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的職責;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全民健身的職責;加強公共體育設施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和市有關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體育行政(行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經審定後組織實施。
(二)推進全縣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制訂全縣體育發展戰略,編制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區域性體育發展。
(三)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
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組織開展國民體質監測。
(四)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工作,指導協調體育業餘訓練和體育競賽,負責全縣體育業餘訓練重點項目布局。
(五)統籌規劃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推進青少年體育和加強體教結合工作。
(六)培育、發展體育產業,研究制訂體育產業和經營活動的政策,歸口管理體育市場。
(七)負責全縣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依法管理健身氣功。
(八)協助體育彩票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規劃;負責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九)組織和指導體育宣傳、法規、科研和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十)負責體育幹部和體育專業人才的培訓工作,加強體育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體育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綜合協調局機關科室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工作計畫制定、督查督辦、信息綜合、新聞宣傳等工作;做好機關文電、秘書、檔案、機要、信訪等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職稱評審、計畫生育、老幹部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及其所屬單位的外事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全縣體育系統涉外的有關體育工作;組織開展體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協調開展體育行業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擬訂全縣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草案;編制全縣體育設施建設規劃;制定局系統的基本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全縣體育事業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預算、財務管理和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監督管理局系統的國有資產;負責縣級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體育彩票公益金的監督管理。
(二)民眾體育科(行政審批科)。擬訂民眾體育發展規劃草案;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推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指導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指導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實施;負責全民健身設施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民眾體育科研工作和民眾體育單項協會、行業協會的工作;指導全縣各級各類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建設;承擔縣體育總會的日常工作;對社會健身氣功進行業務管理。負責擬定和實施本部門行政審批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及審批標準;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許可、審批、服務及相關事項的備案等工作。協調體育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擬訂地方性體育規範性檔案草案;指導、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和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行政訴訟及其他法律事務;研究體育產業發展狀況,擬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全縣體育市場稽查,依法開展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負責體育經
營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
(三)競賽訓練科。擬訂全縣競技體育發展規劃草案和體育競賽管理制度;制訂全縣競賽計畫、規程、制度;組織重大比賽備戰和參賽工作;組織協調全縣綜合性運動會和競賽工作;負責全縣教練員、裁判員的管理、培訓;指導協調競技體育科研工作;擬訂全縣青少年體育工作發展規劃草案、青少年業餘訓練管理制度;對全縣體育業餘訓練進行布局;負責指導全縣體育特色學校和陽光體育後備人才基地等建設;指導開展青少年業餘訓練及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