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小食雜店管理辦法

《江蘇省小食雜店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小食雜店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4年6月,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江蘇省小食雜店管理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小食雜店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
  • 實施時間:2024年8月1日 至 2024年7月3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文號:蘇市監規〔2024〕4號
發布歷程,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歷程

2024年3月,《江蘇省小食雜店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6月,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江蘇省小食雜店管理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小食雜店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小食雜店備案管理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食雜店,是指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六十平方米以下(含倉庫面積)、從事食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賣部、便利店等經營者,但是不包括連鎖食品銷售企業分支機構。
以食品批發、自動售貨為主的,或者設有外設倉庫的食品經營者不認定為小食雜店。
第四條 小食雜店經營者對其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小食雜店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有關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小食雜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食雜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小食雜店可以自主選擇辦理小食雜店備案或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不得同時申辦。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無需辦理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小食雜店,可以自主選擇辦理小食雜店備案或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不得同時申辦。
選擇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小食雜店,按照《江蘇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各地應當將小食雜店備案納入“多證合一”範圍,並實施備案編號管理。小食雜店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時,同步提交《小食雜店備案信息採集表》,一併辦理備案。已取得營業執照的小食雜店,可以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第八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備案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經營項目、備案編號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已經辦理小食雜店備案的食品經營者,如備案信息發生變化,且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自發生變化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部門重新辦理備案,並註銷原備案信息;如不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 小食雜店終止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部門註銷備案信息。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或存在其他應當註銷而未註銷情形的,原備案部門可依據職權辦理備案註銷手續。
第十一條 小食雜店從事網路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名稱、經營場所地址、備案編號等相關備案信息。
第十二條 小食雜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場所保持環境衛生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食品銷售、貯存場所與生活場所有效分隔;
(二)經營布局合理,食品與非食品、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應當分區銷售貯存,生食與熟食經營區域分開,生鮮畜禽、水產品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設施以及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衛生防護設施;
(四)採購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直接接觸食品的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五)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和售貨工具;
(六)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七)不得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簡單復熱成品除外;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本辦法所稱簡單復熱成品,是指將預包裝食品無需經過清洗、切配、調味等過程,直接通過微波、蒸、煮等簡單操作方式(不含燒烤、煎、炸、炒等製作方式)加熱。
第十三條 小食雜店銷售散裝食品,應當設定專區或者專櫃,依法標註食品信息和食品生產經營者信息;將不同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的食品混裝銷售的,應當標註最早的生產日期和最先到期的保質期;拆零銷售的食品,原包裝應當保存至銷售完畢。
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配備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以及防污染等有效覆蓋隔離設施。銷售散裝熟食還應設定銷售專間、專區或專櫃,配備保溫或冷藏功能的設施,設定可開閉式食品傳遞設施;如需進行切割、分裝等簡單處理,應設定專間或專用操作區。
以散裝形式銷售的不易於挑揀異物或易引起交叉污染的食品,應採用小包裝計量或使用密閉容器。使用密閉容器的應設定便於消費者查看、取用食品的工用具。
第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外,小食雜店還禁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一)以廢棄食用油脂加工製作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注水或者注入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禽、畜、水產動物肉類;
(三)省人民政府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十五條 小食雜店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保證食品安全。
第十六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小食雜店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經營實際情況與備案信息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並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等級評定。對食品經營許可證註銷並依法進行小食雜店備案的經營主體,如已確定其風險等級且風險因素未發生變化,可繼續按照原風險等級實施監管,強化後續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對小食雜店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並將小食雜店備案信息、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鼓勵小食雜店組建或者加入相關行業組織。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章程為會員單位提供培訓、諮詢等服務,引導、督促小食雜店依法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附屬檔案:
1.江蘇省小食雜店備案信息採集表
2.江蘇省小食雜店備案註銷表
3.江蘇省小食雜店備案編號規則

內容解讀

為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為小微經營者提供便利,我局起草制定了《江蘇省小食雜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目前,在食品銷售經營者中,經營面積較小、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小食雜店數量較多。2024年1月,我省出台了《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小食雜店實行備案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對小食雜店等小型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為進一步明確小食雜店備案方式、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及監督檢查辦法等,有必要出台《江蘇省小食雜店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九條,大體可以分為如下四部分:
第一條至第五條是第一部分,主要對制定依據、適用範圍、責任劃定等內容作出規定。
第六條至第十條是第二部分,主要對小食雜店備案辦法作出規定,包括明確小食雜店實行備案管理、納入“多證合一”範圍辦理、備案信息變更及註銷辦法等。
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是第三部分,主要對小食雜店食品安全管理作出規定,包括信息公示、經營過程規範、散裝食品銷售規範、禁止經營的品種、主體責任落實等。
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是第四部分,主要對監督檢查、社會共治、實施日期等內容作出規定。
《規定》同時附《江蘇省小食雜店備案信息採集表》《江蘇省小食雜店備案註銷表》《江蘇省小食雜店備案編號規則》,便於各地備案部門開展小食雜店備案工作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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