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濕地保護修複製度實施意見

為加強我市濕地保護修復,加快建立系統完整的濕地保護修複製度,根據《江蘇省濕地保護修複製度實施方案》(蘇政辦發〔2017〕12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濕地保護修複製度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18年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30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立濕地保護修複製度,全面保護濕地,強化濕地利用監管,推進退化濕地修復,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健康,為實現我市勇當“兩個標桿”、落實“四個突出”、建設“四個名城”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則。
——生態優先、全面保護、持續發展。保護濕地生態系統,提高濕地生態質量,提升濕地生態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濕地資源實行全面保護和分級管理,維持全市濕地保有量不減少,維護國土生態安全。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強化宣教。濕地保護是重要的生態公益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予以重視。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各種有效方式參與濕地保護修復。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加強濕地保護環境教育,提高全民濕地保護參與意識,研究創新機制。
——綜合協調、分工負責、協同推進。建立完善濕地保護管理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林主管部門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修復工作,相關部門按照《蘇州市濕地保護條例》履行職責,協同推進濕地保護修復。
——科學評估、注重成效、嚴格考核。建立多尺度的濕地資源普查、監測與評價體系。將濕地保護修複目標任務納入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綜合評價考核體系,強化績效考核獎懲。
(三)目標任務。到2020年,全市濕地總面積不低於509萬畝,自然濕地面積不少於403萬畝,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國家級濕地公園達到6處,市級以上濕地公園總數維持在20個左右,全市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60%以上,所有縣(市、區)的自然濕地保護率均不低於60%。到2030年,全市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80%,進一步增強濕地生態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全面提升濕地保護水平。
二、重點工作
(四)實行濕地分級管理。將全市濕地劃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並由濕地名錄予以確定。2019年底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完成一般濕地名錄認定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根據國家、省統一部署,開展濕地管理事權改革,明晰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事權劃分。(市農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環保局、水利局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五)完善濕地保護體系。對國家、省級、市級重要濕地,要通過設立國家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源地保護區、濕地保護小區等方式加強保護,建立覆蓋全市重要濕地的保護體系,提高全市自然濕地保護率。加強各級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能力建設。在各級重要濕地探索設立濕地管護公益崗位,創新濕地保護管理形式。(市農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利局、住建局、園林和綠化局、旅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制定實施濕地保護規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蘇州市濕地保護規劃(2016~2030)》,結合本地實際,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規劃,把濕地保護的任務和具體措施落實到各鄉鎮和各有關部門,2018年底前完成。發展和改革、林業、農業、水利、交通運輸、環保、旅遊等部門的相關規劃涉及濕地的,應當包括濕地保護相關措施。(市農委、發改委、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環保局、水利局、規劃局、旅遊局、園林和綠化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各縣(市、區)要將本轄區內省級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通過濕地名錄落實到具體濕地地塊。嚴格濕地用途監管,經批准占用、徵收濕地並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要按照“先補後占、占補平衡”的原則,負責恢復或重建與所占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市農委、國土資源局、發改委、環保局、水利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規範濕地用途管理。依據《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嚴格實行濕地生態紅線制度。納入濕地生態紅線範圍的濕地,禁止占用、徵收或者改變濕地用途。因交通、航道、能源、通訊、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徵用、徵收濕地生態紅線範圍以外的濕地或者改變用途的,用地單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提交濕地保護與恢複方案。完善涉及濕地相關資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設立濕地相關資源利用的強度和時限,避免對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服務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壞。(市國土資源局、農委、環保局、水利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明確濕地修復責任主體。經批准的項目建設將濕地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按照濕地保護與恢複方案恢復或者重建濕地。用地單位作為責任主體,自行開展濕地修復或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相關部門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復效果後評估等費用由責任主體承擔。對因歷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態破壞的、因重大自然災害受損的濕地,經科學論證確需恢復的,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修復責任,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市農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利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多措並舉增加濕地面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的要求,維持濕地面積總量動態平衡。優先在湖濱帶、入湖河口等濕地功能關鍵區域和重要濕地沿線等生態功能特殊區域開展濕地恢復。重點實施濕地植被修復、野生動物棲息地恢復、濕地自然岸線修復、退圩、退漁、退養、退田等還濕、還湖、還河工程,恢復原有濕地,增加濕地面積,提升濕地生態功能,維持濕地生態系統健康。(市農委、國土資源局、發改委、財政局、環保局、水利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提升濕地生態功能。探索建立以鳥類種類數量、水體透明度等為主要因子,適合太湖流域的濕地生態評價指標體系。通過積極有效的濕地保護修復措施,增強濕地生態服務功能,保護自然岸線,逐步重塑河湖近岸帶濕地,有效恢復河湖濕地生態功能。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2%以上。(市水利局、環保局、農委、國土資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強化濕地修復成效監督。按照國家濕地修復績效評價標準,開展濕地保護和修復績效評價。按照濕地修復公示制度,依法公開濕地保護和修復成效,接受公眾監督。(市農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利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嚴肅懲處破壞濕地行為。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對濕地利用進行監督。嚴厲查處違法利用濕地的行為,造成濕地生態系統破壞的,由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恢復原狀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市農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利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開展濕地資源調查評估。根據國家、省的統一部署,到2020年,完成全市第三次濕地資源調查評估,建立完善全市濕地資源信息數據管理系統,掌握濕地資源動態變化。(市農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利局等參與)
