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衛拉特法典

蒙古衛拉特法典,簡稱“衛拉特法典”。蒙古語稱之為“察津·必扯克”(法典、法律文獻之意)。明崇禎十三年(清崇德五年,1640),巴圖爾琿台吉、札薩克圖汗等召集衛拉特、喀爾喀各部封建主會盟塔爾巴哈台(今塔城。一說會盟於札薩克圖汗駐牧處)時制定。用回鶻式蒙古文書寫,原件和副本至今尚未發現,目前存有托忒文、回鶻式蒙文抄本,通常分為121條(有的分成150條)。內容相當豐富,包括僧侶和宗教、驛傳運輸及賦役、氏族生活和婚姻嫁娶、畜牧及狩獵、私有財產和繼承權、刑法及審判制度、各部相互關係及攻防組織等規定。在協調諸部關係、建立共同抵禦外侮的同盟及鞏固封建統治秩序等方面起過一定作用。是研究蒙古族社會歷史的珍貴資料,與《喀爾喀法典》、《理藩院則例》被譽為蒙古法三大文獻。有俄、日、德、英等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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