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肇事罪

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肇事罪又稱“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重大事故罪”。違反爆炸性、易燃佳、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

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危險物品是指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和腐蝕性物品爆炸性物品,包括各種起爆器材、起爆藥和各種炸藥等。易燃性物品,如汽油、液化石油、酒精等。放射性物品,如鐳、鈷等。毒害性物品,如敵敵畏、砒霜、劇毒農藥等。腐蝕性物品,如硫酸、硝酸等。重大事故是指火災、爆炸、中毒等事件。嚴重後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本罪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並非任何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均可構成本罪。只有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才構成本罪。(3)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過失。過失是對危害結果而言,而行為人在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方面,則不一定是出於過失,也可能是出於故意。(4)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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