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鄉鎮渡口管理辦法(2004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鄉鎮渡口管理辦法(2004修訂)
  • 發布單位:江蘇省蘇州市
  • 發布日期:2004-07-22
  • 生效日期:2004-07-22
基本信息,蘇州市鄉鎮渡口管理辦法(2004修訂),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江蘇省蘇州市
【發布文號】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
【發布日期】2004-07-22
【生效日期】2004-07-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蘇州市鄉鎮渡口管理辦法(2004修訂)

(2004年7月14日蘇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7月22日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渡口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渡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渡口是指設於農村或集鎮,由鄉(鎮)村集體、聯戶或個體經營(以下簡稱經營單位),主要為當地民眾生產生活服務的渡運場地、碼頭、渡船及為渡運服務的其他設施。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渡口管理工作的領導。鄉鎮渡口安全管理實行“誰經營、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一)渡口經營單位對渡運安全負直接責任;
(二)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與經營單位簽訂安全渡運責任狀,並對渡口管理負領導責任;
(三)縣級市人民政府應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渡運安全管理責任狀。

第四條

市、縣級市交通主管部門設定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是對鄉鎮渡口渡運安全實行監督指導的主管機關。

第五條

渡口的設定、撤銷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徵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嚴禁私設渡口和非法載客渡運。

第六條

渡口經費來源和使用:
(一)渡費收入由渡口經營單位本著“以渡養渡”的原則,合理使用,確保渡船、碼頭等渡口設施完好;
(二)渡口經營單位應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定期繳鄉(鎮)人民政府,專款專用,作為統籌安排解決所轄渡口維修、改造及更新經費;
(三)渡口、渡船維修經費確有困難的,應由當地人民政府通過多種渠道幫助解決。

第七條

渡口兩岸應設定供旅客上下的碼頭和坡道石階。客運量較大或設在幹線航道上的渡口必須設定旅客候船亭(棚)等設施。
渡口碼頭上下游各20米範圍內不得停泊其他船舶、排筏或構築設施。上下游各200米範圍內,不準有易燃易爆、腐蝕、有毒有害類物品的生產和堆放場所。

第八條

渡口兩岸應設立明顯的《渡口守則》牌和江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頒布的《通告》牌。

第九條

渡船必須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登記,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核發的船舶所有權證書和渡船證後,方可投入渡運。未經檢驗發證的渡船不得渡運。

第十條

渡船載客定額不得小於10人,人力渡船的載客定額不得大於60人。渡運時每裝載1輛腳踏車應折算1名載客定額,每裝載1輛機車應折算2名載客定額。

第十一條

渡船必須保持技術狀況良好,設備完善有效。渡船要定期保養、修理,並按規定辦理年度檢驗。

第十二條

所有渡口不得使用纜渡。水面寬度大於150米的水域,必須使用鋼質機動渡船。

第十三條

渡船兩舷應設定安全欄桿,人力渡船應配置與客艙長度相等,從載客甲板算起高度不低於90厘米的牢固結實的安全欄桿。

第十四條

人力渡船必須標明船名、載客定額、載重水線。機動渡船應當遵守《客渡輪專用信號標誌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鄉鎮渡口投入營運的渡船必須參加保險。

第十六條

機動渡船的船員考試發證、審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員考試發證規則》辦理。

第十七條

人力渡船的渡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駕船技術,會游泳,安全責任心強,年齡在18至60周歲,經本人申請或所在單位推薦,鄉(鎮)人民政府同意,並填寫渡工申請表;
(二)視力、聽力正常,身體健康,經鄉(鎮)人民醫院體檢合格;
(三)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後,發給《江蘇省人力渡船渡工證》。
第十八條 渡工(船員)必須做到:
(一)執行有關水上交通法規、規章及安全操作制度,服從渡口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管理,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二)堅守崗位,文明渡運,宣傳安全渡運知識;
(三)不得將渡船交給無證人駕駛;
(四)渡船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保護現場,立即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每個渡口應當配備2名以上持有船員證書或者渡工證的人員。

第二十條

渡運中乘客和腳踏車一律下艙,機車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二十一條

鄉鎮渡船不得從事夜間渡運。特殊情況需要夜渡的,應當配齊夜航設備,並按夜間渡運的有關規定顯示燈光和信號。

第二十二條

嚴禁乘客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有毒有害等危險品過渡。

第二十三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停止渡運:
(一)超載或者超員的;
(二)裝載不當,荷載分布不平衡,乘客集中一舷等影響安全渡運的;
(三)暴風雨、洪水、急流、能見度不良及其他惡劣天氣危及安全航行的;
(四)人員配備不足、船舶安全檢驗不合格的;
(五)秩序混亂,出現結夥鬥毆、酗酒、尋釁滋事等影響渡運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

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
(一)必須由一名領導負責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並由專門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督促、指導渡口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定期檢查、消除渡口各種違章現象和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三)統一規劃和組織實施渡口設施的維修、更新,合理使用渡口經費;
(四)重大節假日或渡運繁忙時,組織專人維持渡口秩序,確保渡運安全;
(五)對渡口安全管理和維護渡運安全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渡口經營單位的職責:
(一)申報渡口設定、遷移和撤銷,負責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二)維修渡船碼頭等渡口設施,添置消防、救生設備和工屬具;
(三)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維護渡運秩序,服從渡口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以及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
(四)配合開展渡船檢驗、渡工(船員)培訓考試和審驗工作,提高渡工(船員)的技術水平,保持渡工(船員)相對穩定;
(五)合理調度渡船,確保節假日或渡運繁忙時的安全;
(六)向鄉(鎮)人民政府定期按比例上繳渡口維修經費。

第二十六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辦理渡船檢驗和登記,核發船舶檢驗證書和航運簽證簿或渡船證;
(二)組織渡工(船員)業務培訓、審驗、考試,核發渡工證或者船員證書;
(三)開展渡口安全宣傳,監督檢查渡運安全,表彰先進,按章處罰違章渡運及其責任人;
(四)對未經批准、檢驗不合格、無船員證書或者無渡工證及其他危及渡運安全的渡船,按有關規定令其停渡,並書面通知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對拒不改正繼續違章渡運的,有權將渡船拖向指定地點;
(五)負責對渡口設定、遷移等渡運安全方面的審核和驗收;
(六)接到渡口交通事故報告,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組織施救,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違章處罰規定(試行)》和《江蘇省渡口管理辦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渡口設施失修出現事故隱患或者發生事故的;
(二)嚴重違章,冒險渡運,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三)不服從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監督檢查,阻礙港監人員執行公務的;
(四)發生渡口交通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無故拖延的;
(五)不如實提供事故情況,弄虛作假,干擾事故調查的;
(六)發生事故,對落水和受傷人員及財產受損不積極採取措施施救,造成重大傷亡和損失的;
(七)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不履行應承擔各種責任的。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渡口管理應當受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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