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蘇州市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蘇州市司法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的經營活動,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包括總部、中央廚房、配送中心和門店。
總部對門店實施食品銷售連鎖管理或者餐飲服務連鎖管理。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支持食品連鎖經營、配送。
第六條  鼓勵連鎖食品經營企業成立行業協會,研究制定強化食品安全管理的行業自律規範,開展食品安全問題調研和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提高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社會責任意識。
第七條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但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的除外。
第八條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完善從總部到門店的食品安全全過程風險控制。
第九條 總部應當對中央廚房、配送中心和門店的食品安全承擔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責任,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並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鼓勵總部以信息化系統為支撐,建立完善網路信息平台,持續最佳化原料採購、倉儲配送、產品追溯、人員管理、過程控制、消費者權益維護等全流程的運行機制。
第十條  中央廚房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並按照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中央廚房應當設定與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定期檢測。
第十一條  配送中心應當根據食品特點選擇適宜的配送工具,配送工具應當防雨、防塵、防曬,必要時應當配備保溫、冷藏等設施。
配送的食品應當有包裝或者盛裝在密閉容器中。食品包裝和容器應當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檔案,依法如實記錄、保存原料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
連鎖餐飲企業總部應當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供貨者,並建立評價和退出機制,對供貨者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價。鼓勵連鎖餐飲企業總部建立固定的供貨渠道,與固定供貨者簽訂供貨協定,明確雙方的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  總部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加強總部、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開展食品安全自查,並定期對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開展食品安全檢查。
經檢查或自查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總部應當立即停止相關中央廚房、配送中心或者門店的食品經營活動,並及時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總部應當加大對總部、門店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
第十五條  門店應當按要求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員。
食品安全員應當掌握與其崗位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熟悉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工業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協助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鼓勵連鎖食品經營企業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老字號”食品企業發展連鎖經營、採用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擴大市場規模。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制度,指導連鎖食品經營企業規範行政許可申請、日常管理、人員培訓、信息化建設等內部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平台建設,定期發布連鎖食品企業的檢查情況,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對於舉報行為及時開展查處。
第十九條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發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涉事總部、門店及中央廚房等進行現場調查,約談總部及門店負責人,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總部不在蘇州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發生違法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報其總部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用語的含義:
(一)中央廚房,指由食品經營企業建立,具有獨立場所和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製作並配送給本單位連鎖門店,供其進一步加工製作後提供給消費者的經營主體;
(二)食品銷售連鎖管理,指連鎖食品銷售企業總部對其管理的門店實施統一的採購配送、質量管理、經營指導,或者品牌管理等規範化管理的活動;
(三)餐飲服務連鎖管理,指連鎖餐飲服務企業總部對其管理的門店實施統一的採購配送、質量管理、經營指導,或者品牌管理等規範化管理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