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葛家德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4年6月
- 出生地:安徽合肥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3.01—1977.04,37312部隊戰士;
1977.04—1978.02,原籍務農;
1978.02—1982.01,淮南礦業學院地質系煤田地質專業學生;
1982.01—1984.02,百善煤礦地測科助工;
1984.02—1986.08,百善煤礦組織部副部長;
1986.08—1991.05,皖北礦務局團委副書記;
1991.05—1992.12,孟莊煤礦黨委書記;
1992.12—1997.08,劉橋二礦礦長;
1997.08—1997.10,皖北礦務局改制辦主任;
1997.10—1998.06,皖北礦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1998.06—2003.10,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
2003.10—2008.02,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8.02—2008.09,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
2008.09—2014.12,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4.12,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9月28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皖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葛家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19年2月26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紀委、安徽省監委對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葛家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葛家德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隱匿證據,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為他人職務調整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禮品,公款旅遊,違規經商辦企業;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決定企業重大投資、擔保事項,造成不良影響;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便利,安排他人通過虛列費用的形式報銷個人費用,非法侵吞公款,數額巨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違規決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分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
葛家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毫無黨性修養、紀法觀念,品質敗壞,擅權妄為,大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收受財物為多名幹部職工職務調整提供幫助,敗壞了風氣,帶壞了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犯罪,且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葛家德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有關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3月,安徽省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葛家德(正廳級)涉嫌受賄、貪污、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對葛家德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4月,安徽省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葛家德(正廳級)涉嫌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葛家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葛家德在擔任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通過虛假髮票、虛列開支等方式,非法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違規決策,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5月22日上午,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安徽省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葛家德涉嫌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
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9年至2015年,被告人葛家德利用其擔任皖北煤電集團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煤炭業務代理、企業債券發行、項目合作以及相關人員職務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現金、購物卡等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467餘萬元。通過虛假髮票、虛列開支的方式,安排他人將個人費用從皖北煤電集團報銷,非法侵占公共財物總計人民幣17.9萬元。2011年至2012年,葛家德在擔任皖北煤電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起訴書顯示,葛家德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受賄罪和貪污罪的全部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系重大立功。葛家德在審查起訴階段自願認罪認罰,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罰量刑建議。
庭審中,葛家德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各項罪名和事實均不持異議。在最後陳述階段,葛家德表示認罪悔罪。
鑒於本案案情重大,法庭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12月10日上午,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葛家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葛家德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80萬元,沒收已退還的贓款及贓物,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5年,葛家德利用其擔任皖北煤電集團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煤炭業務代理、企業債券發行、項目合作以及相關人員職務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現金、購物卡等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467餘萬元。通過虛假髮票、虛列開支的方式,安排他人將個人費用從皖北煤電集團報銷,非法侵占公共財物總計17.9萬元。2011年至2012年,葛家德在擔任皖北煤電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總計3310餘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葛家德身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在擔任皖北煤電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違規決策,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葛家德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受賄及貪污罪行,系坦白,主動交代瀆職犯罪構成自首,且悔罪、退出全部贓款,提前繳納罰金,並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系重大立功,遂作出上述判決。
葛家德當庭表示不抗訴。