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人物事件
公訴機關
指控,自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起,蔣家田以零星
販毒活動起家,逐漸發展形成了以他為首,以
楊菊芬等家庭成員為核心,從境外到境內購、運、銷一條龍的
毒品犯罪網路。蔣家田通過販毒聚斂了大量資金,具備一定的經濟基礎後,又將觸角擴展深入到社會的方方面面,以違法犯罪所得投資旅社、茶室、飯店、貨運部、婚慶公司等經濟實體,並以經濟實體為支撐和掩護,從事多種違法犯罪活動,如以茶室為依託進行強迫交易、
詐欺等犯罪活動;在南窯火車站附近開辦飯店,進行“搓錢”的
假幣犯罪;在旅社進行色情敲詐等犯罪活動。
蔣家田通過
鄧建華為其又糾集
熊紹文、楊鶴松、蔣家俊、陳世超等黑惡勢力大肆進行
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通過在網咖、遊戲室等場所“看場子”、收保護費,插手
民間糾紛,成為執行“
潛規則”的“地下執法隊”,在社會上形成了一定規模的非法影響力和控制力。
犯罪過程及主要手段
家族毒網
2008年9月12日,
楊國應再次來到了
南傘口岸,這已不是他第一次來“背”毒品,但這一次,賣家“老順”不願送貨。楊國應惟有
偷渡到
緬甸,可當他背著毒品剛走進國門10多米,就被
邊防武警抓了個正著。他隨身攜帶的旅行包里,裝有19塊毒品
海洛因,重近7公斤。楊國應生於1956年1月5日,是楊菊芬的父親。自楊菊芬跟了蔣家田後,他也自然而然地成為蔣家田的“岳父”,儘管“女婿”蔣家田比他這個“岳父”還年長3歲,但父憑女貴,楊家人的日子終究比以前好過了許多,並在蔣家田的牽線搭橋下,乾起了家族販毒的勾當。正是因為楊國應的落網,警方鎖定已久的蔣家田、楊菊芬等幾個
毒瘤得以拔出。2008年9月16日,蔣家田、楊菊芬涉嫌販賣毒品被抓。
販毒起家
那么,這10年來,蔣家田究竟是如何“發家”的呢? 實際上,今年56歲的蔣家田是
四川省南溪縣農民,10多年前到
昆明謀生。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蔣家田利用一些便利條件,開始在
昆明市宋旗營村一帶從事零星販毒活動,並逐漸在
福德村、宋旗營村、
南窯村一帶組織形成了一個龐大的地下零星販毒網路,進行零星販毒活動。1999年下半年,在
昆明火車站宋旗營村
關鑫旅社上班的朱良民注意到,經常有吸毒人員來旅社吸毒。幾名吸毒人員還讓朱良民幫忙買毒品。據朱良民日後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當時,面對
吸毒人員的提議,他表示不知道去哪買毒品,吸毒人員就告訴他在宋旗營村有一個姓蔣的在賣零包。初次見面,朱良民就表示想買毒品,但蔣家田說沒有。幾天后,朱良民再次去找蔣家田,信誓旦旦地稱出事了一定不牽連他,蔣家田這才答應賣給朱良民。雙方談好條件,由蔣家田提供零包給朱良民,每包賣得100元,朱良民提成10元。漸漸地,朱良民成為蔣家田十分信任的“馬仔”,最多可拿30多包毒品,最少也有10多包,朱良民也打響了自己在宋旗營旅社一帶販賣毒品零包的名氣。2002年2月,朱良民被警方抓獲。
經濟掩護
2001年4月以來,居住在昆明南窯村、宋旗營、福德村一帶的民眾,紛紛寫信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他們居住地周邊零星販毒活動十分猖獗,刑事案件呈上升趨勢,他們生活在那裡沒有安全感。有關部門將此類信件轉到了昆明市公安局。市局專門組織人員進行偵查。經過近3個月的偵查,發現蔣家田是一個在該地區長期從事批零兼營的地下零星販毒的主犯,社會關係複雜,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自己從不輕易交接毒品,專門指使“
馬仔”販賣。2001年9月,市局特偵組抓住一次蔣家田親自販賣毒品
海洛因的時機,將其現行抓獲,當場繳獲毒品海洛因30克。2002年9月5日,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以
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蔣家田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然而,這次牢獄之災並未給蔣家田當頭棒喝。不思悔改的蔣家田為獲取非法暴利,變本加厲繼續作案。案情分析
零星販毒“星火燎原”
蔣家田從零星販毒轉向小宗、大宗毒品犯罪,獲取暴利,乾起以黑養商、以黑護商的罪惡行徑,2004年是一個轉折點。
“家族式”網路成形
2002年,還是洗腳城服務人員的楊菊芬認識蔣家田後,兩人迅速
姘居,幾個月後,楊菊芬就有了蔣家田的骨肉。2003年四五月份,楊國應上昆明來看懷孕的女兒。“當時我和楊菊芬租住在大樹營某小區,我在和楊菊芬、她父母吃飯的時候,楊國應就跟我講,他認識幾個緬甸做毒品的生意人,自己想做毒品,看能不能找人幫銷一下。當時,我跟楊國應講:‘有本事,你背上來,我幫你銷。’”蔣家田在筆錄里供述,一兩個月後,楊國應就帶了幾十克“東西”上昆明。根據自己掌握的販毒網路,蔣家田將吸食毒品、綽號“板鴨”的男子介紹給了楊菊芬,並打電話給“板鴨”:“你嫂子有點事情過來找你,你幫她辦一下”。常在社會上混的“板鴨”自然知道是什麼事。從2003年底到2007年,楊菊芬與楊國應從第一次運輸的路線多次進貨,並通過蔣家田認識了下家
李文彩、老廖等毒販。
姘婦拉親父
另一個由小宗向大宗毒品犯罪轉變的轉折點是2007年。“2007年10月,楊菊芬給我講,想買一張跑南傘的臥鋪車,在火車站好管理,又賺錢,我就同意了。通過以前在楊菊芬飯店打過工的老謝(
謝明祥)介紹,轉讓來一輛客車,我出了30萬元,楊菊芬出了78萬元。過了差不多一個月,楊菊芬就分兩次還給了我30萬元。車登記在我的名下,
