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蔣樂生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5年08月20日
- 出生地:浙江省義烏市
- 性別:男
- 住址:義烏市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立案偵查,強制措施,一審宣判,二審裁定,一審再審,二審再審,
人物履歷
2001年3月至2002年3月,擔任義烏市江東街道黨委書記,主持街道黨委全面工作;
2002年4月至2005年9月,擔任義烏市建設局局長,主持該局全面工作,兼管人事、財務、審計等工作,聯繫辦公室、散辦、牆改辦等工作;
2005年9月至2011年7月,擔任金華市建設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協助局長分管計畫財務、幹部人事、政策法規、信訪、古某建設與管理等工作,聯繫政策法規處、計畫財務處、市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市古子城管委會建設管理辦公室;
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擔任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2011年9月至案發,擔任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調研員,協助做好重點工程建設工作。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2月3日被浦江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一審宣判
浦江縣人民法院審理浦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蔣樂生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7月6日作出(2015)金浦刑初字第439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蔣樂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二、被告人蔣樂生已退出的贓款人民幣300萬元,由扣繳機關直接上繳國庫。繼續向被告人追繳贓款人民幣624416.95元,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蔣樂生不服,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審判程式違法等為由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6年10月14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審法院的審理違反法定的訴訟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浦江縣人民法院(2015)金浦刑初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浦江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一審再審
浙江省浦江縣人民法院審理浦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蔣樂生犯受賄罪一案,於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浙0726刑初878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蔣樂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二、被告人蔣樂生已退出的贓款人民幣300萬元,由扣繳機關直接上繳國庫。繼續向被告人追繳贓款624416.95元,上繳國庫。被告人蔣樂生不服,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