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責任保險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責任保險》是一則檔案,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責任保險
  • 屬性:責任保險
  • 類型:保險條款
  • 對象: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詳細條款: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以下簡稱“依法”)設立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第三條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區域範圍內,被保險人在履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時,因過失導致在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檔案、定期報告(年報、中報、季報)、臨時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股東)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在本保險期限內,由投資者(股東)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被保險人為控制或減少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規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事故鑑定費、查勘費、取證費、仲裁或訴訟費、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法律費用,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人在約定的限額內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非執業行為;(二)由被保險人或以被保險人名義提出的索賠;(三)被保險人以受託人、管理人的身份在管理或經營退休金、年金、分紅、職工福利基金或其他職工福利項目時違反職責或契約義務的行為引起的索賠;(四)被保險人在所屬公司以外的其他組織兼任職務時引起的索賠;(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區提起的訴訟;(六)被保險人因獲知其他交易者無法得知的內幕訊息,而買賣本公司證券的行為;(七)為獲取不當利益,而對政府職能部門、社會團體及利益關係人支付款項、佣金、贈與、賄賂的行為;(八)擔保行為。
第六條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對投資者(股東)的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的毀損或滅失;(二)對投資者(股東)的精神傷害;(三)罰款或懲罰性賠款;(四)被保險人與他人簽定協定所約定的責任,但不包括沒有該協定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第七條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人義務第八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九條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三條取得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在保險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一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並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三條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並如實填寫投保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四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就有關情況進行查驗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保險人需要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保險人對於發現的任何缺陷或危險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及時採取整改措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人對擴大部分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發生變化或所屬公司與他人合併或被他人兼併、分立、向他人出售其全部或主要資產、收購或成立新的子公司,以及其他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重要事項變更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上述保險契約重要事項變更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投資者(股東)經濟損失事故發生,應該:(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三)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收到投資者(股東)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投資者(股東)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檔案,並給予必要的協助。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有關責任人的資格或執業證明、上市公司與責任人的勞動關係證明、投資者(股東)的書面索賠申請、事故情況說明、賠償項目清單、法院判決書、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有關費用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投資者(股東)除外)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償金額。
賠償處理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後,有權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給投資者(股東)造成損失,被保險人未向投資者(股東)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每次索賠的賠償金額以法院判決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職業責任每次索賠賠償限額。每次索賠的免賠額按每次賠償金額的5%或1000元計,兩者以高者為準。在本保險有效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多次索賠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職業責任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對法律費用的每次索賠賠償金額以實際發生的費用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法律費用每次索賠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有效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多次索賠的法律費用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法律費用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六條保險人進行賠償後,累計賠償限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增加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應補交的保險費為:原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日至保險期限終止日之間的天數/保險期限(天)×增加的累計賠償限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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