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7日,國務院以國函〔2015〕219號印發《關於同意建立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該《會議制度》分主要職能、成員單位、工作規則、工作要求4部分。
主要職能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統籌協調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強對改革的指導、監督和評估,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重大問題;促進地方、部門和企業間的信息溝通和協作,及時向國務院報告有關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 印發機關:國務院
- 文號:國函〔2015〕219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17日
批覆
國函〔2015〕219號
你局《關於建立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食藥監〔2015〕26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公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制度
一、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統籌協調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強對改革的指導、監督和評估,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重大問題;促進地方、部門和企業間的信息溝通和協作,及時向國務院報告有關情況。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總後勤部衛生部等10個部門和單位組成。
聯席會議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名單附後)。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由召集人主持。成員單位可以提出召開聯席會議的建議。研究具體工作事項時,可視情況召集部分成員單位參加會議,也可邀請其他部門和專家參加會議。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印發各相關部門和單位,重大事項按程式報批。
聯絡員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召集。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問題,及時制定推進改革的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議;按要求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加強對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跟蹤督促落實,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