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義務

董事義務是董事經營公司業務時應盡的責任。分勤勉義務和誠信義務。勤勉義務指:董事有義務付出適當的時間和精力關注公司的經營,並按照股東和公司的最佳利益謹慎行事。

具體要求是:(1)誠實善意;(2)在同等情況下具有一個正常理智的人所應有的謹慎態度;(3)理智地相信其行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誠信義務指:董事在決策時必須誠實善意且被合理地相信其行為符合公司、而非個人的最佳利益。主要涉及三種情況:(1)發生與本人有關的交易時;(2)決定本人的薪酬時;(3)出現公司應有的商業機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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