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樺法典

白樺法典,明末喀爾喀蒙古法典。1970年以普日來為首的“蘇蒙考古學調查隊”,在蒙古國肯特山麓布爾根地方答興齊楞蘇木一佛塔中發現一些法律文書,以蒙文書寫於白樺樹皮上,長10厘米,寬14厘米,左端裝訂成冊,包括18個法規,俗稱《白樺法典》。是喀爾喀蒙古一些領主在不同時間會盟時共同制訂的法規。有的制訂於《喀爾喀七和碩法典》之前,是為該法典的先導,多數制訂於該法典之後,作為補充和修改。一般都註明制訂的時間、地點和參與的領主。內容涉及會盟,結盟,共同禦敵,調整諸和碩(旗)、諸諾顏之間的關係,維護喇嘛教、社會秩序、風俗習慣和婚姻家庭等,規定對違法、犯罪案件的懲處,對民事糾紛的處治。其刑律重則處死,一般罰以不等的財產和牲畜,輕則規勸。目的是為了維護封建秩序,團結內部,共同對敵。這些法規都是不完整的、片斷性的,其中一些精神和內容後來被1640年《蒙古衛拉特法典》(《察津畢其格》)和《喀爾喀法典》(《喀爾喀吉魯姆》)所吸收。1974年,普日來在烏蘭巴托出版了他的《蒙古及中亞文化史》第1冊《喀爾喀新發現的法律文書》,將該法典公諸於世。在烏蘭巴托留學的日本學者二木博史抄錄了法典,並將其譯成日文,稱《譯註白樺法典》,刊載於《遊牧社會史研究》第50冊(1977)、《蒙古研究》第12冊(1981)、第14冊(1983)。國內潘世憲將部分法規譯成漢文,刊印於《蒙古民族地方法制史概要》(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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