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河道管理條例

《蕪湖市河道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查批准了《蕪湖市河道管理條例》。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蕪湖市河道管理條例》的決議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查了《蕪湖市河道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蕪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蕪湖市河道管理條例
(2023年7月21日蕪湖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管控
第三章 生態治理
第四章 保護利用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的規劃管控、生態治理、保護利用及其監督保障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河道,是指江河、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以及列入河道名錄的其他水道。
河道名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三條 河道管理應當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促進發展、服從防洪總體安排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建立與相鄰城市、相鄰縣(市)區交界河道管理的協調聯動機制。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將河道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協助做好河道的管理、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 本市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體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負責河道管理工作:
(一)長江蕪湖段,由市及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長江流域管理機構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
(二)青弋江、裕溪河、牛屯河、後河、西河、黃滸河、裘公河、黃池河、青山河、扁擔河等跨市河道蕪湖段,楓沙湖蕪湖水域,跨縣(市)區的河道,以及列入市級河道名錄的其他河道,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管理,其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區域內的河道管理工作;
(三)其他河道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控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編制河道專業規劃,徵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專業規劃應當服從流域、區域綜合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
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在編制涉及河道的相關規劃時,應當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劃定河道管理範圍,並向社會公告,實行嚴格的河道保護,禁止非法侵占河道。
河道管理單位應當在河道管理範圍的邊界設立固定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江河岸線及陸域資源管理委員會審議研究江河岸線及陸域資源保護與利用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江河岸線及陸域資源保護與利用中的重大問題。
市江河岸線及陸域資源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岸線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劃定河道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嚴格控制采砂區域、采砂總量和采砂區域內的采砂船舶數量。禁止在河道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應當確保河勢穩定、防洪安全,不得損壞堤防、護岸、水下電信通訊等設施和妨礙航運安全。
第三章 生態治理
第十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鼓勵和支持通過生態護岸、景觀綠化、截污治污、堤防修復、濱水空間改造、清淤疏浚等措施,保護、建設和修復河道生態系統。有條件的區域可以結合周邊環境需求,建設人工濕地、調蓄池以及臨水設施。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許可權範圍內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水系連通修複方案,逐步改善水系連通狀況,恢復水系生態流量,維護水系生態功能。
實施水系連通修復,應當與海綿城市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相結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資金、人才、技術等方面,對水系連通修復工作給予保障。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本行政區域圩內水系治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建成區圩內水系治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並保障其正常運行,提高城鄉污水收集處理能力和水資源利用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開展排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
在江河、湖泊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
第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法科學合理設定調蓄水設施。
鼓勵、支持河道生態治理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套用;鼓勵開展中水回用,建設尾水淨化生態公園。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河道保潔工作,建立相關工作制度,明確保潔責任區和責任單位。
第四章 保護利用
第十六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
(三)設定攔河漁具;
(四)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五)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六)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
(七)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八)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九)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有計畫地退地還湖。
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並依法報批。
城市建設不得擅自填堵河道。確需填堵的,應當依法報批。
第十八條 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或者任意砍伐。採伐護堤護岸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採伐許可手續,並完成規定的更新補種任務。
河道其他防護植被,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河道的保護,對涉及河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挖掘、整理,合理利用河道文化景觀。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共同參與、協同配合、信息共享的執法協調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管理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推動河道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網路化、智慧型化。
第二十二條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河道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污染河道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對在河道保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河道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法律、法規對河道內的航道、濕地、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屬於長江流域、巢湖流域、引江濟淮工程的河道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