牌照為雲AR0168,路線是昆明—南傘—昆明,楊菊芬聘請了兩個駕駛員,一個是介紹買車的老謝,一個姓陳。”蔣家田稱,“買車前,我不販毒,只是幫楊菊芬和她父親楊國應介紹買毒品的下家。”但是,“有一天,楊菊芬就跟我講,買車前老謝就跟她說,跑南傘的都帶毒品,現在生意不好,我們搞一點,路上老謝負責帶到昆明”。當時,蔣家田同意了楊菊芬的建議,而楊菊芬還提議其父親楊國應可以上來幫忙。“2008年春節前我在昆明,蔣家田對我說,他在下面(就是
邊境那邊)聯繫了一個老主人家,叫我到時候去拿幾塊貨,還說到時候會電話聯繫,在電話中,說‘茶葉’就是指貨,說‘蘋果’就是指錢。‘老主人家’的意思就是以前做過買賣的客戶。”楊國應在事後的供述中交代。有買家,有賣家,有運輸工具,有熟練的操作方式,至此,這個
家族式
販毒團伙的大宗交易悄然拉開序幕。
終審宣判
2010年8月27日,昆明蔣家田特大涉黑案的代理方之一
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拿到了雲南省高院的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對蔣家田的
死刑判決。12月7日,在雲南省昆明市打黑除惡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召開的公判大會上,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以蔣家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共41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蔣家田、楊菊芬、楊國應、謝明祥被判處死刑,被告人李文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至十五年不等。
昆明中院認為,被告人蔣家田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應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並應承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全部罪行的刑事責任。其餘人員應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販賣毒品罪、運輸毒品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盜竊罪、出售假幣罪、持有假幣罪、詐欺罪等分別定罪量刑。
近一年來,昆明市共查獲涉黑犯罪團伙3個,涉惡犯罪團伙61個,各類違法犯罪團伙1459個抓獲各類團伙性違法犯罪人員7414個。
昆明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海文達表示,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安排部署下,在廣大人民民眾的廣泛參與下,在昆明沒有發現不了的黑惡勢力,沒有不能打擊的黑惡勢力,沒有打擊不了的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分子膽敢以身試法,最終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執行死刑
2011年12月13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昆明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蔣家田、楊菊芬、謝明祥3人被宣判執行死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執行命令,現在宣布將罪犯蔣家田、楊菊芬、謝明祥押出會場,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馬豫昆在宣判大會上宣布。馬豫昆宣布,昆明市中級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以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販賣、運輸毒品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盜竊罪、出售假幣罪、持有假幣罪、詐欺罪,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蔣家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楊菊芬、謝明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判決涉案繳獲的毒品海洛因、毒資予以沒收;繳獲的全部假幣予以沒收;對蔣家田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聚斂的全部財產及其收益予以追繳;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沒收。
經雲南省高級人民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認為:第一、二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蔣家田、楊菊芬、謝明祥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核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蔣家田、楊菊芬、謝明祥判處死刑的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