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有腐蝕性物品罪

藏有腐蝕性物品罪,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規定的一種犯罪。該條例第29條規定,任何人士,如未有合法權力或合理解釋而在公眾地方藏有或保管任何足以造成嚴重身體損傷之腐蝕性液體,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監禁3年。

腐蝕品是指能灼傷人體組織並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的固體或液體。與皮膚接觸在4小時內出現可見壞死現象,或溫度在55℃時,對20號鋼的表面均勻年腐蝕率超過6.25mm年的固體或液體。
腐蝕品對人體有一定危害。腐蝕品是通過皮膚接觸使人體形成化學灼傷。腐蝕品有些本身能著火,有的本身並不著火,但與其他可燃物品接觸後能著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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