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紀寧

薛紀寧

薛紀寧,男,漢族,1955年2月生,江蘇如皋人,197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3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巡視辦巡視員。

2021年2月,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薛紀寧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2021年5月12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薛紀寧涉嫌受賄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薛紀寧
  • 民族:漢族
  • 籍貫:江蘇如皋
  • 出生日期:1955年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審查調查,決定逮捕,開除黨籍,提起公訴,一審庭審,

人物履歷

1973年07月至1979年09月,江蘇如皋縣新民公社插隊;
1979年09月至1983年08月,中央財政金融學院金融系學習;
1983年08月至1984年03月,中央財政金融學院工作;
1984年03月至1985年08月,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工作;
1985年08月至1999年12月,先後任中國人民銀行稽核司三處副處長、江蘇鎮江分行副行長(掛職)、稽核局非銀行金融機構處處長、稽核監督局銀行一處處長、監管一司監管二處處長;
1999年12月至2003年11月,中央金融紀工委案件檢查二室主任;
2003年11月至2007年08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察局副局長;
2007年08月至2012年07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2年07月至2014年0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正局級);
2014年04月至2015年03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巡視辦巡視員。
曾任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十一屆政協委員。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0年6月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決定逮捕

2020年12月18日,據高檢網訊息: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薛紀寧作出逮捕決定。

開除黨籍

2021年1月2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監委訊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對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薛紀寧違反政治紀律,落實黨中央金融工作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放棄監守職責,縱容包商銀行野蠻擴張和違法經營,助推包商銀行嚴重信用風險,造成惡劣影響,違背中央設立村鎮銀行政策初衷,違規審批,致使當地村鎮銀行發展偏離政策定位,出現嚴重風險;罔顧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帶頭違法亂紀,給原內蒙古銀監局系統政治生態造成嚴重損害;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轉移、藏匿、銷毀贓款贓物;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為其子換取利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出入高端會所,違規收受貴重禮品,違規兼職取酬,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其子謀利。違反組織紀律,插手干預被監管機構人事安排;未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被監管機構信貸業務。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薛紀寧利用監管職權和職務影響,在行政許可、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貸款辦理、業務承攬、設立和入股村鎮銀行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多家單位和個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薛紀寧身為金融監管部門的黨員領導幹部,喪失黨性原則,目無法紀,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背心離德,罔顧黨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策部署,棄守監管職責和風險底線,助推包商銀行等金融機構嚴重風險,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履行管黨治黨第一責任,帶頭嚴重違紀違法,所作所為帶壞隊伍、敗壞風氣,其任職期間班子成員發生“塌方式”腐敗,嚴重毒化原內蒙古銀監局政治生態;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從甘於被“圍獵”到主動求“圍獵”,貪腐瀆職觸目驚心;家教不嚴、家風不正。薛紀寧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以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薛紀寧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研究決定,將薛紀寧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21年2月,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薛紀寧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薛紀寧利用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察局副局長,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 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巡視辦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庭審

2021年5月12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薛紀寧涉嫌受賄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本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12月4日將本案交由檢察院審查起訴。該案系一審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公訴機關當庭指控:被告人薛紀寧利用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察局副局長,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巡視辦巡視員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4億餘元,為他人在行政許可、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辦理貸款、業務承攬、設立和入股村鎮銀行等方面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檢察院公訴人圍繞指控的違法犯罪事實依法進行舉證、質證,並從案件事實與證據的認定、法律適用、量刑情節等方面發表了公訴意見。被告人薛紀寧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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