育為重點,按需求發展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拓展留學生教育,並根據社會需要、核定的辦學規模和辦學條件,適時調整辦學層次、類別、結構等。
第八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九條 學校面向學術前沿領域和國家、地區的戰略需求與產業發展,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促進產學研緊密結合。
第十條 學校為國家與地區經濟建設、科技進步、社會發展、文化傳承創新、政治文明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及知識貢獻。
第十一條 學校向對社會做出卓越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對於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社會活動家,依照規定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校實行開放式辦學,開展國內外合作與交流,促進高等教育國際化。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三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主管部門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重點共建。
第十四條 學校舉辦者依法管理學校,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領導人,核准學校章程;監督學校辦學行為,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考核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以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學校舉辦者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提供辦學資金,保障辦學經費來源;維護學校利益,促進學校持續健康發展,履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制定學校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按照章程管理學校,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活動;
(三)決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機構設定,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聘任和解聘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四)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招收學生,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的資產和經費,依據國家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
(六)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質量;
(二)維護學生、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為學生及其家長了解學生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和評價;
(五)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蘭州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依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審定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負責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五)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其他黨內規章或法律規定的職責、職權。
在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學校黨委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
學校黨委常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按照分工協助校長工作。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校章程,制訂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學校事業發展、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規劃,適時修編,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活動;
(四)擬訂校內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任免許可權任免校內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五)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擬訂和執行年度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主持,討論決定重大行政事項。校務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蘭州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等,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設立行政監督機構,在校長領導下受理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對學校中層單位及其領導幹部、科級幹部和學校機關行政工作人員的執行、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組織協調、檢查指導院(部、處、室)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等工作。
行政監督機構與中國共產黨蘭州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研究院、學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校可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可由校長兼任,或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學術委員會負責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其章程組織運行、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負責統籌協調學校學位管理、學位授權學科建設、研究生培養體系建設;研究決定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項;制定學校授予學位工作細則,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和撤銷;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選聘;審議並決定學科設定與評估標準、研究生培養方案和課程體系等相關事宜。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聘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學科門類或一級學科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相應學位授權學科的建設,並就相應學科的學位授予工作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
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和學校規定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評議決定各級各類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人選,審定各學院(研究院、學部)提交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條件,對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及其他相關事宜。
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委員從各學科和其他專業技術系列具有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在職專家中遴選產生。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
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研究、論證和審定學校各本科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對學校教學改革、教學建設、教學管理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並對學校有關本科教學的重大決策提供諮詢意見;指導本科教學質量標準和監控體系建設,考核評估本科教學水平,及其他相關職責。
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由學術水平高、教學經驗豐富、堅持原則、作風正派的教師以及部分教學管理人員組成。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為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當然委員。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的議事諮詢機構。
理事會由校內外著名專家、政府相關部門代表、重要資助者、著名校友、社會賢達等組成,負責為學校發展戰略和規劃、學校辦學重大事項等提供諮詢。
理事會協同校方籌措辦學資金,加強學校與社會各界的聯繫,是學校與社會聯繫與合作的紐帶與橋樑。
理事會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校務公開的重要載體,依其章程行使權利。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研究院、學部)、處(部、室)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要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五年為一屆,期滿應該進行換屆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重要組織形式。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分別由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 學校工會、團委、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的職責範圍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為師生提供優質服務。
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議事機構、協調機構或其他臨時機構,完成規定事項或工作任務後即行撤銷。
根據工作需要校長可向校區派出代表,授權其就校區事務進行協調、管理和服務。各機構可向校區派出延伸機構,實行延伸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二條 學校所轄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制定和修訂章程需報學校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送有關登記機關備案或核准;機構負責人由學校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任免。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及其章程運營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實際擬定學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育教學活動;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四)提出學院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五)擬定內部工作規則,擬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提出學院人員的聘任和管理意見;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由學院院長、黨委(黨總支)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組成。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等學術性事項的決策諮詢組織。負責審議學院科學研究、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人才培養、專業設定工作中的重要學術性事項。
學院學術委員會應制訂章程,提交學校學術委員會審定後按章程履行職責。
學院學術委員會根據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或者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院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聽取和討論學院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及其他專項報告,對學院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學科建設、隊伍建設、財務工作、津貼分配、規章制度建設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教職員工人數低於50人的學院可直接召開全體教職員工大會。
第三十九條 學院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立學系、研究所、實驗中心等教學科研基層組織的方案,報學校審批。
研究所是學校組織實施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的基本單位,學校保證其規定範圍內的學術自主權。
第四十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院、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可按照學科門類及實際需要設定學部。學部由學科性質相近的教學科研機構組成,發揮整合學術組織、凝聚學科方向、增強學科間有機聯繫、促進交叉學科和新興學科發展的作用。
第五章教職員工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
(三)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職業道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了解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和申訴;
(八)公平獲得國內外訪學、進修等學習、培訓、提高的機會;
(九)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學校規章制度、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崗敬業,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不斷提高教學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二)育人為本,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愛校榮校,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學校規章制度、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獎勵或者處理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訓體系。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為教師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建立並實行教師學術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統一、規範的獎勵和榮譽制度,對為國家和學校作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契約的教職員工,給予相應的處分;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應承擔責任的,由國家機關依法追究。
第五十條 學校依據國家收入分配政策,實行績效優先、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製度,並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待遇增長機制。
第五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和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三條 名譽教授、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後研究人員、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校內從事教學、科學研究、進修活動期間,依據相關規定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應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六章 學生
第五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五)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達到要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八)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九)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十)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十一)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借有助學貸款者須按貸款契約履行還款約定;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第五十七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學生教育全過程,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學生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培養學生團結互助、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艱苦奮鬥的良好品質。
學校為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教育和就業服務指導。
第五十八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九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六十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一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學生社團經學校或經學校授權的組織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許可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和救濟機制,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
第七章 資產、經費、後勤
第六十三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獲取社會支持。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實行學生和服務收費制度。
第六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自身章程開展工作,代表學校接受境內外企事業單位、各界團體及個人的捐贈,依法開展募捐及籌資活動。
第六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設立總會計師,協助校長領導學校財經工作,組織領導學校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參與學校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與決策,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保護國有資產,防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預算管理制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包括日常經費預算、專項經費預算和基本建設預算在內的預算管理體系。
第六十八條 學校完善財務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公開制度等監督制度,主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九條 學校資產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各類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具體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資產受法律保護。
第七十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一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保障服務。
第七十二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積極打造數位化校園、生態校園和人文校園。
第八章 對外聯繫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以與外界締結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七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十五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就讀或進修過的學生、學員;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學校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
第七十六條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學校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
第七十七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
校友總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在當地有關部門指導與規範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院系、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在校友總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九章 校訓、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訓為“自強不息獨樹一幟”。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是校本部圖書館正面視圖,下方有“1909”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中文毛體“蘭州大學”字樣,下方是英文“LanzhouUniversity”。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八十條 學校校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長與高之比為3:2,旗面尺寸分6種,分別為288厘米×192厘米、240厘米×160厘米、192厘米×128厘米、144厘米×96厘米、96厘米×64厘米、66厘米×44厘米),中央印有黑色毛體校名,左上角配以藍色學校徽志。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歌是《蘭州大學校歌》。
第八十二條 學校確定每年的9月17日為校慶日。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章程草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學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經法定代表人簽發,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經核准後,學校予以發布。
第八十四條 章程的修訂由學校校務會議提議,章程修訂案的審核發布程式依據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 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進行制定和修改,不得與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