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
土地資源、
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
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全縣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政策和技術規程、規範、辦法並組織實施;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審核縣、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四)負責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指導、實施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負責全縣耕地保護工作,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並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貫徹實施國家、省、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實施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指導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採礦權審批、審核,探礦權審核和礦業權轉讓審核工作;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擬訂全縣測繪行業管理政策、執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基礎測繪、縣界線測繪、縣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負責全縣測繪標誌的保護工作,擬訂測繪成果匯交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四)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審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涉外測繪監管工作;組織查處全縣測繪違法案件;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並根據授權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市場,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管理並核准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五)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制定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國土資源局設8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督辦、機要、保密、檔案、信息、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有關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
負責對土地、礦產和測繪管理的綜合性政策調研工作;擬訂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組織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培訓、諮詢工作;承辦有關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徵收徵用土地補償裁決的有關工作;承擔法務部門司法協助事項的受理工作;參與全局行政審批事項的會審。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局有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門預決算工作;負責全局財務、國有資產管理。
負責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土地整理等專項規劃;參與農業綜合開發等有關的區域性規劃;擬訂全縣土地供應政策和年度土地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計畫的制定、項目區規劃的審核、報批及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指導各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參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驗收工作。
(四)耕地保護科
負責組織落實基本農田保護措施,確保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責任的實現;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負責農用地轉用;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除“掛鈎”項外)、驗收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
負責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變更調查以及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的管理、更新與維護;負責城鎮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城鎮地籍資料庫的管理、更新與維護;負責土地權屬、地類的審查認定;負責土地利用現狀圖、地理位置圖的編制工作;承辦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案件;參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驗收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負責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項目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用地使用權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宅基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中介服務機構土地價格評估報告的審核和備案工作。
(七)礦產開發管理科(掛安全科牌子)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核和礦區範圍劃定;負責採礦權上報、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登記;組織實施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監督管理;負責處理有關採礦爭議、糾紛;負責“三率”指標審核工作;負責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利用的動態管理和礦產開發統計報表工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負責監督管理非煤礦山企業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採、不按開發利用方案開採和安委會成員單位所聯繫鄉鎮安全生產的檢查督導。
(八)縣測繪與地理信息局
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及縣界線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測繪標準化工作;承擔全縣測繪航空攝影、遙感測繪的協調、管理工作;承擔基礎測繪成果的接收、存儲、保密監管和使用審批工作;擬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計畫;監督管理全縣測繪行業、測繪單位資質和執業資格;負責國家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負責全縣測繪成果匯交和測繪任務登記;承辦組織提供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工作,組織、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和向社會出版、登載、展示的地圖。
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
紀檢監察工作者職數和職級配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