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察津畢其格,明代西蒙古法規。亦稱《舊衛拉特法典》,以別於1640年的《蒙古衛拉特法典》(《察津畢其格》)。法典全文已失傳,現僅存8個片斷,載帕拉斯《蒙古民族歷史資料集》。據其內容,史界一般認為制訂於瓦剌四部(即四衛拉特)結成同盟的初期,藏傳佛教格魯派(黃教)傳入之前,約15世紀至16世紀前半期。是瓦剌領主會盟時在原有習慣法基礎上制訂的,旨在以法規來鞏固和加強瓦剌四部的政治同盟,維護領主的利益和封建秩序。前四條是對通姦案件中不同階級當事人的處理辦法,反映了當時的階級關係。第五條是關於兒子成年後的分居和財產分割,便於領主按戶數征取更多的賦役。第六條是關於格鬥時不許揪髮辮的規定,因辮子歸領主所有,表明其人身隸屬關係。第七、八條是關於婦女權益的舊習慣法。這些片斷是研究西蒙古社會制度、階級關係和風俗習慣的珍貴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