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藁城市民間組織聯合會
- 地理位置:藁城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民間組織
機構簡介,聯合會章程,
機構簡介
藁城市民間組織聯合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協調全市民間組織努力推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指導、培訓民間組織加強業務和自身建設,為促進全市民間組織工作的健康發展服務。
聯合會章程
藁城市民間組織聯合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藁城市民間組織聯合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藁城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市性社會團體。是由全市各級各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民間組織以及為民間組織服務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協調全市民間組織努力推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指導、培訓民間組織加強業務和自身建設,為促進全市民間組織工作的健康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藁城市人民政府政府東院,辦公場所設在政府東院二樓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二)普及和傳播與民間組織活動有關的領域、學科的基礎知識與專業常識,宣傳民間組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積極作用和先進事跡;
(三)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承擔民間組織工作研究課題,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民間組織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諮詢服務活動;
(四)為會員提供綜合服務,幫助會員解決困難,為會員之間交流搭建平台;
(五)組織開展與民間組織工作有關的社會調查。廣泛開展與省內外民間組織的聯繫,組織赴國內外考察學習活動;
(六)針對民間組織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改進和完善的建議,協助管理機關做好民間組織管理工作。
(七)加強對各民間組織的管理和考核,對工作實績突出、貢獻巨大的民間組織,上報相關部門,申報國家和政府的資助資金和獎勵基金。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個人會員。凡有志於民間組織工作,具有一定業務工作能力的民間組織理論工作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民間組織工作者及其他人員;
(四)團體會員。全市各級各類民間組織及有關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須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業務活動;
(三)優先申請參加本會的調研課題和科研活動,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境內外考察、學習和訪問活動;
(四)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定期與本會聯繫,及時匯報有關情況,交流反映民間組織活動信息;
(五)宣傳普及民間組織管理科學知識;
(六)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繳回會員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會員義務一年以上,或不參加本會活動一年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審查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建立會長辦公會制度。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也可召開會長辦公會擴大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每季度召開一次,由秘書處負責聯繫落實,會長辦公會一般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需委託他人參加。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主要職責
(一) 研究商定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
(二) 研究商定年度工作計畫及年終工作總結;
(三)研究商定秘書處提交的重大事項,重大活動的計畫安排。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廷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審查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常務副會長代表會長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並處理會長授權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請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凡積極主動向本團體捐贈或為本團體做出重大貢獻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研究,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會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理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07年10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