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體育經營管理辦法

《蘇州市體育經營管理辦法》在1996.10.28由蘇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體育經營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10.28
  • 實施時間:1996.10.28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體育經營管理,保障體育市場健康發展,推動體育社會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體育經營項目和體育經營活動:
(一)有經濟收益的健身健美、游泳、旱冰滑冰、高爾夫球、網球、壘球、壁球、武術、體育氣功、射箭、摔跤、跳傘、擊劍、體育舞蹈、門球、射擊、拳擊、腳踏車、機車、摩托艇、帆板、帆船等國際體育組織認定和國家體委批准開展的運動項目;
(二)有經濟收益的體育大獎賽、名人賽、邀請賽、擂台賽、對抗賽、友誼賽、精英賽、表演賽、體育講座、體育培訓、體育技術諮詢、體育競賽、體育表演、體育廣告等活動。
第三條 鼓勵和扶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個人興辦有益健康的體育經營項目和活動。禁止有損健康以及渲染賭博予暴力、淫穢、封建迷信的體育經營項目和活動。
第四條 凡在本市舉辦體育經營項目或者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市和各縣級市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體育經營的綜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有關體育經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建立和健全體育經營管理制度;
(三)統一規劃體育經營項目的布局;
(四)審批體育經營項目和經營活動,分別核發《體育經營許可證》和《臨時體育經營許可證》;
(五)監督檢查體育經營項目和活動,協助有關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六)培訓體育經營管理人才和從業人員,核發《專業崗位證書》。
第六條 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行使職權,並可聯合組織監督檢查:
(一)公安部門負責對體育活動和經營場所的治安和消防進行監督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體育經營者進行註冊登記,監督管理體育經營活動;
(三)物價部門負責對體育經營的收費進行監督管理;
(四)稅務部門負責體育經營者稅務登記,監督檢查其依法納稅的情況;
(五)衛生部門負責對體育經營場所的公共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申辦體育經營項目或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體育經營發展規劃;
(二)有必要的資金、符合體育標準的設施和具備專業知識的合格人員;
(三)有符合治安、消防、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件的體育標準場所;
(四)經營內容有益健康;
(五)符合單項體育經營項目的開辦標準;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辦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體育經營項目,必須經過下列審批程式:
(一)由經營者向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
(二)體育行政部門對經營者的經營項目、人員配備、營業場所、體育設施和管理制度進行審查,並在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體育經營許可證》;
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申領安全、衛生等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同時到有關部門辦理;
(四)體育行政部門對批准的體育經營項目可以進行等級評定。
第九條 申辦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列體育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必須向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經審核批准後領取《臨時體育經營許可證》:
(一)舉辦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書;
(二)體育經營活動的實施方案;
(三)體育經營活動的場地情況和使用證明;
(四)舉辦體育經營活動的有關契約;
(五)個人舉辦的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出具單位擔保的證明。
體育經營活動的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活動內容、日程安排及觀眾安排情況;
(二)活動的競賽規程或技術培訓教育計畫等具體內容說明;
(三)參加活動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工作人員情況;
(四)有關活動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容和環境衛生保護措施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從事跨行政區域的體育經營活動,經營者應當徵得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向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 體育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經營者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有檢舉、揭發、控告、申訴的權利。
第十一條 體育經營者有維護體育經營活動場所秩序及制止有悖社會公德行為的義務。
體育經營者應重視從業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素質,不得從事賭博、淫穢、迷信等擾亂社會治安的活動。
第十二條 體育經營者舉辦體育經營項目和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許可證核准登記範圍內經營,不得偽造、塗改、租借、轉讓許可證;
(二)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三)經營活動符合體育單項管理標準及規定;
(四)營業人員佩戴標誌、堅守崗位、履行職責;
(五)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境管理等規定;
(六)體育器材、場地符合國家體委頒布的設施和器材標準;
(七)經營收費必須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八)依照規定交納體育經營有關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 承辦國內外重大體育競賽或大型體育表演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參加活動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觀眾的安全負責。
第十四條 經營性體育演出活動場所不得接納未取得舉辦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經營性體育競賽和表演。
第十五條 經營者變更登記註冊事項或者轉業、歇業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分別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體育行政部門對體育經營項目實行年審驗證制度。體育經營項目年審驗證具體辦法,由蘇州市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對檢舉、揭發體育經營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有功人員和秉公執法、廉潔公正、嚴於管理等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由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 未經體育行政部門批准,舉辦體育經營項目或者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經營,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四)項的,由體育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三)、(六)、(八)項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體育經營許可證》或者《臨時體育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由體育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違反公安、衛生、物價、工商、稅務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亦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舉辦的體育經營項目,經營者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蘇州市體育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