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河道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查批准了《蕪湖市河道管理條例》。
《蕪湖市河道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查批准了《蕪湖市河道管理條例》。
《蕪湖市河道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查批准了《蕪湖市河道管理條例》。條例頒布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蕪湖市河道管理條例》的決議(2023年9月22日安...
(一)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的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範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線以下的區域。(二)堤防管理範圍為堤防本身...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溝渠、行...
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鑒於《安徽省長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已被國務院《河道管理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等法規代替,決定廢止《安徽省長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長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長江、淮河幹流和與之相接的河段堤防,以及與它們相關的行蓄洪區、生產圩、外護圩和江心洲堤防工程。內河、湖泊的河道堤防管理辦法...
(2017年10月13日蕪湖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下列區域內的城市管理活動:...
引江濟淮工程涉及的各類自然保護地和省重要濕地的保護與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引江濟淮工程及其涉及的飲用水水源地以及河道、航道、湖泊、調蓄水庫、水閘、泵站等的保護範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 尚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是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的條例。(1988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
草案有關禁止性規定,《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已經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建議增加一條,作出指引性規定,表述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修改稿第...
河長、湖長制職責寫入《條例》根據《條例》,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建立河長、湖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上級河長、湖長負責對相應河道湖泊下...
六安、安慶、蕪湖、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及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保證巢湖流域出界河流斷面水質符合水環境質量要求,實行跨市、縣行政區域邊界上下游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
第一條 為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保護水資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設施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江河、...
合肥市河道管理條例,於2020年8月28日合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
(一)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畫,行政區域邊界斷面、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斷面未達到階段水質目標的;(二)未完成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設施拆除、關閉任務的;(三)因違法批准新建、擴建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
為了加強建築垃圾管理,保護和改善城鄉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2017年10月13日蕪湖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
為了加強青弋江灌區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資源,發揮水利工程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青弋江灌區實際,制定...
第三十二條 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管理範圍內設定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三條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新建化學製漿造紙企業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河道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撇洪河、行洪區、蓄洪區、...
各審批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做到密切配合,能力合作,簡化手續,每年兩次集中在蕪湖市聯合審批,要提高辦事效率,縮短審批辦證時限。2.由河道、長江航道、港監部門督促采砂單位或個人在經批准的采砂區域設立標誌,標明許可的開採範圍,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