(十五)建立濕地監測體系。逐步完善市級濕地監測平台,重點建設縣(市、區)級監測平台,逐步形成全市濕地生物指標觀測網路。健全濕地監測數據共享制度,林業、國土、環保、水利等部門獲取的濕地資源數據要實現有效集成、互聯共享。加強生態風險預警,防止濕地生態系統特徵發生不良變化。(市農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利局等參與)
(十六)監測信息發布和套用。建立統一的濕地監測評估信息發布制度,實現濕地監測信息互通共享。市級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每年發布濕地保護情況年報,公布濕地監測評估信息。縣級濕地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布濕地面積、濕地修復面積、水質、生物多樣性等濕地監測評估信息。運用監測評估信息,為保護修復濕地、考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濕地保護責任提供科學依據和數據支撐。建立監測評估與監管執法聯動機制。(市農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利局等參與)
三、保障措施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濕地保護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協調、解決濕地保護修復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進一步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形成濕地保護合力,確保實現濕地保護修復的目標任務。(市農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利局等參與)
(十八)建立考核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分管領導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要將濕地保有量、自然濕地保護率、濕地修復面積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本地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等制度體系。(市農委牽頭,市發改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利局等參與)
(十九)強化科技支撐。吸收先進技術和經驗,與高校、科研院所、濕地國際組織建立濕地保護、科研、監測評估、業務培訓等合作機制,突出濕地與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水資源安全、生態可持續發展等關係研究。充分發揮蘇州市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在制訂政策法規、編制規劃、技術推廣、濕地公園建設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市農委、科技局、財政局、環保局、水利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加大資金投入。發揮政府投資的主導作用,將濕地管理相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加大對濕地監測、科研、宣教等方面的投入。完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逐步將市級重要濕地納入生態補償範圍。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濕地保護,探索建立濕地修復市場交易機制。(市財政局、發改委、農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利局等參與)
(二十一)加強宣傳教育。開展濕地科普宣傳教育,利用網際網路、移動媒體等各種有效手段,普及濕地科學知識。依託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開展濕地環境教育,省級以上濕地公園要編制濕地科普和導賞手冊,建立濕地環境教育基地或濕地自然學校,與中國小校合作,開展濕地科普專題教育活動,加強中小學生濕地保護知識教育。建立濕地保護志願者制度,動員公眾參與濕地保護和相關知識傳播。(市農委、教育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利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蘇府〔2018〕77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濕地保護修複製度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
《蘇州市濕地保護修複製度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於2018年7月20日經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7月31日市政府以“蘇府〔2018〕77號”印發。現解讀如下:
一、意義及背景
濕地在涵養水源、淨化水質、蓄洪抗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發揮著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態系統,也是自然生態空間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務院辦公廳於2016年11月30日印發了《濕地保護修複製度方案》(國辦發〔2016〕89號)、省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9月1日印發了《江蘇省濕地保護修複製度實施方案》(蘇政辦發〔2017〕121號),對濕地保護修復提出了新的任務和要求。
二、《實施意見》明確的目標任務
《實施意見》明確,到2020年,全市濕地總面積不低於509萬畝,自然濕地面積不少於403萬畝,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國家級濕地公園達到6處,市級以上濕地公園總數維持在20個左右,全市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60%以上,所有縣(市、區)的自然濕地保護率均不低於60%。到2030年,全市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80%,進一步增強濕地生態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全面提升濕地保護水平。
三、《實施意見》確定的重點工作
《實施意見》確立了實行濕地分級管理、完善濕地保護體系、制定實施濕地保護規劃、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規範濕地用途管理、多措並舉增加濕地面積、嚴肅懲處破壞濕地行為、開展濕地資源調查評估、建立濕地監測體系等13項重點工作。一是實行全面保護和分級管理。明確將全市所有濕地納入保護範圍,實行全面保護和分級管理,將省級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通過濕地名錄落實到具體濕地地塊。二是明確濕地保護和恢復的類型。對納入自然濕地保護率監測統計的保護類型予以明確,包括國家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源地保護區、濕地保護小區等;對納入濕地恢復考核的類型進行了細化和明確,包括濕地植被修復、野生動物棲息地恢復、濕地自然濕地岸線修復、退圩、退漁、退養、退田等還濕、還湖、還河工程。三是加強濕地監測和評估能力。探索建立以鳥類種類數量、水體透明度等為主要因子,適合太湖流域的濕地生態評價指標體系。逐步完善市級濕地監測平台,重點建設縣(市、區)級監測平台,逐步形成全市濕地生物指標觀測網路。
四、《實施意見》落實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協調、解決濕地保護修復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進一步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形成濕地保護合力,確保實現濕地保護修復的目標任務。二是建立考核機制。將濕地保有量、自然濕地保護率、濕地修復面積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本地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等制度體系。三是強化科技支撐。吸收先進技術和經驗,突出濕地與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水資源安全、生態可持續發展等關係研究。四是加大資金投入。將濕地管理相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完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濕地保護,探索建立濕地修復市場交易機制。五是加強宣傳教育。依託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開展濕地環境教育,普及濕地科學知識。建立濕地保護志願者制度,動員公眾參與濕地保護和知識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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